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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风险隔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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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还值得信任吗?
金融时报· 2025-08-08 15:52
信托被"击穿"的情形分析 - 信托被"击穿"分为三种情形:信托自始无效、信托有效但财产可被执行、法院错误执行信托财产 [1] - 信托自始无效的情形包括信托财产不符合确定性要求、设立前已有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设立目的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等 [1] - 信托有效但财产可被执行的情形指设立人始终保留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导致财产不独立 [1] - 法院错误执行属于第三种情形,此时信托隔离风险功能并未受损,相关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 近期案例分析 - 南通案例中信托基金可能非真正信托,若资金来源于犯罪所得则信托自始无效 [3] - 武汉案例中信托设立人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婚外第三者设立信托,既违反公序良俗又保留控制权,同时符合第一、二种情形 [3] - 山东案例涉及非法行医资产,若资金混同则非法资金盈利应被罚没,合法资金损失自负,可能导致信托终止 [4] 信托的本质与功能 - 信托是风险隔离工具,通过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实现财产保护 [5][6] - 电视剧案例显示:遗嘱信托可防止监护人滥用资产,保险金信托可避免配偶侵占个人财产 [5][6] - 信托设立需提前安排,生前未设立或遗嘱未包含信托条款则无法补设 [6] 信托的司法实践认定 -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未冠名"信托"但形成信托关系的架构可能被法院承认 [7] - 河南案例中现金交付并指定教育用途被认定为信托关系 [7] - 上海案例中"家族基金会"带有详细管理条款被认定为遗嘱信托 [7] 信托财产独立性规则 - 绝对规则: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其他财产,即使信托公司破产也不受影响 [8] - 相对规则:信托财产一般独立于设立人财产,但存在三个例外情形 [8] - 例外包括:不能对抗有家庭抚养义务的债权人、设立人保留控制权部分、财产未转移给受托人 [8] 信托制度发展前景 - 信托生命力在于风险隔离与债权人保护的平衡 [9] - 家庭信托兴起对法律实施提出更高要求,需要完善信托法并加强普法教育 [9] - 信托可成为保障家庭、减轻社会负担的有效工具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