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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独立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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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审计机构独立性、公平性迫在眉睫
国际金融报· 2025-08-05 15:36
行业核心问题 - 近期至少有6家上市公司因审计意见问题与会计师事务所对簿公堂,反映出审计机构独立性与公正性面临挑战 [1] - 审计机构的“看门人”角色与其经济命脉由被审计上市公司掌控之间存在根本矛盾,审计委托权和付费权由上市公司实控人及董监高掌握 [1] - 上市公司可轻易更换审计师,加之长期合作可能滋生“熟人效应”,蚕食审计职业怀疑态度,形成“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潜规则 [1] - 审计意见与退市制度挂钩,使面临退市风险或业绩压力的上市公司可能将“非标意见”视为眼中钉,并将事务所作为转嫁责任的对象 [2] 制度重塑建议:审计委托与支付改革 - 建议由交易所依据执业质量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白名单制度,对高风险公司(如风险警示、高质押比例、有财务造假前科)实施委托审计机制,由交易所从白名单中选择事务所并中转支付审计费用 [2] - 试点上市公司支付审计费时可扣留50%作为质量保证金,存放于第三方托管账户,若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则分批支付,否则保证金转入“委托审计试点资金池” [2] 制度重塑建议:争议解决机制 - 建议设立由中注协组织独立专家构成的上市公司审计复核中心,当上市公司对非标意见有异议并准备起诉时,需先提交复核中心进行复核审计,复核中心应在60日内出具权威意见 [3] - 复核费用由上市公司预付,若复核意见支持原事务所则由上市公司相关董监高承担,否则由原事务所承担,此复核意见应作为法院是否受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3] - 若法院受理案件,前期复核费用及审理中另聘审计机构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发现事务所未勤勉尽责的,监管部门应予以惩戒 [3] 制度重塑建议:审计机构更换管理 - 建议建立关键时期“审计锁定”制度,规定在年报出台最后期限(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的前5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4] - 对上市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更换审计机构超过两次的,自动触发特别监管程序,要求公司详细说明理由并聘请认可机构评估审计衔接工作,审计机构主动辞任必须公开详细说明原因 [4] - 建议上市公司建立定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制度,规定聘用同一家事务所不得超过10年,且轮空期不少于3年,以强化选聘流程监管,防止利益勾连和购买审计意见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