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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与村务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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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丨村干部在拆迁工作中侵占补偿款的行为性质分析
案例二:2011年7月,C乡D村开展拆迁腾退工作。经C乡党委决定,D村党支部书记丙任拆迁腾退办公 室后勤保障组负责人,负责D村拆迁中的后勤保障工作。同时,拆迁腾退办公室下设定向安置组,负责 D村人口及宅基地面积认定工作,丙不在该组之内。根据拆迁工作安排,D村村委会在前期工作中协助 本村村民准备人口和宅基地面积认定的相关材料。 【内容提要】 对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来说,应当以是否从事公务作为能否将其以国家工 作人员论的标准。村干部在拆迁工作中,既可能协助政府从事公务,也可能仅仅从事村务管理。拆迁工 作中,若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占拆迁补偿款行为,触犯的罪名也会有所不同,有的构成贪污罪, 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区分这两个罪名,关键在于判断实施违法犯罪时行为人的主体身份、所利用的职 务便利以及侵占的财物性质。 【基本案情】 案例一:2010年12月,A乡B村开展拆迁腾退工作。经A乡党委决定,B村党支部书记甲任腾退安置指挥 部腾退组组长,负责B村人口和宅基地面积的认定工作。A乡武装部部长乙系本次拆迁工作负责人。甲 与乙对B村人口和宅基地面积认定材料具有审核权限。2011年,甲发现拆迁地域内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