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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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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特定关系人实际工作但领取过高薪酬如何定性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六、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 题"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 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特定关系人在请托人相关公司实际工作并领取薪酬,但领取的薪酬明显超出 同岗位其他人员发放标准的,对于超出的部分,能否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存在不同认识。 有这样一起案例。陆某甲,A市某国企党委书记、董事长;陆某乙、马某,分别系陆某甲之兄、嫂;司 某,A市B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B公司执行总裁。2020年至2024年,陆某甲接受司某的请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帮助B公司承揽其所在国企相关物业服务等项目。2020年7月,陆某甲和司某、朱某提 出其兄、嫂没有工作,欲安排进B公司工作,并提出让司某予以关照、多发薪酬。司某应允,并安排朱 某经办该事项,明确在工资待遇上给予二人优待。同月,陆某乙、马某进入B公司,陆某乙任B公司工 程专员,入职后薪酬待遇即按B公司工程主管标准发放;马某任B公司保洁员,薪酬待遇按保洁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