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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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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丨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与转化型贪污辨析
【内容提要】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挪用公款后进行高风险投资或用于个人消费,因无法归还而逃匿,或者采取虚构 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不归还予以侵吞的,属于犯意转化,构成贪污罪。判断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或 挪用公款后是否转化为贪污罪,应当从资金性质、非法占有目的、犯意转化等方面综合判断,按照主客 观相一致原则和充分评价原则定性处理。 【基本案情】 刘某,某国有商业银行A市分行副行长;王某,刘某之妻,B公司(私企)实际控制人。2018年1月,B 公司因经营需要大额资金支持,但由于业务风险较高,不符合贷款审批要求,刘某便想通过其他渠道获 取周转资金。2018年至2019年,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亲友对外宣称要完成揽储任务,并且以 该银行有政策可以按浮动利率支付高息等为名吸收存款,两年间,刘某共吸收多人存款共计1000余万 元,并将已废弃的A市分行存单用彩色复印机复印,加盖A市分行专用章后,交给存款人,存款人也都 认为该款已存入银行。然而,刘某在收到上述存款后,没有将客户资金存入A市分行法定存款账目,而 是直接用于B公司的经营活动。其间,刘某积极推进B公司运营,并计划在盈利后向存款客户还本付 息。2019年12月,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