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放贷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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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释法丨向确有资金需求的请托人高息放贷如何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4-30 08:20
国家工作人员高息放贷行为的法律定性 - 核心观点:借款人确有资金需求情形下国家工作人员高息放贷行为需通过主客观审查判断是否构成权钱交易,若存在职务关联性且利率异常,则超出法律保护利率部分应认定为受贿数额,同时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利息可能构成违纪所得 [1][6][7] 案件事实与分歧意见 - 甲作为交通运输局局长向管理服务对象乙出借100万元,10年后收回本金及400万元利息,乙同期向他人借款最高利率未查明 [2] - 四种定性分歧:正常民间借贷、违纪、全部利息构成受贿、部分利息构成受贿+部分构成违纪 [3][4] 法律分析框架 - 客观要件:需审查利率合理性(是否超过同期市场利率或法律保护上限)及职务关联性(是否利用职权谋利) [7] - 主观要件:需证明放贷方存在通过高息收受好处的故意,而非单纯资金互助 [8] - 本案认定:甲乙存在权钱交易合意,400万元利息远超法律保护上限(2010年标准为年利率36%) [9][13] 受贿数额计算方法 - 优先参照借款人同期向他人借款最高利率差额,无法查明的则按法律保护利率分段计算(2020年8月20日前年利率36%,之后为LPR四倍) [10][12][13] - 本案采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以法律保护利率为基准计算应得利息,超出部分(400万-法定利息)认定为受贿 [14][16] 涉案财物处置规则 - 超出法定利率部分作为受贿款追缴,法定利率范围内利息作为违纪所得追缴,实现纪法衔接 [15][16] - 处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分段规定(2015年24%-36%,2020年后LPR四倍) [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