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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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纪释法丨准确认定违规借用款物和违规借贷行为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6-02-25 08:16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核心是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关于党员干部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款物、以及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行为的详细解读,旨在阐明该条款的违纪构成、认定标准及适用中的注意事项,以指导精准执纪[5][6][7] 法规条款与修订沿革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党员干部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6] -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7] - 该条款在2018年修订《条例》时新增(原第九十条),2023年修订时调整为第九十九条,并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统一修改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8] 违纪行为构成要件 - **违规性要件**:首先须存在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款物(如钱款、住房、车辆)或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的行为[9][10] -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要件**:指行为与党员干部职权相关联,与其公正履职相冲突,可能导致不公正执行公务[11] - **情节严重程度要件**:需达到“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才适用《条例》第九十九条的处分规定,情节较轻的通常给予批评教育等处理[13] 管理与服务对象的界定 - 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认定,关键看其从事的业务是否可能或已经受到党员干部职权的影响或制约,包括下级、下属、行政执法相对人、司法案件当事人等[9] - 借用行为的终止时间认定:已归还的以归还时间为准,至案发未归还的以立案时间为准[9] “大额回报”与“民间借贷”的界定 - “大额回报”的认定需结合当时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综合判断[10] - “民间借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10] 行为的主观故意认定 - 违规借用款物行为的主观方面是“借用”的故意,而非占有,判断需综合考虑借用事由、归还约定、款物去向、双方关系及归还能力等多重因素[14] - 若行为人有归还能力而长期不还,或双方以此方式进行利益输送,则可能构成受贿[14] - 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行为的目的是“获取大额回报”,需注意与以营利为目的、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适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行为进行区分[14] 合法借贷与违纪违法的界限 - 关键界限在于是否有公权力介入、是否与职务相关、是否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12] - 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具备主体平等、意思自治、交易公平、事由正当等特征[12] - 党员干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或其他与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放贷,因主体不平等、意思难自治,通常可认定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12] 执纪实践中的综合考量因素 - 对于违规借用款物,需结合借用必要性、数额、次数、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情节轻重[13] - 对于违规借贷行为,需结合相对方借款必要性,借贷数额、次数、持续时间、利率约定、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13] 纪法罪问题的区分与认定 - 需准确区分合法民间借贷、违纪(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与犯罪(放贷收息型受贿)[15][16] - 判断核心一看借贷双方关系是否平等,二看主客观上是否存在权钱交易[16] - 对于涉嫌受贿犯罪的情形,需精确计算受贿数额(如明显超出正常利率的利息部分),并与违纪所得区分处理[16]
纪法讲堂丨严肃纠治违规受礼行为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6-02-11 08:54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聚焦于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党员干部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财物的纪律规定 核心在于界定违规受礼行为的构成要件 区分其与受贿行为的界限 并强调对隐形变异“四风”问题的警惕和治理[1] 纪律条例沿革与修订 - 2003年《条例》规定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将受处分[2] - 2015年修订时 将行为表述修改为“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并新增对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财物的处理规定[2] - 2018年修订时 在收受财物类型中增加了“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2] - 2023年最新修订调整为第九十七条 将“消费卡”修改为“消费卡(券)”[2] 违规受礼行为的构成要件 - **行为要件:须有收受财物的行为** “财物”范围广泛 包括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 以及可折算为货币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3] - **行为方式**:收受包括直接和变相(间接)形式 例如以明显偏离市场的价格进行交易 收受方不限于本人 也包括配偶、子女等亲属和特定关系人[3] - **违规性判断标准**:核心在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4] -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指与职权相关联 可能影响公正履职 具有预防性 只要存在可能性即禁止 送礼方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等[4] - 对于退休党员干部 因不再具有公职身份 不适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条款 其违规收礼可参照指导性案例 适用廉洁纪律兜底条款处理[5] - “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指收受同事、朋友等所送财物 明显超出当地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及正常礼节往来 即使与公务无关也违反廉洁纪律[5] - **责任要件:主观须为故意** 即明知对方是管理和服务对象或所送财物明显超出礼尚往来仍收受 判断故意需依据客观行为 如及时退还或上交则不构成故意[7] - **情节与处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党纪处分 情节考量因素包括受礼时间、次数、金额、当地情况、造成影响及认错态度等[6] 特定情形与行为区分 - **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收礼的处理**:需区分党员干部是否知情及是否谋利[8] - 党员干部知情近亲属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 未谋利则构成违规受礼 若谋利且知情未退还 则可能具有受贿故意[8] - 党员干部不知情 但长期失管失教导致家人多次违规受礼造成不良影响 则可能违反生活纪律[8] - 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 其近亲属收受对方财物 即使党员干部不知情 也可能按违反廉洁纪律处理[8] - **与受贿行为的区分**: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权钱交易本质[9] - 无具体谋利事项 一般定性为违规受礼[9] - 存在谋利且收受财物价值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则构成受贿犯罪 未达标则构成受贿违法行为[9] - 需注意两种特殊情形:收受下属或被管理人员价值三万元以上财物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 即使未谋利也可能被视为承诺谋利而涉嫌受贿犯罪;长期收受财物以建立感情基础 后续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利的 受请托前收受的超额财物(一万元以上)应一并计入受贿数额[9]
明纪释法丨严肃纠治违规受礼行为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6-02-11 08:06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系统解读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违规受礼行为的规定 强调作风问题的顽固性与反复性 指出违规受礼行为常以人情往来为伪装 具有节点特征 必须抓早抓小 警惕由风及腐 防止演变为权钱交易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 - 《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或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2][3] 立纪沿革 - 相关规定自2003年《条例》起不断修订完善 2015年修订时新增对“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处理规定 2018年修订时在财物列举中增加了“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 2023年修订时将“消费卡”修改为“消费卡(券)” [4] 违纪构成:违规性 - “财物”范围广泛 包括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以及可折算为货币的财产性利益 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 [5] - 收受行为包括直接和变相间接收受 如以明显偏离市场的价格进行交易 且收受方不限于本人 包括其亲属和特定关系人 [6] - 认定标准包括“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和“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具有预防性 只要存在可能性即应禁止 而不需等到实际影响发生 [7] - “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指明显超出当地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及正常礼节性往来 对于党员、干部有更严格要求 [8] - 处分根据情节轻重而定 情节较轻即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轻重需综合受礼时间、次数、金额、当地情况、影响后果及认错态度等因素判断 [8] 违纪构成:有责性 - 该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即明知对方是管理和服务对象或所送财物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仍收受 故意与否需通过客观行为判断 如及时退还或上交则不构成故意 [10] - 对于党员干部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受礼 需区分不同情形 若党员干部知情则可能构成违规受礼或受贿 若不知情但存在失管失教导致多次违规受礼造成不良影响 则可能违反生活纪律 [11] 与受贿行为的区分 - 区分违规受礼与受贿行为的核心在于是否存在谋利事项及权钱交易的本质 若无具体谋利事项 一般定性为违规受礼 若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且收受财物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则构成受贿犯罪 [12] - 需注意两种特殊情形 一是收受下属或被管理人员价值三万元以上的财物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 即使未谋利也可能被视为承诺谋利而涉嫌受贿犯罪 二是长期收受超出正常往来财物以建立感情基础 日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利的 受请托前收受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12]
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丨务实节俭树新风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6-02-04 08:49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核心观点是强调党政机关需在岁末年初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防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弹,并通过强化监督、完善制度等方式涵养清朗节日风气 [3][4][18] 党政机关落实务实节俭的制度与要求 - 中央八项规定第八项明确要求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和待遇规定 [4] - 党中央制定修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对经费管理、差旅、公务接待、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5]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公款购买赠送礼品、滥发津贴福利、超标准公务接待、违规举办活动、办公用房豪华装修、导致餐饮浪费等行为明确为违纪行为 [6] - 中央纪委曾专门制发通知,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 [5] 务实节俭与党政机关工作的结合路径 - 把务实节俭与推动发展贯通起来,要求树立正确政绩观,科学谋划工作,防止急躁冒进、盲目跟风造成的资源浪费 [6] - 把务实节俭与基层减负贯通起来,通过深化零基预算、优化政务平台、规范公务接待、精文简会等措施,促进资源高效配置 [7] - 把务实节俭与为民服务贯通起来,结合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精准落实惠民政策,确保公共资金资产安全高效使用,并保障岁末年初民生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7] 岁末年初需重点防范的享乐奢靡问题 - 需重点防范以年终表彰、节日庆祝、会议培训为名突击花钱、铺张浪费 [8] - 需重点防范对办公场所进行豪华装修,公款购买、赠送礼品,巧立名目滥发钱款,公款大吃大喝和餐饮浪费等问题 [8] - 节日期间需紧盯借“年俗”“欢聚”之名搞违规公款吃喝、超标准公务接待;以“团拜”“慰问”等名义违规使用公款购买赠送节礼;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用于不合理开支等问题 [13] - 需聚焦违规组织公款吃喝,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违规公款购买赠送节礼等突出问题 [15] 对违规行为的纪律界定与处理 - 对于违规搞节会庆典、发放礼金礼品等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行为,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涉嫌违反廉洁纪律;若费用向他人摊派,还涉嫌违反群众纪律 [9] - 对于豪华装修办公场所违反建设标准的行为,涉嫌违反廉洁纪律 [9] - 对于巧立名目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的行为,涉嫌违反廉洁纪律 [9] - 对于公务接待中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的行为,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 [9] - 相关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如为突击花钱套取分发公款可能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或贪污罪;为单位谋利使用公款向国家工作人员送礼可能涉嫌单位行贿犯罪 [10] 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措施与方法 - 通过“随机抽查+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 [3] - 以常态监督压实责任,紧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等“关键少数”,通过廉政提醒、责任清单等方式督促自查自纠,并结合信访、巡视等情况梳理风险点,早提醒早预警 [10] - 以贯通监督凝聚合力,建立健全与财政、审计等部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机制,聚焦重大项目支出、大额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开展联合监督,并发挥大数据平台优势对资金异常预警 [11] - 以长效监督巩固成效,对“四风”问题线索快查快办、“一案双查”,深入剖析典型案例推动以案促改,并推动完善公务支出、津贴发放等规章制度,将相关落实情况纳入考核评估 [11][12] - 靶向纠治突出问题,联合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通过专项督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深挖细查“拆分报销”“化整为零”“虚列开支”等隐形变异问题 [15] 倡导新风正气与长效机制建设 - 坚持纠“四风”与树新风相结合,弘扬勤俭节约、务实高效之风 [13] - 加强教育引导,通过典型案例通报、节前廉洁提醒、制度规范宣讲等方式,督促党政机关带头落实过紧日子要求,简化活动形式,压减不必要开支 [14] - 深化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将勤俭节约、艰苦奋斗要求融入日常管理和文化建设 [14] - 系统施治健全长效机制,通过约谈提醒、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压实职能部门监管责任,督促党政机关强化内部管控,严格规范经费审批、公务接待等流程 [15] - 推动建立问题排查、整改、回头看闭环管理机制,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15] - 深入挖掘传统节日中的廉洁元素,倡导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优良传统,以党政机关作风转变带动社会风气向好 [16]
明纪释法丨以开展横向调研为名行私人探望之实如何处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12-17 07:53
案件概述 - 石某作为A省某局党组书记、局长,于2024年12月某周末,在未报经上级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乘公车赴B省C市,以横向调研名义看望原下属牛某(B省某局副局长)[1] - 此次调研总时长不足2小时,仅为走马观花参观业务平台及办公场所并与工作人员简单交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事后未形成任何调研成果[1] - 石某等人在本单位报销了此次行程的差旅费并领取出差补助[1] 定性分歧 -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属于无实质内容的调研,增加了基层工作负担,应定性为违反工作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2] -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行为是假公务之名行私人探望之实,本质是假公济私,应定性为违反廉洁纪律,并需退赔违规报销的费用[2] 行为本质分析 - 该行为不具备开展调研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无真实调研需求,未制定方案,未形成成果,系为掩盖私人探望目的而临时编造的借口[3] - 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并非完成工作任务或做表面文章,而是虚构公务事由,意图使用公款报销个人行程费用并蹭取公务接待,属于“占公家便宜”[4] - 行为的本质危害在于侵害了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属于公私不分、假公济私,将公共资金用于非公务活动,造成财政资源浪费[5] 纪律适用界定 - 执纪实践需科学精准认定,不能仅因行为具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表面特征就片面定性,应聚焦行为的本质和危害性进行判断[6] - 若公务活动存在内容泛化、缺乏实效、走马观花、增加基层负担并造成严重后果,应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6] - 本案行为更符合违反廉洁纪律的构成要件,即未能确保清正廉洁,在公务活动中假公济私,用公款报销非真实公务行程费用[6][7]
“90后”年轻干部肖义现场忏悔:对不起单位和领导培养,对不起父母和妻子
中国基金报· 2025-08-11 16:02
案件背景 - 宜宾市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分公司原执行经理肖义涉嫌受贿犯罪一案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有县属国有企业50余名中层干部及关键岗位人员旁听[1] - 肖义于2024年10月26日被查 2025年1月23日被"双开"[2] 违纪违法事实 - 肖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违规收受礼品礼金 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娱乐活动 违规将个人支付费用转嫁由管理和服务对象支付[4] - 利用职务便利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在项目承接和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财物 数额巨大[4] - 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 性质恶劣情节严重[4] 处理结果 - 给予肖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解除劳动合同 收缴违纪违法所得 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4] 个人背景 - 肖义为1990年7月出生的汉族男性 四川高县人 在职大学本科学历 2010年12月入党 2018年12月参加工作[4] - 2018年12月起在屏山县兴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作 2022年1月任工程部副部长 2022年3月转任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部副部长[4] - 2022年6月升任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分公司执行经理直至被查[5]
让特定关系人实际工作但领取过高薪酬如何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5-14 07:55
案件背景 - 陆某甲作为A市某国企党委书记、董事长 利用职务便利帮助B公司承揽其所在国企的物业服务等项目 [2] - 陆某乙与马某作为陆某甲的兄嫂 于2020年7月进入B公司任职 分别担任工程专员和保洁员 [2] - B公司实际控制人司某和执行总裁朱某应陆某甲要求 对陆某乙与马某的薪酬给予特殊优待 [2] 薪酬异常情况 - 陆某乙入职即按工程主管标准领取薪酬 远超工程专员职级标准 [2] - 马某初始按保洁员标准领取薪酬 后经陆某甲直接要求 调整为保洁主管标准并补发差额 [2] - 2020年7月至2024年6月期间 二人累计领取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共计14万余元 [2][5] 法律定性分析 -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属廉洁纪律问题 [3] - 第二种观点认定构成受贿罪 因超出标准的薪酬与职务便利形成对价关系 符合权钱交易本质 [3][4] - 作者支持受贿罪认定 指出陆某甲具有变相收受财物主观故意 司某则具有讨好谋利意图 [4] 犯罪构成要件 - 陆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B公司谋利 与超发薪酬形成明确对价关系 [4][5] - 薪酬发放形式差异(直接高标入职/后期调整补发)不影响受贿实质认定 [5] - 特定关系人未参与请托事项 缺乏共同故意 不构成受贿共犯 [5] 纪法区分标准 - 受贿行为与违纪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情形 [6] - 若存在实际/承诺谋利、明知请托事项或事后基于履职收受财物等情形 应认定为受贿 [6] - 仅存在管理关系而未利用职务便利时 适用纪律处分条款处理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