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搜索文档
联合惩戒!广州法院与市场监管局联手治理恶意注销
南方都市报· 2025-10-15 15:31
文章核心观点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签署《备忘录》,构建“前端预防+中端发现+末端惩戒”的全链条治理体系,以应对企业利用“虚假清算”和“恶意注销”逃避债务的问题 [1] - 该协同治理模式旨在破解注销监管中的“信息孤岛”,为全国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改革提供实践范例,并探索“抓前端、治未病”的治理路径 [3][4] 恶意注销问题的现状与挑战 - 近三年广州两级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企业主体注销的案件共390件,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平均年增长40.3%,部分基层法院增速达65% [2] - 82.3%的企业选择在一审期间注销,14.1%在执行阶段注销,导致22%的案件因无法送达而延长诉讼周期,6.3%的案件引发程序空转,14.4%的案件因主体灭失无法执行 [2] - 恶意注销已从个别企业的逃避债务手段,演变为扰乱司法秩序、透支社会信用的系统性风险 [2] 全链条治理机制 - 前端预防机制包括制定《关于恶意注销法律风险和责任告知书》示范文本,对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申请文书中“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等表述进行法律释明和风险提示 [3] - 中端发现机制建立“信息共享+联动协查+双向函告”,法院可函告市场监管部门暂缓办理注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在系统中设置风险提示,审慎办理涉案企业业务 [3][4] - 末端惩戒机制包括行政撤销注销登记、处以罚款、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法院对妨碍诉讼行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 典型案例分析 - 某家具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销登记,注销时间比二审判决早一天,导致判决无法强制执行,后经两部门协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注销登记 [5][6] - 豫某公司三股东在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前核准注销公司,却仍以公司名义提起上诉并隐瞒事实,严重妨碍诉讼,最终三名股东均被处以1万元罚款 [7][9] - 案例明确股东在诉讼中合谋扰乱司法秩序的责任认定规则,小股东杨某怀虽持股仅1.1%,但因协同侵权亦承担与大股东相同的法律责任 [9]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广州两部门签署备忘录惩戒恶意注销行为
中国新闻网· 2025-10-14 15:54
政策背景与目标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签署工作备忘录,旨在联合惩戒恶意注销行为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1][3] - 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使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能快捷退出市场,提高了社会资源利用效率 [1] - 政策目标是维护市场诚信生态、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3] 市场问题与挑战 - 部分企业利用注销便利,在诉讼和执行期间进行“虚假清算”和“恶意注销” [3] - 此类行为扰乱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秩序,导致司法资源空耗,并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破坏市场交易的诚信基础 [3] 合作机制与措施 - 法院和市场监管局开展联动协查,采取信息互联共享、线索及时移送、程序有序衔接、整治协调配合的组合拳 [3] - 建立“前端预防+中端发现+末端惩戒”的全链条多元共治工作机制 [3] - 前端机制包括“法律告知+法治宣传”两项措施 [3] - 中端机制包括“信息共享+联动协查+双向函告”三项措施 [3] - 末端机制包括“行政撤销+司法追责+信用惩戒”三重措施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