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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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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引导行业长期投资
证券时报· 2026-01-30 19:28
规则修订核心框架 - 中国证监会与基金业协会就公募基金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规则进行修订 征求意见 调整特点概括为“一简 两增 一调整” [1] “一简”:文件整合与更新 - 将现行《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报) 第3号(半年报) 第4号(季报)整合为一份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格式准则—定期报告》 [2] - 根据各类型定期报告特点保留个性化披露要求 并根据上位法及行业实践更新信披内容与格式要求 [2] “两增”:新增披露要求 - 要求管理人在年报 半年报 季报中新增披露产品过去7年 10年中长期业绩 不再披露过去1个月业绩 [2] - 要求管理人在年报 半年报中披露过去一年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盈利投资者占比情况 [2] - 此举旨在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引导行业注重“长期投资 价值投资”理念 推动行业更加重视投资者利益 [2] -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年报中披露报告期内相关产品的股票换手率数据 以强化投资行为稳定性信息披露 应对部分产品换手率较高有悖长期投资理念的问题 [3] “一调整”:规则体系优化 - 将《XBRL模板》的层级由“规范性文件”调整为“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 [3] - 修订完成后将形成“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旨在增强规则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3] 规则修订的背景与意义 - 此次规则调整是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 - 随着行业二十余年发展 信息披露标准体系不断健全 对提升行业规范性和透明度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 但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急需解决 [3] - 修订将加强行业透明度建设 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