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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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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讲堂丨严肃纠治违规受礼行为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聚焦于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党员干部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财物的纪律规定 核心在于界定违规受礼行为的构成要件 区分其与受贿行为的界限 并强调对隐形变异“四风”问题的警惕和治理[1] 纪律条例沿革与修订 - 2003年《条例》规定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将受处分[2] - 2015年修订时 将行为表述修改为“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并新增对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财物的处理规定[2] - 2018年修订时 在收受财物类型中增加了“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2] - 2023年最新修订调整为第九十七条 将“消费卡”修改为“消费卡(券)”[2] 违规受礼行为的构成要件 - **行为要件:须有收受财物的行为** “财物”范围广泛 包括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 以及可折算为货币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3] - **行为方式**:收受包括直接和变相(间接)形式 例如以明显偏离市场的价格进行交易 收受方不限于本人 也包括配偶、子女等亲属和特定关系人[3] - **违规性判断标准**:核心在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4] -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指与职权相关联 可能影响公正履职 具有预防性 只要存在可能性即禁止 送礼方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等[4] - 对于退休党员干部 因不再具有公职身份 不适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条款 其违规收礼可参照指导性案例 适用廉洁纪律兜底条款处理[5] - “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指收受同事、朋友等所送财物 明显超出当地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及正常礼节往来 即使与公务无关也违反廉洁纪律[5] - **责任要件:主观须为故意** 即明知对方是管理和服务对象或所送财物明显超出礼尚往来仍收受 判断故意需依据客观行为 如及时退还或上交则不构成故意[7] - **情节与处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党纪处分 情节考量因素包括受礼时间、次数、金额、当地情况、造成影响及认错态度等[6] 特定情形与行为区分 - **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收礼的处理**:需区分党员干部是否知情及是否谋利[8] - 党员干部知情近亲属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 未谋利则构成违规受礼 若谋利且知情未退还 则可能具有受贿故意[8] - 党员干部不知情 但长期失管失教导致家人多次违规受礼造成不良影响 则可能违反生活纪律[8] - 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 其近亲属收受对方财物 即使党员干部不知情 也可能按违反廉洁纪律处理[8] - **与受贿行为的区分**: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权钱交易本质[9] - 无具体谋利事项 一般定性为违规受礼[9] - 存在谋利且收受财物价值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则构成受贿犯罪 未达标则构成受贿违法行为[9] - 需注意两种特殊情形:收受下属或被管理人员价值三万元以上财物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 即使未谋利也可能被视为承诺谋利而涉嫌受贿犯罪;长期收受财物以建立感情基础 后续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利的 受请托前收受的超额财物(一万元以上)应一并计入受贿数额[9]
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此前的违纪行为如何处理
案件核心观点 - 文章认为对于党员在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处分前未交代的违纪行为(即“漏错”),不应撤销原处分决定,而应作为新的违纪行为处理,并根据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且处分影响期应合并计算 [2] 案件处理方式分析 - 对于李某的“漏错”行为,存在两种处理观点:第一种认为应撤销原严重警告处分决定,将新旧违纪行为合并处理 [2] - 第二种观点认为无需撤销原严重警告处分决定,应将后发现的违纪行为作为“漏错”情形的新违纪行为处理,并依据相关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 [2] - 文章采纳第二种观点,理由是原处分决定在事实证据、程序权限等方面无重大问题,不符合撤销条件 [3] “漏错”情形的认定要件 - 认定“漏错”需满足三个条件:党员前一次受到的是开除党籍以外的党纪处分;遗漏违纪行为是在原处分决定生效后发现;遗漏违纪行为是在原处分决定生效前实施 [4][5] - 本案中,李某前次受严重警告处分,未交代的违纪行为在处分生效后发现且于生效前实施,符合“漏错”情形 [7] “漏错”情形的处分规则 - 对于“漏错”情形,应根据遗漏违纪行为的事实确定应适用的处分幅度和档次,再综合研判是从重还是加重处分 [6] - 处分影响期应合并计算,新处分的影响期与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之和为总影响期 [7] - 本案中,纪委最终给予李某严重警告处分,并将原未执行完的半年影响期与新处分的一年半影响期合并,总影响期为二年 [8]
明纪释法丨不折不扣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文章核心观点 - 系列文章旨在推动党的纪律教育常态化,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将纪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主动性 [1] - 重点整治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 [1]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对相关问题的行为表现和处分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 [1][2] 条例规定内容 -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拒不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甚至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 [2] -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2] - 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 立纪沿革 -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主要内容在2018年修订时增加,2023年修订时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从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4] - 2023年修订新增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明确“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违反政治纪律,完善了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 [4] 违纪构成:主体与行为 - 违纪行为主体是特定范围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一定职级的中共党员 [6] - 不落实或落实不坚决的须是“党中央决策部署”,通常涉及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多个领域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战略 [8] - 客观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形:只表态不落实、落实不坚决、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 [8] 违纪构成:后果与因果关系 - 须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不良影响包括损害党中央权威、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等,严重后果包括政府资金池损失、国有资产流失、群众实际获得减少等 [9][10] - 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须与党员领导干部的不落实等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于多因一果的情况要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实事求是地认定 [10] 违纪构成:主观方面 - 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应当坚决贯彻落实却故意不落实或打折扣、搞变通 [11] - 行为实质是危害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影响党中央政令畅通、侵害党的团结统一,性质恶劣,政治危害性大 [11] 与其他行为的区别 - 与拒不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行为的区别在于恶劣程度、危害性不同,后者性质更恶劣,处分更重,无需后果要件 [12] - 与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区别在于主体不同、落实范围不同以及主观要件不同,后者主体包括全体党员,主观上主要是工作方式方法出问题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