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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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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丨向确有资金需求的请托人高息放贷如何定性
国家工作人员高息放贷行为的法律定性 - 核心观点:借款人确有资金需求情形下国家工作人员高息放贷行为需通过主客观审查判断是否构成权钱交易,若存在职务关联性且利率异常,则超出法律保护利率部分应认定为受贿数额,同时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利息可能构成违纪所得 [1][6][7] 案件事实与分歧意见 - 甲作为交通运输局局长向管理服务对象乙出借100万元,10年后收回本金及400万元利息,乙同期向他人借款最高利率未查明 [2] - 四种定性分歧:正常民间借贷、违纪、全部利息构成受贿、部分利息构成受贿+部分构成违纪 [3][4] 法律分析框架 - 客观要件:需审查利率合理性(是否超过同期市场利率或法律保护上限)及职务关联性(是否利用职权谋利) [7] - 主观要件:需证明放贷方存在通过高息收受好处的故意,而非单纯资金互助 [8] - 本案认定:甲乙存在权钱交易合意,400万元利息远超法律保护上限(2010年标准为年利率36%) [9][13] 受贿数额计算方法 - 优先参照借款人同期向他人借款最高利率差额,无法查明的则按法律保护利率分段计算(2020年8月20日前年利率36%,之后为LPR四倍) [10][12][13] - 本案采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以法律保护利率为基准计算应得利息,超出部分(400万-法定利息)认定为受贿 [14][16] 涉案财物处置规则 - 超出法定利率部分作为受贿款追缴,法定利率范围内利息作为违纪所得追缴,实现纪法衔接 [15][16] - 处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分段规定(2015年24%-36%,2020年后LPR四倍) [13][16]
小学副校长强奸女生案重审宣判:变更为强制猥亵罪判三年半,被告人决定上诉
澎湃新闻· 2025-03-25 18:47
案件概述 - 甘肃临夏县一小学副校长马某被控性侵未成年女学生案,经重审一审判决,其罪名由强奸罪变更为强制猥亵罪,刑期由四年六个月减为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已决定上诉 [1] - 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罪(未遂)事实,因部分关键证据存疑,法院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变更了罪名 [2][10] 案件审理过程 - 此案经历一审、上诉、发回重审程序:一审认定马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马某上诉后,临夏州中院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 - 重审期间,公诉机关指控马某犯强奸罪(未遂),建议判处四至六年有期徒刑 [3][5] - 被告人马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否认强奸行为,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1][6]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 - 2024年4月25日,担任副校长及道德与法治课教师的马某,利用上课期间学生自由活动之机,将16周岁女学生王某某带入学校心理咨询室 [4] - 在室内,马某对王某某实施了捏脸、搂抱、抚摸小腹及胸部等行为,并在王某某借故离开时,试图脱其裤子欲发生性关系,但被推开,马某随后以职务身份相威胁,并给了王某某100元钱要求保密 [4] - 王某某离开后告知同学及母亲,家长向学校反映后由校长报案 [4]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 马某辩称其进入心理咨询室是为关窗,并向王某某介绍室内设备,因王某某称家人不给钱买零食而给了其100元,否认有任何性侵行为 [7] - 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理由包括:关键证据存在矛盾;鉴定意见显示未检出人血及人精斑,医院诊断证明处女膜完整;被害人关于“脱裤子”、“反抗方式”等关键情节陈述前后矛盾且与其他证人证言不符;监控显示被害人离开时神态自然,不符合被性侵后表现;不能排除被诬告的合理怀疑 [7][10] 法院重审判决理由 - 法院认为,被害人关于在玻璃圆桌上被实施性侵且事后出血等陈述,与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不符,缺乏证据支持,故对该部分陈述及相应证人证言不予确认 [2][9] - 同时,法院认定被害人对猥亵事实的陈述,与同学证言、案发后第一时间告知他人等客观事实相互印证,具有真实性,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全部陈述均不真实的意见不成立 [9] - 对于强奸罪的指控,因被害人陈述与医院诊断证明、鉴定意见相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将罪名变更为强制猥亵罪 [2][10] - 法院认定马某利用副校长及教师身份,在被害人多次拒绝下搂抱、抚摸未成年人隐私部位,构成强制猥亵罪,且其无认罪悔罪表现,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予以从重处罚 [10][11] 案件各方反应与后续 - 被害人王某某父亲表示相信女儿陈述,称女儿性格老实且案发后精神状态不佳 [8] - 2025年3月25日,临夏县法院重审一审判决马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11] - 马某不服判决,已决定上诉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