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
搜索文档
金条打首饰是否要缴税?专家:用途变更需合规,否则存在税务风险
中国经营报· 2025-12-02 20:48
黄金税收新规核心调整 - 税收政策从统一优惠转向分类管理,首次明确区分投资性用途和非投资性用途黄金 [2] - 新政主要规范交易所标准黄金的交易环节,对个人购金后委托加工的传统做法直接影响有限 [3] 个人委托加工税收执行现状 - 各地执行存在差异,部分打金店表示不收取税费仅按80元至130元每克收取手工费 [1][2] - 有消费者反映在加工首饰时被店家告知需收取5%的税 [2] 税收政策具体影响 - 新规后金店从交易所购入金条用于加工,因增值税抵扣比例从全额降至6%,可能导致首饰加工价格上涨约7% [3] - 个人用金条打首饰的税收性质未变,仍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但上游税负变化可能使加工成本上升 [2] - 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主要是加工方,个人委托加工按加工费缴纳消费税 [3][4] 个人委托加工注意事项 - 金条一旦重新加工成首饰,银行通常不再提供回购服务,因无法确认其来源和纯度 [4] - 加工费可能包含5%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者应选择有贵金属加工合法资质的商家并索要含税费明细的发票 [3][4] - 需确保金条来源合法,保留购买凭证和加工记录,通过正规渠道进行以降低法律风险 [4] 对行业及消费者的建议 - 建议有变现需求的消费者保持金条原状,如确需加工应充分考虑回购受限和成本上升因素 [5] - 消费者可直接购买已完税的黄金首饰,或通过银行、品牌金店等正规渠道进行以旧换新、定制加工 [5]
非法经营罪的辩护突围:类型化梳理与精细化辩护路径
搜狐财经· 2025-11-22 08:53
非法经营罪的立法演进与规范结构 - 非法经营罪从特定的经济管制工具演变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口袋罪”,这一转变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复杂性[1] - 1997年刑法最初规定了三种具体情形: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批文、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2] - 通过《刑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的补充,目前已形成包括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非法经营出版物、非法经营电信业务等十余种具体类型,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兜底条款[2] 非法经营罪的主要行为模式 - 未经许可经营特定业务类型案件涉及金融、电信、出版等特许经营领域,辩护重点围绕行政许可的范围和效力展开[3] - 使用禁止性经营手段类型案件包括使用POS机套现、传销式经营等行为,辩护重点在于行为性质的准确认定和社会危害性评估[4] - 对于适用“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兜底条款的案件,辩护重点包括严格审查行为是否达到与明示类型相当的社会危害程度[5] 非法经营罪的多层次辩护策略 - 违法性层面辩护重点审查指控所依据的“国家规定”,根据《刑法》第96条,国家规定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6] - 经营行为层面辩护核心在于区分“无证经营”与“超范围经营”,对于提供技术服务的案件需要运用技术中立原则[7] - 主观故意层面辩护着重审查行为人的从业背景、专业能力、交易习惯等因素,构建其缺乏违法性认识的事实基础[8] - 情节认定层面辩护对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量化指标进行精细化审查,重点区分营业收入与违法所得,扣除合理的经营成本[9] 非法经营案件的证据质证与政策运用 - 证据质证环节对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重点审查其依据的财务资料是否完整,审计方法是否符合行业规范[10] - 对于电子证据,严格审查其提取过程的合法性,保管链条的完整性,以及数据内容的真实性[10] - 辩护应当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特别是在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中,运用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精神[11] - 对于创新业态中的经营行为,要结合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论证刑事介入的审慎性[11]
陈赛男成功办理涉案金额千万余元非法经营案,当事人获取保候审
搜狐财经· 2025-11-19 19:38
案件核心进展 - 检察机关对涉嫌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高达千万余元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1] - 王某已成功取保候审,期限从2025年11月05日起算[4] 案件背景与关键事实 - 王某因其妻子经营的超市涉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公安局立案侦查,涉案金额千万余元,王某及其妻子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 - 王某家庭面临巨大困境,家中有85岁高龄患糖尿病的母亲需照料,家庭唯一经济来源的超市因无人经营濒临倒闭[1] - 律师发现涉案超市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涉案行为本质系超范围经营,而非刑法意义上的“未经许可”[2] - 王某仅系家庭临时帮工,未参与超市经营决策、货源对接、定价核算等核心环节,对所谓“违法经营”缺乏主观认知[2] - 涉案经营的均为真品卷烟,未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或消费者利益损害,社会危害性显著较低[2] 辩护策略与法律依据 - 律师制定了“既争无罪,也争取保”的双层辩护策略[2] - 向侦查机关提交应撤案的法律意见书,指出王某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本案应属行政监管范畴[2] - 向检察机关提交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结合王某不构成犯罪及其家庭特殊困难等多重因素进行辩护[2] - 辩护依据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中“不宜按非法经营罪处理”的核心情形,以及“主客观相统一”、“刑法谦抑性”等基本原则[2][3] 案件成果与行业意义 - 检察机关最终采纳律师意见,王某得以取保候审,回归家庭照料病重母亲、维系家庭生计[3] - 案件成功彰显律师扎实的法律功底、精准的案件研判能力与高效的沟通协调技巧[3] - 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基本原则的践行以及司法人文关怀的温度[3] - 公司未来将继续秉持“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的执业理念,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刑事辩护服务[3]
[封云凯律师]非法经营罪缓刑条件及相关案例解读
搜狐财经· 2025-10-19 07:15
非法经营罪定义 - 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 - 具体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或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3] 缓刑适用条件 - 犯罪情节较轻,需综合评估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及对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 [3] - 有悔罪表现,包括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退赔、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3] -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需评估犯罪动机、一贯表现、有无固定住所和职业 [4] -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6] 案例分析:适用缓刑 - 李某无证销售香烟,经营额5万元,违法所得5000元,案发后自首、如实供述、全额退赃 [6] - 社区证明其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认错态度好,法院认定其符合缓刑条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6] 案例分析:不适用缓刑 - 张某擅自从事外汇买卖,非法经营额200万元,违法所得20万元,案发后拒不配合调查且为惯犯 [7] - 法院认定其行为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恶劣,不符合缓刑条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7] 律师工作方向 - 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准确把握犯罪情节 [8] - 积极引导当事人悔罪,鼓励如实供述、主动表达悔意 [9] - 努力促成当事人退赃退赔,减轻社会危害性 [9] - 加强与社区沟通协调,争取有利证明 [9]
男子陷“以贷养贷”,借款1741.58万,还款2887.6万!6名放贷者被刑拘
券商中国· 2025-07-10 22:54
借贷案例概述 - 高先生从初始20万贷款陷入借贷循环漩涡 累计借款1741 58万 实际还款2887 6万 仍被告知欠款470多万 [1][4][8] - 首次贷款因征信逾期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获得资金 被电话推销"低息"贷款吸引 实际首笔20万借款扣除砍头息后仅到手14 7万 [4][5][12] - 借贷模式涉及100次左右循环借款 合同金额与实际还款金额严重不符 电子借条与手写合同混杂使用 [6][8][10] 非法借贷操作手法 - 放贷者采用砍头息方式 首笔20万贷款实际放款18 8万 扣除1 2万手续费 首日即催收4 1万还款 [4][5] - 合同约定利息远低于实际执行利率 警方核算平均利息超出国家规定标准500多倍 [12] - 6名放贷者中3人承认放贷但声称属"朋友帮忙" 2人否认参与放贷行为 [11] 法律定性及处置 - 律师指出该案例属于典型套路贷 砍头息等行为不属于合法民间借贷范畴 [13] - 涉案放贷者因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 其中4人已被逮捕 最高可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2][13] - 现行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LPR四倍 2022年司法解释明确套路贷为打击重点 [13] 借款人财务影响 - 借款人通过变卖房产车辆及向亲友借款筹集资金 仍无法覆盖利滚利速度 [11] - 初始20万贷款最终实际偿还31 2万 多还12 8万 整体还款金额达借款本金的16倍 [6][8] - 放贷方采用家庭人身安全威胁手段逼迫持续还款 [1][11]
依法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两部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金融时报· 2025-05-09 19:29
外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案例 - 李某甲等未经批准非法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并与越南人黄某非法进行外汇兑换,使用国内银行账户按照黄某提供的汇率进行转账换取越南盾 [1] - 郑某某在没有取得国家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倒买倒卖人民币与韩币,交易金额合计551万元人民币,非法获利1万余元人民币 [1] - 陈某某以虚构贸易的形式,利用多个个人外汇结算账户为地下钱庄团伙接收外汇并结汇后转入指定账户 [1] 外汇监管执法措施 - 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2] - 检察机关联合外汇管理部门推动纵向、横向、跨区域一体履职,统一执法司法尺度,防止监管漏洞 [2] - 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是否营利并非行政处罚的必要要件,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违法行为均应被处罚 [2] 官方合规提醒 - 社会公众应在取得外汇业务资格的银行等机构办理外汇买卖,规定场所以外买卖外汇属违法行为 [3] - 利用跨境经贸往来积累的资金和客户资源协助地下钱庄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属于非法经营犯罪共犯 [3] - 即使符合刑事不起诉条件,此类行为也将被追究行政责任并处以行政罚款 [3]
礼品卡交易掩藏着买卖外汇犯罪
中国新闻网· 2025-05-08 15:47
国际礼品卡非法交易案件 - 国际礼品卡凭借跨境性、流通性和匿名性在国内互联网热销,成为不法分子利用的工具,衍生出通过倒卖礼品卡赚取汇率差的新型犯罪形态 [1] - 2024年9月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办理一起非法倒卖国际礼品卡案件,20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1] 犯罪团伙运营模式 - 犯罪团伙成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商贸有限公司,表面上经营电商业务,实际通过跨境聊天软件寻找境外持有礼品卡人员,购买后再出售给境内收卡人员,利用奈拉、美元、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差套利 [2] - 团伙分工明确,设立卡商部A、B两组,分别负责财务、业务拓展和后勤,形成严密组织架构 [2] - 2022年5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犯罪团伙扩展至3个实体,共用上下游资源,形成20人规模的犯罪网络 [3] 案件侦破过程 - 2024年3月新密市公安局通过线索发现该团伙,提取手机聊天记录发现刻意规避奈拉交易的关键证据,显示其主观故意躲避外汇监管 [4] - 资金流水分析显示异常特征:多种支付方式混合、频繁快进快出、多笔可疑单向境外支付,最终核查出网络公司非法经营额5372万元,商贸公司非法经营额958万元,合计套利700余万元 [5] 法律定性及行业影响 - 检察机关认定国际礼品卡属于外汇管理条例中的"外币支付工具",套利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刑法第225条第4项定罪 [6] - 此类犯罪形成完整产业链:上游通过盗刷信用卡或窃取账户获取低成本货源,下游用于虚开发票、洗钱甚至电信诈骗,具有跨境隐蔽性、支付复杂性和组织严密性三大特征 [8] 监管应对措施 - 新密市检察院联合公安、外汇管理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线索移送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国际礼品卡交易监管体系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