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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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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系列宣传丨纳税地点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02 17:29
增值税纳税地点规定 -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申报 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申报[4] - 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申报的由其机构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4] - 自然人销售或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或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 -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按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5] - 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机构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税款 机构或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5] 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 扣除范围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 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10][11] - 扣除限额为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10][11] -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10][12] -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12] - 目前未将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13] - 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支出可选择都在一方扣除 扣除限额分别计算 每人最高80000元 合计最高160000元[16] - 跨年度医疗费用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 归属于结算年度进行扣除[17] - 对于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 相关支出可按规定享受扣除[19] - 日常看病应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可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查询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