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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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丨单位受贿还是共同受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5-07 07:51
案件概述 - 范某某在2009年至2024年担任C市市政设施养护所所长及某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财物,总价值247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工程承接等利益 [3][4] - 案件涉及受贿罪和贪污罪两项罪名,其中受贿行为包括以"加班费"名义收受100余万元并分配、以借款名义收受61万元未归还、通过妻子炒股账户收受38万元 [3][4][13] - 贪污行为涉及将29万元工程款折抵为酒店挂账款和饭店消费卡,实际侵吞公款25万余元 [4][5] 受贿行为分析 - 以"加班费"名义收受100余万元被认定为共同受贿而非单位受贿,因资金流向特定班子成员且体现个人意志而非单位决策 [8][9][10] - 从浦某某处"借款"61万元被认定为受贿,因双方无真实借贷关系、无还款约定且范某某有还款能力但长期未还 [11][12] - 通过妻子控制他人账户收受38万元炒股资金被认定为受贿既遂,因资金实际由范某某妻子完全控制支配 [13][14][15] 贪污行为认定 - 将工程款29万元折抵为酒店挂账款和消费卡的行为被认定为贪污而非受贿,因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有权 [16] - 实际贪污金额认定为25万余元,包括5万余元个人消费和20万元全额消费卡价值 [17][18] - 其中9万元挂账款中3万余元用于公务招待部分未被认定为贪污 [17] 案件处理结果 - 范某某于2024年5月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6] - 2024年11月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取消退休待遇,同月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7] - 2025年3月一审被判受贿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