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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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司法判决,托举一个生命的诞生与成长
新浪财经· 2026-02-22 15:37
行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RT)与相关法律环境 - 中国不孕不育人群占整体生育女性的比例达到15%-18% [7] - 截至目前,中国出生的试管婴儿已经超过数百万例,占出生人口3%左右 [7]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有严格的伦理规范,包括保护患者、社会公益和保护后代等原则 [7] - 现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规范》明确禁止为“单身女性”进行试管育儿 [6] - 法律对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出现新类型案件 [7] - 行业专家指出,针对特殊案例,需要有对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或指南,以便医护人员做到有法可依 [22] 公司/机构:江苏省淮安市妇幼保健院生殖医学中心 - 该中心副主任左阳花表示,从情理上很能理解患者,但胚胎是具有生命属性的神圣对象,必须对出生的生命个体抱以特别负责任的态度 [7] - 医院最初以无法得到已故男方签字同意为由,拒绝为丧偶的郭清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5] - 在法院作出支持手术的判决后,医院快速推进手术流程,实现了“无缝衔接” [9] 案件与司法判决(胚胎移植手术案) - 全国首例确认试管婴儿享受工亡抚恤金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 [1] - 首份判决由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庭长张树维主审,支持已失去丈夫的郭清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3][5] - 判决前,法官走访医院伦理委员会、与专家研讨、调查百姓需求 [5] - 判决依据包括:丈夫离世不意味其意愿消失,支持医院继续履行合同符合人之常情与法律基本原理 [8] - 法官促使郭清及其亲属(冬冬的爷爷和姑姑)共同签署抚养与帮助抚养承诺书 [8] - 此判决为生命提供了合法来到人间的第一张“通行证” [5] 案件与司法判决(工亡抚恤金案) - 第二份判决由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刘斐然主审,判令社保中心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冬冬年满18周岁 [12] - 郭清此前两次向淮安市社保中心申请工亡抚恤金,均因“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遭拒 [12] - 法院认为,试管婴儿与通常意义上的遗腹子区别仅在于时间和空间,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不能因孕育方式不同而被差别对待 [12] - 判决指出,抚恤金制度目的是救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经济困难,支付抚恤金不属于违反规定 [12] - 判决强调,郭清坚持完成胚胎移植是对夫妻生育意愿和家庭伦理责任的坚守,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不应让其因此“自担风险” [12] - 冬冬在18周岁前,每月能领到一千多元抚恤金 [19] - 医院和社保中心在两起诉讼中均未上诉 [13] 社会影响与司法理念 - 两起案件被视为对生命的托举,是“十四五”推进良法善治的朴素注脚 [23] - 司法观点认为,老百姓的需求在哪里,司法的立场就在哪里 [22] - 法律存在滞后性,但新情况不会等待法律,司法需要积极有效地弥补法律滞后与科技发展之间的间隙 [22] - 支持特殊情况单身女性继续胚胎移植手术,支持试管子女抚恤金支付被视作应有之意,而非随意之举 [23] - 判决体现了“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的诉求,与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目的本意相通 [12][23] - 法律被描述为具有温度和温情的一面 [23]
工伤认定新规明确“模糊地带”判断依据——为参保职工筑牢权益保障网
经济日报· 2025-11-24 10:46
《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意见(三)核心内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对工伤认定中的模糊地带提供明确判断依据,适配数字时代用工变革并为参保人筑牢权益保障网[1] 工伤保险制度概况 - 中国《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开始施行,目前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达3.04亿人,每年有200多万职工获得保障[1] - 在3亿多参保人中,农民工参保9000多万人,是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重点保障人群[2] 农民工权益保障 - 《意见(三)》明确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违法分包转包和个人挂靠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破除维权壁垒[2] - 新规让违法分包企业无法再通过层层转包规避工伤保险责任,为劳动者提供明确维权依据[2] 居家办公工伤认定 - 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2] - 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信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视为工作原因[2] - 在家处理工作需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及工作需要,且与日常工作量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休息时间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3]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 《意见(三)》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3] - 细化4类具体情形,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 -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确定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统筹考量,不包括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4] 制度完善与企业责任 - 工伤保险制度完善与用工形态变革同频共振,新规是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4] - 企业需强化合规意识,规范分包管理和居家办公制度,从源头减少工伤争议[4] - 劳动者要注意留存加班记录、工作沟通凭证等证据,为工伤认定提供支撑[4]
超龄劳动者受工伤,单位未及时申报需担责
人民网· 2025-10-14 09:02
案件核心判决 - 法院判决支持超龄劳动者颜某获得因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工伤而产生的5万余元医疗费待遇差额 [1][2] - 法院明确超龄劳动者在参保期间应享有同等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在30日期限内申报工伤 期间发生的合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2][3] - 法院认定商业保险理赔与工伤保险属不同法律关系 不能替代或抵扣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项 [3] 案件事实与背景 - 超龄劳动者颜某56周岁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九级工伤 [1] - 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万余元 保险公司在意外伤残等项目下理赔7万余元商业保险 [1] - 颜某受伤后住院7天 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 因公司未在受伤后一个月内申报工伤 导致此部分费用社保基金未支付 [2] 行业影响与制度指引 - 为适应老龄化趋势 用人单位可为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4] - 超龄就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 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4] - 本案裁判价值在于明确用人单位须在申请期限内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 [4]
减少行政行为重启带来的维权成本
人民日报· 2025-05-22 05:59
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案例 - 某公司运营的垃圾填埋场因渗滤液处理设备水管爆裂导致部分未完全处理的渗滤液外流,次日监测显示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被罚款10.7万元 [1] - 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认为原处罚未充分考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整改态度及效果等因素,将罚款金额由10.7万元调整为5万元 [1] - 该案例被司法部列为第七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之一,体现行政复议在监督行政行为和推动规范执法中的作用 [1] 行政复议程序优势 - 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变更程序直接作出新决定,可避免申请人维权成本增加 [2] - 如"赖某工伤认定案"中,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因公外出培训后需返回公司值岗的事实,直接认定工伤,及时救济伤者 [2] 典型案例特点 - 第七批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共5个,均为复议机关适用不同情形作出变更决定 [1] - 典型案例展示行政复议高效监督行政行为,推动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
司法部发布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
新华社· 2025-05-21 19:56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分析 核心观点 - 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变更决定高效监督行政行为 推动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 - 典型案例体现包容审慎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理念 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调整处罚幅度 [1] - 行政复议纠正行政机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确保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运行 [1] 行政处罚案例 - 某公司因环保处罚案中 行政机关未充分考虑违法持续时间与整改态度 导致处罚幅度不当 复议机关依法调整处罚幅度 [1] - 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变更决定体现行政执法需兼顾事实认定与合理裁量 [1] 法律适用案例 - 住房保障案例中 行政机关错误适用工作规范代替上位法 复议机关直接变更行政行为 [1] - 行政复议对法律依据适用错误具有直接纠正效力 强化依法行政原则 [1] 工伤认定案例 - 赖某工伤认定案中 人社局错误界定"合理路线"范围 复议机关根据外出培训后返岗事实直接认定工伤 [2] - 行政复议有效保障劳动者权益 彰显工伤保险制度救济功能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