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受贿认定
icon
搜索文档
以抵押担保为掩饰获取“分红”是否构成受贿
案件核心事实与结构 - 国家工作人员章某(某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利用职务便利为房地产商李某的项目多次提供帮助 [2] - 为表示感谢,李某邀请章某参与其房地产项目投资,并承诺“绝不会让你亏损”及保底付息 [2] - 双方操作流程:李某先借给章某200万元结清其房产抵押贷款,章某再以该房产作抵押,由李某以其名义向银行贷款600万元作为章某的投资款,贷款本息由李某支付 [2] - 章某未参与项目任何经营管理活动,不清楚项目具体盈利情况 [2] - 李某将章某600万元投资款按1200万元标准结算分红,至2023年共计分红400万元,其中200万元为按600万元本金应得的分红,另外200万元为多输送的利益 [2] 案件争议焦点与不同意见 - **第一种意见**:认为章某出资600万元并承担了市场风险,按占股比例应得200万元分红,此部分不构成受贿,但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 [3] -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通过虚增投资额(从600万至1200万)多输送的200万元“分红”属于权钱交易,应认定章某受贿,数额为200万元 [3] - **第二种意见**:认为章某的抵押担保不等同于实际出资,且李某的承诺消解了其风险,所谓“投资”是收受贿赂的幌子 [3] - **第二种意见**:认为章某没有实际出资也未参与经营,其获得的全部400万元“分红”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 [3] 法律分析:关于“实际出资”的认定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以合作投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4] - 抵押担保是一种从合同关系,核心功能是保障银行债权,而非向项目进行投资,不能将担保行为等同于出资行为 [6] - 本案中600万元贷款以李某名义办理、本息由李某支付,章某仅提供房产抵押手续,未实际支出资金 [6] - 李某对章某作出了“绝不会让你亏损”及承担全部还款责任的承诺,消解了章某房产抵押的实际风险,使其“稳赚不赔” [7] - 综合判断,章某提供抵押担保但未承担投资风险,不能认定其属于实际出资 [5] 法律分析:“合作投资”的性质与受贿数额认定 - 章某与李某精心策划的“合作投资”本质是完成利益输送的道具 [8] - 章某获得投资机会的原因是此前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提供帮助,而非其抵押担保的“贡献” [8] - 章某在项目中“不劳而获”的收益模式,与直接收受财物的受贿行为本质无区别 [9] - 章某主观上明知李某“保本分红”的目的是感谢其职务帮助,对权钱交易有明确认知 [9] - 客观上章某未实际出资、未参与经营管理,所获400万元“分红”均源于李某的利益输送 [9] - 因此,章某的行为符合以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规定,其所获全部400万元“分红”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9]
让特定关系人实际工作但领取过高薪酬如何定性
案件背景 - 陆某甲作为A市某国企党委书记、董事长 利用职务便利帮助B公司承揽其所在国企的物业服务等项目 [2] - 陆某乙与马某作为陆某甲的兄嫂 于2020年7月进入B公司任职 分别担任工程专员和保洁员 [2] - B公司实际控制人司某和执行总裁朱某应陆某甲要求 对陆某乙与马某的薪酬给予特殊优待 [2] 薪酬异常情况 - 陆某乙入职即按工程主管标准领取薪酬 远超工程专员职级标准 [2] - 马某初始按保洁员标准领取薪酬 后经陆某甲直接要求 调整为保洁主管标准并补发差额 [2] - 2020年7月至2024年6月期间 二人累计领取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共计14万余元 [2][5] 法律定性分析 -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属廉洁纪律问题 [3] - 第二种观点认定构成受贿罪 因超出标准的薪酬与职务便利形成对价关系 符合权钱交易本质 [3][4] - 作者支持受贿罪认定 指出陆某甲具有变相收受财物主观故意 司某则具有讨好谋利意图 [4] 犯罪构成要件 - 陆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为B公司谋利 与超发薪酬形成明确对价关系 [4][5] - 薪酬发放形式差异(直接高标入职/后期调整补发)不影响受贿实质认定 [5] - 特定关系人未参与请托事项 缺乏共同故意 不构成受贿共犯 [5] 纪法区分标准 - 受贿行为与违纪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情形 [6] - 若存在实际/承诺谋利、明知请托事项或事后基于履职收受财物等情形 应认定为受贿 [6] - 仅存在管理关系而未利用职务便利时 适用纪律处分条款处理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