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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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沙龙丨探讨!营业执照“吊销,未注销”状态,公司经营行为如何定性?
搜狐财经· 2026-02-04 19:41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探讨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状态下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定性问题 指出司法判例对此存在差异 并分析了相关行为是否属于无照经营及其所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同时阐述了市场主体的救济途径 [2][7][8] 吊销营业执照的定义与事由 - 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机关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强行收回并注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该处罚剥夺经营资格 但民事主体资格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依然存续 [3] - 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事由共计48类 主要分为虚假注册、无故不开业或停业超6个月、不申请注销、滥用执照及非法经营五大类 [4] - 执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吊销原因是“无故不开业或停业” 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数据为例 该局办理吊销营业执照共计5595件 其中此类案件达5583件 占比99.79% [5] “吊销未注销”状态下经营活动的定性 -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 法人主体资格仍存续 因此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不属于“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不能按无照经营处罚 而应适用《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 由登记机关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 [7] - 对于“吊销未注销”公司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效力 司法实践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违反《公司法》关于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活动的规定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行为应属无效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规定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违反仅招致行政处罚 并不当然导致行为无效 [9] - 文章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但强调需结合具体情况判定 不宜一概认定为无效 并建议交易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对方经营状态是否为“存续” [10][11] 市场主体被吊销后的救济途径 - 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主要退出途径是自主办理注销或由登记机关实施强制注销 部分地区已对满足特定条件的被吊销企业实施强制注销 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也新增了相关强制注销程序 [12] - 若对吊销决定有异议 市场主体可通过两种途径寻求救济:一是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恢复法人资格 二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申请审查吊销行为 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例 列出了六种可以恢复经营资格的具体情形 [13][14]
联合惩戒!广州法院与市场监管局联手治理恶意注销
南方都市报· 2025-10-15 15:31
文章核心观点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签署《备忘录》,构建“前端预防+中端发现+末端惩戒”的全链条治理体系,以应对企业利用“虚假清算”和“恶意注销”逃避债务的问题 [1] - 该协同治理模式旨在破解注销监管中的“信息孤岛”,为全国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改革提供实践范例,并探索“抓前端、治未病”的治理路径 [3][4] 恶意注销问题的现状与挑战 - 近三年广州两级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企业主体注销的案件共390件,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平均年增长40.3%,部分基层法院增速达65% [2] - 82.3%的企业选择在一审期间注销,14.1%在执行阶段注销,导致22%的案件因无法送达而延长诉讼周期,6.3%的案件引发程序空转,14.4%的案件因主体灭失无法执行 [2] - 恶意注销已从个别企业的逃避债务手段,演变为扰乱司法秩序、透支社会信用的系统性风险 [2] 全链条治理机制 - 前端预防机制包括制定《关于恶意注销法律风险和责任告知书》示范文本,对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申请文书中“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等表述进行法律释明和风险提示 [3] - 中端发现机制建立“信息共享+联动协查+双向函告”,法院可函告市场监管部门暂缓办理注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在系统中设置风险提示,审慎办理涉案企业业务 [3][4] - 末端惩戒机制包括行政撤销注销登记、处以罚款、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法院对妨碍诉讼行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 典型案例分析 - 某家具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销登记,注销时间比二审判决早一天,导致判决无法强制执行,后经两部门协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注销登记 [5][6] - 豫某公司三股东在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前核准注销公司,却仍以公司名义提起上诉并隐瞒事实,严重妨碍诉讼,最终三名股东均被处以1万元罚款 [7][9] - 案例明确股东在诉讼中合谋扰乱司法秩序的责任认定规则,小股东杨某怀虽持股仅1.1%,但因协同侵权亦承担与大股东相同的法律责任 [9]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广州两部门签署备忘录惩戒恶意注销行为
中国新闻网· 2025-10-14 15:54
政策背景与目标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签署工作备忘录,旨在联合惩戒恶意注销行为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1][3] - 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使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能快捷退出市场,提高了社会资源利用效率 [1] - 政策目标是维护市场诚信生态、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3] 市场问题与挑战 - 部分企业利用注销便利,在诉讼和执行期间进行“虚假清算”和“恶意注销” [3] - 此类行为扰乱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秩序,导致司法资源空耗,并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破坏市场交易的诚信基础 [3] 合作机制与措施 - 法院和市场监管局开展联动协查,采取信息互联共享、线索及时移送、程序有序衔接、整治协调配合的组合拳 [3] - 建立“前端预防+中端发现+末端惩戒”的全链条多元共治工作机制 [3] - 前端机制包括“法律告知+法治宣传”两项措施 [3] - 中端机制包括“信息共享+联动协查+双向函告”三项措施 [3] - 末端机制包括“行政撤销+司法追责+信用惩戒”三重措施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