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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异化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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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讲堂丨准确认定违规借用款物和违规借贷行为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系统阐述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关于党员干部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款物以及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的纪律规定 其核心在于界定违纪行为 强调“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判断关键 并详细分析了违纪构成、主观故意认定以及与其他违法犯罪的界限 旨在规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1][4][6] 纪律规定沿革 - 2018年修订《条例》时新增了对于违规借用款物行为和违规借贷行为的处分规定 规定在第九十条 [2] - 2023年修订《条例》时将该条款调整为第九十九条 并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修改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以保持条例内部表述的统一 [2][6] 违纪行为构成要件:违规性 - **行为要件**:存在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款物的行为 或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的行为 [3][4] - **对象要件**:“管理和服务对象”包括与党员干部具有隶属、监督、制约关系的下级单位和下属 以及行政执法相对人、司法案件当事人等 只要其业务可能或已经受到党员干部职权的影响或制约即可认定 [3] - **影响要件**:上述行为必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即与党员干部职权相关联 可能导致不公正执行公务 [4][6] - **情节要件**:须达到“情节较重”及以上程度才给予党纪处分 情节较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组织处理 情节轻重需综合判断 例如结合借用款物的数额、次数、持续时间或借贷的利率、社会影响等因素 [6] 违纪行为构成要件:有责性 - **主观故意**:违规借用款物行为以“借用”为前提 即具有归还本意 而非占有故意 判断需综合考虑借用事由、约定条款、归还意愿与能力、双方关系等多重因素 [7] - **目的区分**: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行为的目的是“获取大额回报” 需与以营利为目的的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依据《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处理)进行区分 [7] 纪法罪界限认定 - **核心原则**:需准确区分合法民间借贷、违纪获取大额回报与受贿犯罪 坚持实事求是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8] - **关系平等性**:合法的民间借贷主体平等 若借贷双方存在职权制约或职务影响 即便无请托事项 也可能涉嫌违反廉洁纪律 [9] - **权钱交易本质**:若以虚假借贷掩盖受贿目的 所获全部“利息”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若在确有借贷需求下收取明显超出正常水平的利息 超出部分认定为受贿数额 未超出部分则作为违反廉洁纪律的违纪所得追缴 [9][10] - **利率参照标准**:判断利率是否“明显超出”需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其他不特定对象借款的最高利率或相关地区同期民间借贷平均利率 [9][10]
明纪释法丨准确认定违规借用款物和违规借贷行为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核心是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关于党员干部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款物、以及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行为的详细解读,旨在阐明该条款的违纪构成、认定标准及适用中的注意事项,以指导精准执纪[5][6][7] 法规条款与修订沿革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党员干部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6] -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7] - 该条款在2018年修订《条例》时新增(原第九十条),2023年修订时调整为第九十九条,并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统一修改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8] 违纪行为构成要件 - **违规性要件**:首先须存在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款物(如钱款、住房、车辆)或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的行为[9][10] -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要件**:指行为与党员干部职权相关联,与其公正履职相冲突,可能导致不公正执行公务[11] - **情节严重程度要件**:需达到“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才适用《条例》第九十九条的处分规定,情节较轻的通常给予批评教育等处理[13] 管理与服务对象的界定 - 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认定,关键看其从事的业务是否可能或已经受到党员干部职权的影响或制约,包括下级、下属、行政执法相对人、司法案件当事人等[9] - 借用行为的终止时间认定:已归还的以归还时间为准,至案发未归还的以立案时间为准[9] “大额回报”与“民间借贷”的界定 - “大额回报”的认定需结合当时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综合判断[10] - “民间借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10] 行为的主观故意认定 - 违规借用款物行为的主观方面是“借用”的故意,而非占有,判断需综合考虑借用事由、归还约定、款物去向、双方关系及归还能力等多重因素[14] - 若行为人有归还能力而长期不还,或双方以此方式进行利益输送,则可能构成受贿[14] - 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行为的目的是“获取大额回报”,需注意与以营利为目的、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适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行为进行区分[14] 合法借贷与违纪违法的界限 - 关键界限在于是否有公权力介入、是否与职务相关、是否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12] - 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具备主体平等、意思自治、交易公平、事由正当等特征[12] - 党员干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或其他与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放贷,因主体不平等、意思难自治,通常可认定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12] 执纪实践中的综合考量因素 - 对于违规借用款物,需结合借用必要性、数额、次数、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情节轻重[13] - 对于违规借贷行为,需结合相对方借款必要性,借贷数额、次数、持续时间、利率约定、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13] 纪法罪问题的区分与认定 - 需准确区分合法民间借贷、违纪(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与犯罪(放贷收息型受贿)[15][16] - 判断核心一看借贷双方关系是否平等,二看主客观上是否存在权钱交易[16] - 对于涉嫌受贿犯罪的情形,需精确计算受贿数额(如明显超出正常利率的利息部分),并与违纪所得区分处理[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