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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市场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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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实施5周年专辑|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新浪财经· 2025-11-12 08:07
新《证券法》核心改革成就 - 全面推行注册制,实现从科创板、创业板到主板的改革全覆盖,简化发行条件并强调信息披露,提升资本市场包容性与活力 [3] - 完善信息披露规则,明确"真实、准确、完整"原则,细化重大事件、关联交易及业绩预告等披露要求,并压实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责任 [3] - 强化投资者保护,建立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引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并设立投资者保护机构推动先行赔付 [3] - 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对欺诈发行的罚款上限提高至1倍,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罚款最高可达违法所得的10倍,刑期上限提高至10年 [3] 债券市场虚假陈述的类型与认定 - 虚假陈述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不正当披露,核心要求是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 - 在债券市场中,虚假记载常表现为虚增利润、营业收入或虚构偿债资金来源,误导性陈述则涉及夸大项目收益或模糊担保措施 [8] - 重大性认定需关注信息对理性投资者决策的实质性影响,尤其聚焦于债券发行人偿债能力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10] -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直接证据(如偿债能力指标失真)或间接证据(如债券价格从100元跌至30元)来认定重大性 [11] 不同责任主体的归责原则 - 债券发行人承担过错责任,其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本身即足以证明主观故意或过失 [15][16]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需自证未参与虚假陈述且已尽监督义务方可免责 [17] - 中介机构(如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同样适用过错推定,需证明其勤勉尽责(如执行充分审计程序)以避免连带赔偿责任 [18][19] 投资者损失的认定与因果关系 - 投资者可索赔的实际损失包括本金、利息及合理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同时涵盖因虚假陈述导致的债券估值损失(如评级下调后的折价抛售损失) [21] - 交易因果关系推定成立的条件是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债券,且虚假陈述信息涉及发行人偿债能力 [25] - 损失因果关系允许发行人通过证明市场系统性风险(如行业衰退)、正常经营风险或投资者自身过错来请求法院扣减相应损失比例 [27] - 在诉讼中,投资者需固定买入时间证据并强化损失关联性论证,而发行人则可提交行业数据或第三方评估报告进行抗辩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