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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来源抗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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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委托他人制作的宣传片被诉侵权
人民网· 2025-07-09 09:02
案件核心观点 - 某化工公司因委托制作的宣传片中包含3秒侵权视频片段被诉,法院最终判决其仅需承担原告合理开支5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1][2] - 法院认定公司虽构成侵权但无主观过错,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免除赔偿责任[2][4] - 二审维持原判,公司无需公开致歉或支付5万元索赔[3] 案件细节 - **侵权行为**:公司在6分钟宣传片第5分34秒至36秒使用原告原创作品《公园放风筝》片段,通过公众号传播[1] - **委托关系**:宣传片系2020年12月委托深圳某传媒公司制作,支付制作费13.7万元[1] - **公司应对**:接到侵权通知后立即下架视频并删除片段[1][2] 法律适用 - 法院援引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参照商标法、专利法中的合法来源抗辩规则[4] - 关键判定标准为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无主观过错[4] - 公司作为使用者通过正常商业渠道取得宣传片并支付合理对价,符合免责条件[2][4] 判决结果 - 公司承担原告合理开支500元[1] - 免除5万元经济损失赔偿及公开致歉要求[2] - 侵权行为性质未改变但免除赔偿责任[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