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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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全球商事调解“黄金法则” ——《示范法》
搜狐财经· 2025-11-03 13:13
文章核心观点 -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和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示范法》已成为全球商事调解的"黄金标准",为各国立法提供现代化范本[3][15] - 《示范法》通过定义国际性和商事范围、确立调解灵活性、保密性和直接执行机制等核心创新,显著提升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效率[4][5][9][11] - 该文件与《新加坡调解公约》形成"一体两翼"关系,共同推动国际商事调解发展,构建诉讼、仲裁、调解三位一体的多元纠纷解决格局[14][15] 《示范法》核心内容解读 - 明确"国际性"定义标准:当事人在不同国家设有营业地,或调解地、履行地、最密切联系地与营业地所在国不同[5] - 对"商事"作广义解释,涵盖商业性质的所有关系,包括贸易、投资、金融、租赁等,排除消费者、家庭等个人事务[4][5][17] - 仲调衔接需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员通常不得担任同一争议的仲裁员[4][13] 调解过程关键机制 - 当事人享有高度意思自治,可自由约定调解进行方式、调解员选择、地点和规则,未约定时适用《示范法》或调解员建议[6] - 明确允许使用现代通信技术进行线上调解,为疫情后纠纷解决提供法律依据[6] - 调解员有义务披露可能影响公正性或独立性的情况,当事人可基于披露信息更换调解员[7][8] 保密性与时效规定 - 调解过程及相关信息默认保密,当事人陈述、承认、提议不得在后续仲裁或司法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9] - 启动调解程序可导致诉讼或仲裁时效期间中止,消除当事人因尝试调解而错过时效的后顾之忧[10] 国际和解协议执行突破 - 当事人可直接向采纳国主管法院申请执行国际和解协议,无需重新提起诉讼,这是《示范法》最重大创新[11] - 申请执行需提供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及产生于调解的证据(如调解员证明、机构管理函)[12] - 法院拒绝执行理由严格受限,包括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协议无效、调解员严重违规、违反公共政策等,不得审查协议实质内容[13] 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关系 - 《示范法》提供国内立法范本,《公约》建立跨境执行国际机制,两者相辅相成[14] - 国家可同时加入《公约》并采纳《示范法》,《公约》约束外国和解协议执行,《示范法》规范国内执行[14] 行业影响与意义 - 为国家提供完善替代性纠纷解决制度的立法范本,有助于改善营商环境和吸引国际投资[15] - 为企业提供更高效、成本更低的纠纷解决工具,促进国际贸易合作与商业关系维护[15] - 为律师和调解员创造新的专业领域和服务机会,要求熟悉国际规则和技巧[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