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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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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立法规定,有关单位应配安全管理人员对房屋建筑日常检查
新京报· 2025-09-24 23:00
立法背景与核心目标 - 立法旨在解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突出问题,构建保障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1][2] - 北京市城镇既有房屋建筑总量约为12亿平方米,其中建成30年以上的房屋面积达2.3亿平方米,占总面积的18%[2] - 30年以上房龄的房屋面积正以每年1.5%-2%的速度增长,房屋进入老龄化"加速期"[2] - 将原有市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固化有效制度措施和实践成果[2] 风险防范与安全检查机制 - 规定自行管理单位和受托管理单位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和年度综合检查[1][3] - 鼓励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根据房屋情况定期进行安全评估[3] - 公共建筑使用达到二十五年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评估[3] -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专项排查和乡镇街道网格化巡查对安全隐患的发现作用[3] 安全鉴定要求与情形 - 明确城镇房屋建筑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五类情形[3] - 具体情形包括: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安全评估不符合要求、出现结构损伤或地基沉降、擅自变动结构并完成整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 法律责任与监管措施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4] - 对擅自变动未完成整改的房屋,在转让时主管部门应对受让人进行安全风险提示[4] - 明确不得出租危险房屋,不得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或公益事业[4] - 农村房屋用于生产经营需确保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用房安全证明材料[5] - 对多种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包括违反安全检查要求、超荷载使用、违规出租危险房屋等[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