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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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丨准确识别以“咨询服务费”为名行权钱交易之实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7-16 08:30
案件概述 - 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特定关系人王某成立B公司,通过虚假咨询服务合同收受项目申报单位好处费900万元 [2][3][4] - B公司经营范围与李某所在处室职责相对应,但实际不具备提供标准化咨询服务的专业条件 [9][10] - 2020-2023年间B公司业务全部来自李某介绍的40余家项目申报单位 [3][12] 公司运营特征 - B公司临时租用两间办公室,仅配备3名文员,无专业服务团队 [10] - 合同通过邮寄签订,未按约定提供"资料收集、标准编写"等核心服务 [3][11] - 实际仅提供标准框架格式编写等表面服务,项目单位需另行支付其他咨询公司完成实质工作 [3][11] - 公司账户由王某随意支配,经营管理极不规范 [10] 商业模式异常 - 收取的900万元咨询服务费与提供的基础服务严重不匹配 [11][12] - 业务来源完全依赖李某职务影响力,无市场化获客渠道 [9][12] - 公司设立目的明确指向收受贿赂而非正常经营 [8][9] - 经营行为违背市场等价交换原则,利润率远超行业正常水平 [11][12] 行业对比 - 正常标准化咨询服务应包括政策解读、标准体系构建等专业内容 [11] - 市场化咨询公司需投入专业团队并承担经营风险 [7] - 本案中专家服务仅涉及文本格式规范等基础流程 [11]
特定关系人明知系贿款仍帮助接收保管行为的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5-28 08:50
案件概述 - 陈某作为某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利用职务便利为B公司承接污染土壤治理项目提供帮助,并授意其女婿王某通过虚假合同和虚假股权投资协议收受B公司实际控制人1700余万元好处费 [1] - 王某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1700余万元系陈某受贿所得,仍协助接收和保管 [1] 法律定性争议 - 对于王某行为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构成洗钱罪,因其未参与请托过程但协助转移赃款;另一种认为构成共同受贿,因其与陈某就收受贿赂达成合意 [2] - 分析支持共同受贿的理由包括:王某行为不符合洗钱罪主观要件(不具有单纯掩饰目的)和客观要件(受贿行为尚未完成时介入) [3][4] - 司法实践认可"事中通谋"标准,即特定关系人明知财物性质仍代为收受即可认定共同受贿 [5] 涉案金额 - 涉案总金额达1700余万元人民币,通过虚假商业合同和投资协议形式转移 [1][2] - 共同受贿认定将使王某与陈某承担相同刑责,犯罪数额全额计算 [2][5]
三堂会审丨单位受贿还是共同受贿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5-07 07:51
案件概述 - 范某某在2009年至2024年担任C市市政设施养护所所长及某市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财物,总价值247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工程承接等利益 [3][4] - 案件涉及受贿罪和贪污罪两项罪名,其中受贿行为包括以"加班费"名义收受100余万元并分配、以借款名义收受61万元未归还、通过妻子炒股账户收受38万元 [3][4][13] - 贪污行为涉及将29万元工程款折抵为酒店挂账款和饭店消费卡,实际侵吞公款25万余元 [4][5] 受贿行为分析 - 以"加班费"名义收受100余万元被认定为共同受贿而非单位受贿,因资金流向特定班子成员且体现个人意志而非单位决策 [8][9][10] - 从浦某某处"借款"61万元被认定为受贿,因双方无真实借贷关系、无还款约定且范某某有还款能力但长期未还 [11][12] - 通过妻子控制他人账户收受38万元炒股资金被认定为受贿既遂,因资金实际由范某某妻子完全控制支配 [13][14][15] 贪污行为认定 - 将工程款29万元折抵为酒店挂账款和消费卡的行为被认定为贪污而非受贿,因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有权 [16] - 实际贪污金额认定为25万余元,包括5万余元个人消费和20万元全额消费卡价值 [17][18] - 其中9万元挂账款中3万余元用于公务招待部分未被认定为贪污 [17] 案件处理结果 - 范某某于2024年5月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6] - 2024年11月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取消退休待遇,同月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7] - 2025年3月一审被判受贿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