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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5-05-24 05:29
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 案件处于一审已判决阶段,公司作为被告方[2] - 诉讼源于包商银行向三位第三方(临沂米莱商贸、临沂尼奥商贸、临沂维伦商贸)发放的合计3亿元贷款未能按期偿还,债权后转让给徽商银行北京分行(原告)[4] - 三位第三方以公司出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担保,涉及2018年7月19日合同项下3张汇票(单张1.06亿元)和2019年12月10日合同项下3张汇票(单张1000万元)[5][6] 票据权利与法律争议焦点 - 2018年汇票因包商银行未在2019年5月25日到期后两年内行使票据权利(截至2021年5月25日),导致票据权利消灭[5] - 2019年汇票因同样原因在2020年3月31日到期后两年内未行使权利(截至2022年3月31日),票据权利消灭[6] - 根据《票据法》第18条,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后仍可主张民事权利(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7] 法院判决结果 - 驳回原告对2018年汇票3.18亿元票据利益的请求,因诉讼时效自2021年5月25日起算至2024年11月已超三年[8] - 支持原告对2019年汇票3000万元票据利益的请求,因诉讼时效自2022年3月31日起算未超三年[8] - 判决公司十日内支付3000万元票据利益,并终止与三位第三方的相应权利义务[9] - 案件受理费178.18万元中公司承担15.36万元[10] 公司披露与影响 - 公司确认除本次诉讼外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10] - 一审判决后若当事人上诉可能影响利润,具体会计处理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