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
搜索文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2026年第8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22 10:15
创新企业CDR试点税收政策延续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的税收政策,政策有效期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3] - 公告明确了针对个人投资者、企业投资者、公募基金及合格境外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的征免规定 [3][4] 个人所得税政策要点 -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 -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参照财税〔2012〕85号和财税〔2015〕101号文件执行 [3] - 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对于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3] 企业所得税政策要点 -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3] -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 -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转让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4] 增值税政策要点 -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 -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4] -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 -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 其他相关税务处理事项 - 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办发〔2018〕21号文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4] -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等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可计入工资总额基数 [12][13] - 跨区域报验户纳税人可在经营地电子税务局直接使用或新增机构所在地已签订的三方协议缴纳税款,无需重新签订 [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