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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中国仲裁制度与国际接轨”,中国贸促会答中证报记者问
中国证券报· 2026-01-28 16:29
新修订《仲裁法》与《商事调解条例》的意义与影响 - 新修订的《仲裁法》是施行30年来的首次重大调整 将有力推动中国仲裁制度与国际接轨 对我国成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意义重大 [1] - 新颁布的《商事调解条例》标志着我国商事调解从实践探索迈入法治化规范发展新阶段 能为我国企业海外投资、跨境贸易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更能提升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 为共建“一带一路”和海南自贸港建设等提供有力支撑 [1] 中国贸促会相关机构业务规模与增长 - “十四五”期间 中国贸促会相关机构累计受理商事调解案件5万多起 标的额945亿元人民币 较“十三五”时期分别增长3倍和19倍 [2] - “十四五”期间 累计受理商事、海事仲裁案件2.5万多起 较“十三五”时期增长超六成 争议金额连续8年超千亿元人民币 [2] - 中国贸促会牵头成立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 其发布的《投资争端仲裁规则》列入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成果清单 [2] 2025年全国贸促系统商事认证数据表现 - 2025年全国贸促系统累计签发原产地证书、ATA单证册、商事证明书等各类证书841.3万份 同比增长18.94% [3] - 2025年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金额共计3584.72亿美元 签证份数450.08万份 同比增长5.75% [3] - 2025年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金额共计1032.81亿美元 同比增长34.28% 签证份数318.82万份 同比增长41.81% 实现份数、金额大幅“双增长” [3] - 2025年全国贸促系统RCEP原产地证书签证金额共计96.22亿美元 同比增长19.37% 签证份数共计33.85万份 同比增长23.93% 均呈现两位数高增长 [3] - 2025年全国贸促系统共签发出境ATA单证册12608份 同比增长14.97% 相关ATA单证册涵盖货值34.49亿元人民币 同比增长5.22% 办证企业4840家 同比增长15.16% [3]
昆明市致和商事调解院入驻西山法院
新浪财经· 2026-01-08 06:25
事件概述 - 昆明市致和商事调解院正式入驻西山区人民法院并设立调解工作室 [1] 机构背景 - 昆明市致和商事调解院是由昆明市律师协会举办设立的商事调解机构 [1] 合作意义与举措 - 此次入驻是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举措 [1] - 此举旨在贯彻落实《商事调解条例》关于推进专业化商事调解服务、完善多元解纷机制的要求 [1] - 合作旨在破除商事纠纷“化解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的痛点 [1] - 此次合作为打造“法院+律师行业”多元解纷新格局进行了有益探索 [1]
全文|商事调解条例
新浪财经· 2026-01-06 17:32
行业监管框架 - 国家为规范商事调解活动、解决商事争议、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行业发展及优化营商环境而制定本条例 [1] -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规范全国商事调解工作并统筹规划行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指导规范与监督管理 [3][4] - 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需依法开展行业自律 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5] 商事调解定义与范围 - 商事调解活动是指在商事调解组织主持下 当事人自愿友好协商解决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争议的活动 [2] - 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争议及依法应以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不适用本条例 [2] - 商事调解组织是指依本条例设立 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调解活动的组织 [2] 行业发展导向与支持 - 行业发展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为民服务宗旨 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3] - 国家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 以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6] -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在人才、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对行业发展给予支持 [6] - 国家完善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制度的衔接机制 以畅通商事争议解决途径 [7] 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与管理 - 设立商事调解组织需满足多项条件 包括发起人为非营利法人、名称含“商事调解”字样、有住所和章程、有30万元以上资产、有5名以上调解员及适当数量专职工作人员 [8][36][37] - 设立申请需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省级部门在收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可延长10个工作日 [9][37] - 商事调解组织变更名称、住所、章程等需办理执业证书变更手续 [10] - 组织在无法保持设立条件经整改仍不符、终止业务活动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注销执业证书 [11][39] - 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编制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事调解组织名册 [11] 商事调解员的资格与要求 - 商事调解员应公道正派并具备良好专业素质 需符合四项条件之一: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从事调解满3年、从事律师仲裁公证或曾任法官检察官满3年、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水平、或条例施行前已从事商事调解满3年且具本科以上学历 [12][39] - 商事调解组织可从具有专业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境外人士中聘任调解员 并按规定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12] - 公职人员兼任商事调解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 [12] 组织内部管理与信息公开 - 商事调解组织应建立业务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13] - 组织的章程、调解员名册、调解规则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14] 调解活动原则与程序 - 商事调解活动应遵循自愿、合法、诚信、保密的原则 [15] - 当事人可向商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但一方明确拒绝则不得调解 [15] - 当事人可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组织推荐调解员 [15] - 调解不公开进行 但当事人约定公开且不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19] - 调解员与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中立公正时应及时披露并退出 当事人均书面同意其继续的除外 [20] - 无法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或意图利用调解达到非法目的等情形时应终止调解 [21]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 经商事调解达成协议应制作商事调解协议 载明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协议内容、履行方式与期限等 由调解员签名并加盖组织印章 [22] - 商事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 [22] - 当事人可就商事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具体依照《民事诉讼法》办理 [23] - 涉及境外执行的调解协议 当事人可依国际条约向有管辖权的外国主管机关申请执行 [23] 费用与科技应用 - 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商事调解费用 并应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制定收费标准且向社会公开 [16][17] - 鼓励商事调解组织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 以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18] - 经当事人协商采取在线方式进行调解 与线下调解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 国际化与区域发展 - 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调解活动 [24] - 允许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国务院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 [24] - 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及行业自律组织与境外组织、国际组织开展交流合作 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并加强国际人才培养 [25] - 全国性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负责推动商事调解员能力水平国际互认 [25] -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 以促进区域协同发展 [26]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 县级以上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资料、调查、约谈等措施对商事调解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7] - 未经批准擅自以商事调解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 可被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28] - 组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或公开信息的 可被责令改正、警告 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9] - 组织违反规定开展业务或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可被责令改正、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执业证书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9] - 调解员未履行保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与当事人串通进行虚假调解损害利益的 可被责令改正、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责令暂停1年以上3年以下商事调解业务 [30] 过渡安排与施行 - 本条例施行前已成立的从事商事调解的组织 若继续开展活动应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规定办理执业手续 [31] - 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的公益性调解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32] - 本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33]
【省司法厅】陕西商事调解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陕西日报· 2025-12-26 08:23
文章核心观点 - 陕西省商事调解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已初步形成调解优先、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商事纠纷化解体系 并致力于打造商事调解品牌以优化营商环境 [1][2] 试点工作成果与规模 - 截至11月底 试点调解组织累计成功调解商事案件4200余件 标的额达25.3亿余元 [1] - 全省现有商事调解员782人 其中专职148人 兼职634人 [1] 试点工作启动与组织架构 - 2024年2月 省司法厅在西安、宝鸡、榆林指导设立了5家商事调解组织 包括陕西正和、西安天平等 启动了试点工作 [1] - 为加强统筹 联合省高院印发《关于推进商事调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并出台《商事调解工作指引》等11项制度规范 [1] - 建立了调解优先、联席会议、无争议事实记载等8项工作机制 实现了商事纠纷受理、调解、诉调对接、督促履行的全流程管理 [1] 专业能力建设与合作网络 - 依托西北政法大学培训基地进行商事调解员业务培训 并广泛动员律师、仲裁员、公证员参与调解 [1] - 联合省法学会、省工经联、秦商总会等8家单位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与20余家商会、协会建立线上线下对接平台 [2] - 与人民法院建立商事调解联席会议机制 [2] - 推动成立“长安·罗马”法律服务联盟 探索建立涉外商事案件“陕西+域外”调解员“双调解”模式及共建共享的调解员培育交流机制 [2] 未来发展目标 - 下一步将着力打造陕西商事调解品牌 为陕西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作出贡献 [2]
从观望到狂奔:海南封关,把工厂搬过来
搜狐财经· 2025-12-18 09:20
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进展与影响 - 海南自贸港将于2025年12月18日迎来全岛封关运作,这是建设过程中的关键节点 [1] - 封关运作意味着海南岛将成为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的政策制度 [7] 政策体系与实施成效 - 已出台原辅料、交通工具及游艇、自用生产设备三张“零关税”清单,包含1900多个税目商品 [8] - 截至2025年9月,“零关税”三张清单进口货值达270.6亿元,减免税款50.9亿元 [8] - 加工增值超30%货物内销免关税政策已从洋浦保税港区扩展至海南自贸港全域试点 [7] - 全岛封关后,“零关税”商品将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税目将从约1900个扩大至约6600个,约占全部商品税目的74%,比封关前提高近53个百分点 [9] - 封关后享惠主体将基本覆盖全岛有实际进口需求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且“零关税”商品及其加工制成品可在享惠主体间自由流通 [9] 企业经营案例与成效 - **海南澳斯卡粮油**:项目从签约到投产仅用时8个月,创造了全球同规模粮油加工项目最快投产纪录 [4];2021年投产当年实现10亿元产值,2024年产值已达59.5亿元 [6];成为海南首家享受加工增值30%免关税政策的企业,累计享受政策优惠近3亿元 [4][6] - **海润珍珠**:利用“加工增值超30%免关税”政策转型发力珍珠首饰加工制造 [7];以100万元货值的原材料为例,通过该政策大约可节省24-26万元关税 [8] - **和尔解公司**:计划于2026年初在海南正式投入运营,看中封关后商事纠纷解决的市场需求 [2][14] 产业与投资吸引力 - 自海南自贸港建设7年以来,海南新增经营主体数量超过前30年的总和 [2][9] - 在海南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多达158个,104家跨国企业在海南设立区域总部,世界500强在海南落地的有77家 [2][9] - 新设外资企业年均增长57% [9] - 入驻企业类型包括国际化的融资租赁及跨境支付公司、来料加工与跨境贸易等实体产业,以及“两头在外”的公司 [14] - 适合创业的领域包括跨境生产和贸易、高端智能制造、生物科技以及渔业及农产品深加工等 [15] 对消费者与居民的潜在影响 - 企业节约的税费成本可用于研发创新,提高产品质量,让消费者以同样价格获得更优质商品 [10][11] - 内地消费者有望以更优惠价格购买到经过海南加工增值的优质商品,如进口牛肉加工品 [11] - 对海南本地居民而言,封关可能带来基础设施改善、营商环境提升、优质教育和医疗供给增加,从而提升生活品质 [12] - 大量企业入驻有望增加就业机会,提升当地居民就业水平和收入水平 [13]
汇聚政校研智慧,法治蓝皮书首揭深圳商事调解答卷
搜狐财经· 2025-12-11 18:56
深圳商事调解行业发展现状与制度构建 - 深圳商事调解呈现“起步即提速、发展稳提质”的特点,制度体系持续健全,非诉讼纠纷解决平台高效便捷,在制度、机构、队伍、质效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7] - 《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的颁布为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与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推动行业全面进入“快车道” [7] - 截至今年9月,深圳共登记设立商事调解组织54家,在册商事调解员3885名,其中港澳台及外籍调解员365名 [7] 行业实践成果与运营数据 - 深圳成立了全国首个商事调解行业协会,发布了全国首个《商事调解工作规范》团体标准,并出台市场化收费实施办法,构建起“行业自律、标准引领、市场驱动”的发展格局 [7] - 截至今年9月,深圳商事调解组织共受理纠纷31.735万宗,涉及金额约1137.23亿元 [7] - 围绕建设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枢纽城市的目标,深圳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构建一站式国际化法律服务新体系,并对入驻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的组织给予支持 [8] 国际化发展与涉外业务 - 截至今年9月,深圳共有5家办理涉外纠纷的商事调解组织,受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纠纷199宗,涉及金额约5.99亿元 [8] - 行业积极吸纳国际化人才,在册的3885名调解员中包含365名港澳台及外籍调解员 [7] 行业研究与发展方向 - 《深圳商事调解发展报告》首次发布,系统总结了深圳作为全国商事调解改革“试验田”的实践,填补了城市级综合研究的空白 [1] - 报告中提炼的“深圳经验”直指国家层面商事调解立法的核心问题,为探索中国特色商事调解法治道路贡献了理论与实践支持 [4] - 未来行业将从加快专门立法、提升调解员职业化水平、激活市场需求、提升数字化水平等方面进一步发力 [8]
专访深圳河套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理事长朱虹:为企业解纷做减法
搜狐财经· 2025-11-03 19:49
公司概况与荣誉 - 深圳市福田区河套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是2022年4月设立的独立非营利性第三方争议解决机构,并于2024年获评“5A级社会组织”称号 [5] - 公司理事长朱虹因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获得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通报表扬 [2][5] - 调解中心受托运营“深圳市涉外涉港澳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该中心在全国首创“府院联动”机制,并成功入选2023年深圳市“十大法治事件”提名 [20] 业务模式与行业定位 - 商事调解为法律行业开辟出新赛道,其过程既是为企业化解商业纠纷做“减法”,也是为企业创造商业价值做“加法” [2][6][7] - 业务模式需从法律诉讼的“对抗性”思维转向商事调解的“促成型”思维,要求调解员不仅了解法律,还需了解企业的底层需求和社会经验 [7] - 该行业被视为一片蓝海,伴随律师人数快速增长,商事调解成为律师转换赛道的新选择 [6] 运营数据与市场拓展 - 调解中心自2023年3月正式运营至今,案件办理数量达3万件,涉及标的额累计约280亿元 [18] - 案件涉及知识产权、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技术转让、工程建设及其他商事领域 [18] - 公司派驻调解员服务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重大展会,协助化解国际商事纠纷累计覆盖20余个国家和地区 [18] 国际化与合作伙伴 - 公司推动引入港澳调解员76名,国际调解员10名,与40余家港澳及国际专业法律机构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 [18] - 促成与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际法律机构在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深度合作与互访 [18] - 成功办理跨境案例,如处理温州商人与非洲索马里车队货物运输纠纷调解案,整合跨国资源解决纠纷 [15][19] 发展战略与未来展望 - 公司将提高收案量作为未来发展的关键,目前市场对商事调解的熟悉度仍不足 [14] - 发展战略是立足深港,辐射粤港澳大湾区,面向世界,构建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综合法律服务平台 [2][21] - 长远目标是将中心发展成以涉外法律服务为核心的多功能复合型平台,并向国际交流和招商引资延展 [21]
解读|全球商事调解“黄金法则” ——《示范法》
搜狐财经· 2025-11-03 13:13
文章核心观点 -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和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示范法》已成为全球商事调解的"黄金标准",为各国立法提供现代化范本[3][15] - 《示范法》通过定义国际性和商事范围、确立调解灵活性、保密性和直接执行机制等核心创新,显著提升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效率[4][5][9][11] - 该文件与《新加坡调解公约》形成"一体两翼"关系,共同推动国际商事调解发展,构建诉讼、仲裁、调解三位一体的多元纠纷解决格局[14][15] 《示范法》核心内容解读 - 明确"国际性"定义标准:当事人在不同国家设有营业地,或调解地、履行地、最密切联系地与营业地所在国不同[5] - 对"商事"作广义解释,涵盖商业性质的所有关系,包括贸易、投资、金融、租赁等,排除消费者、家庭等个人事务[4][5][17] - 仲调衔接需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员通常不得担任同一争议的仲裁员[4][13] 调解过程关键机制 - 当事人享有高度意思自治,可自由约定调解进行方式、调解员选择、地点和规则,未约定时适用《示范法》或调解员建议[6] - 明确允许使用现代通信技术进行线上调解,为疫情后纠纷解决提供法律依据[6] - 调解员有义务披露可能影响公正性或独立性的情况,当事人可基于披露信息更换调解员[7][8] 保密性与时效规定 - 调解过程及相关信息默认保密,当事人陈述、承认、提议不得在后续仲裁或司法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9] - 启动调解程序可导致诉讼或仲裁时效期间中止,消除当事人因尝试调解而错过时效的后顾之忧[10] 国际和解协议执行突破 - 当事人可直接向采纳国主管法院申请执行国际和解协议,无需重新提起诉讼,这是《示范法》最重大创新[11] - 申请执行需提供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及产生于调解的证据(如调解员证明、机构管理函)[12] - 法院拒绝执行理由严格受限,包括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协议无效、调解员严重违规、违反公共政策等,不得审查协议实质内容[13] 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关系 - 《示范法》提供国内立法范本,《公约》建立跨境执行国际机制,两者相辅相成[14] - 国家可同时加入《公约》并采纳《示范法》,《公约》约束外国和解协议执行,《示范法》规范国内执行[14] 行业影响与意义 - 为国家提供完善替代性纠纷解决制度的立法范本,有助于改善营商环境和吸引国际投资[15] - 为企业提供更高效、成本更低的纠纷解决工具,促进国际贸易合作与商业关系维护[15] - 为律师和调解员创造新的专业领域和服务机会,要求熟悉国际规则和技巧[15]
深圳罗湖:开展商事调解主题培训,以法治之力优化营商环境
搜狐财经· 2025-10-21 20:52
培训核心内容 - 培训聚焦商事调解规范化发展需求 围绕商事调解定义及发展 罗湖区商事调解现状 商事调解主流发展趋势三大模块展开 [3] - 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展现商事调解灵活高效 专业保密 降低成本 修复商业关系等独特优势 引导认识商事调解与诉讼 仲裁构成商事争议解决"三驾马车" [5] - 培训为罗湖区商事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思路 包括探索AI赋能调解 打造专业化服务品牌 应用团体标准及强化全流程监管等方向 [10] 罗湖区商事调解现状 - 罗湖区已成立19家商事调解组织 拥有调解员584名 2025年前三季度受理案件量显著增长 [5] - 涌现出多家在金融 知识产权等领域具有专业特色的调解机构 [5] - 当前面临案件来源市场化程度有待提升 行业自律机制需加强 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任重道远等问题 [5] 法规与规范标准解析 - 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规定 阐释商事调解在法律界定 适用范围 组织设立条件及程序等核心要点 [5] - 重点解析商事调解组织在设立条件 登记程序 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标准 [5] - 明确未来商事调解组织在发起人资格 非营利法人属性 调解员配备等方面的准入要求 [5] 培训环节与效果 - 设置"投诉案件分析与警示教育"环节 剖析典型投诉案例 解析调解程序不规范 中立性不足等问题根源 [6] - 互动交流环节围绕规范化建设实际问题进行深入交流 讨论适应未来监管要求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提升服务质量等话题 [10] - 与会人员对商事调解规范化要求有更清晰认识 将积极推进本组织规范化建设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实施做准备 [10]
《长三角区域商事调解示范规则》正式发布
国际金融报· 2025-10-20 19:57
政策发布 - 沪苏浙皖司法厅(局)联合出台《长三角区域商事调解示范规则》[1] - 该规则旨在为长三角区域商事调解组织制定和完善调解规则提供高质量统一示范文本[1] 规则专业性 - 《示范规则》涵盖调解程序、调解协议、调解费用等调解全过程管理环节[1] - 规则指引清晰、简明易懂,对商事调解组织新制定或完善自身规则具有强指导性和可操作性[1] - 此举旨在提升商事调解专业度并增强当事人信心[1] 程序公正性 - 《示范规则》遵循自愿、公平、诚信、保密原则[1] - 规则设计了从申请受理、调解员选定到调解进行与终止的整套程序[1] - 保障调解组织、调解员、纠纷当事人有章可循,突显商事调解的中立性特征[1] 国际化定位 - 规则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等国际通行规则[1] - 借鉴国外知名商事调解组织的调解规则[1] - 旨在强化长三角区域商事调解参与全球竞争的功能定位,助力建设全球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1] 后续影响 - 三省一市司法厅(局)将指导区域内商事调解组织对照《示范规则》优化自身规则[2] - 此举旨在提升长三角区域商事调解组织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2] - 最终助力长三角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