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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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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赛男成功办理涉案金额千万余元非法经营案,当事人获取保候审
搜狐财经· 2025-11-19 19:38
案件核心进展 - 检察机关对涉嫌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高达千万余元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1] - 王某已成功取保候审,期限从2025年11月05日起算[4] 案件背景与关键事实 - 王某因其妻子经营的超市涉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公安局立案侦查,涉案金额千万余元,王某及其妻子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 - 王某家庭面临巨大困境,家中有85岁高龄患糖尿病的母亲需照料,家庭唯一经济来源的超市因无人经营濒临倒闭[1] - 律师发现涉案超市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涉案行为本质系超范围经营,而非刑法意义上的“未经许可”[2] - 王某仅系家庭临时帮工,未参与超市经营决策、货源对接、定价核算等核心环节,对所谓“违法经营”缺乏主观认知[2] - 涉案经营的均为真品卷烟,未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或消费者利益损害,社会危害性显著较低[2] 辩护策略与法律依据 - 律师制定了“既争无罪,也争取保”的双层辩护策略[2] - 向侦查机关提交应撤案的法律意见书,指出王某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本案应属行政监管范畴[2] - 向检察机关提交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结合王某不构成犯罪及其家庭特殊困难等多重因素进行辩护[2] - 辩护依据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中“不宜按非法经营罪处理”的核心情形,以及“主客观相统一”、“刑法谦抑性”等基本原则[2][3] 案件成果与行业意义 - 检察机关最终采纳律师意见,王某得以取保候审,回归家庭照料病重母亲、维系家庭生计[3] - 案件成功彰显律师扎实的法律功底、精准的案件研判能力与高效的沟通协调技巧[3] - 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基本原则的践行以及司法人文关怀的温度[3] - 公司未来将继续秉持“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的执业理念,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刑事辩护服务[3]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的“盗窃”究应作何理解
36氪· 2025-07-30 07:18
法律争议焦点 - 核心争议在于有权限接触商业秘密的内部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复制信息是否构成“盗窃”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1][4] - 对该问题的不同认定将直接影响大量内部员工仅获取而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规制空白问题[1] 司法解释演变 - 2020年司法解释将“非法复制”和“未经授权使用计算机系统”均认定为“盗窃”[3] - 2025年新司法解释将“非法复制”单独认定为“盗窃”,而“未经授权使用计算机系统”则归为“电子侵入”[3] - 新旧解释对“盗窃”的界定存在明显差异,但均未解决有权限人员违法复制的定性问题[3] 盗窃否定说观点 - 主导观点认为有合法接触权限的员工违法复制仅构成“违反义务型”侵权,不构成“盗窃”[4] - 江苏省2024年办案指引明确排除合法掌握商业秘密情形适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条款[4] - 该观点认为仅获取未披露的行为危害性较小,体现刑法谦抑性[5] 否定说的法律困境 - 仅适用“违反义务型”条款要求必须存在披露或使用行为,导致单纯获取行为无法规制[5] - 民事救济同样存在困难,使企业内部商业秘密管理措施面临失效风险[6] - 统计表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权利人胜诉率远低于其他民事案件[8] 商业秘密权特性 - 商业秘密权以信息管控为前提,丧失管控即面临权利丧失的现实危险[7] - 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即永久丧失权利,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存在本质区别[8] - 信息脱离管控后实际危害已客观存在,不应以未披露使用为由否认损害[8] 法理分析 - 刑法第219条第一款明确规制获取行为,未要求必须伴随披露使用[11] - 有权限复制带离与无权限窃取均导致商业秘密脱离管控,损害后果相同[11] - 司法解释将“非法复制”定义为盗窃,有权限接触不排除复制行为的非法性[11] 司法实践案例 - 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显示有权限工程师拆除硬盘带离文件被认定有罪[16] - 浙江宁波中院案例中副总工程师隐瞒离职意图骗取技术资料备份被判刑[16] - 广东典型案例中技术工程师利用系统漏洞绕过监管复制源码被定罪[16] -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已明确有权接触不必然代表获取方式具有正当性[14] 主观要件认定 - 认定盗窃需附加非正当意图的主观要件,工作目的复制不构成盗窃[13] - 正当性意图可通过行为表现判断,如离职前批量复制或为竞业准备等[13] - 主观要件应从严把握但不应完全排除有权限人员构成盗窃的可能性[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