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早投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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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诗林:破局创投寒冬,税收制度是关键
母基金研究中心· 2025-10-18 16:50
文章核心观点 - 税收制度是影响中国创业投资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 通过中美英三国税制比较 凸显中国现行创投税收制度在规则稳定性 税负水平和投早投小政策执行等方面存在问题 并提出了优化建议以激活市场活力[3][4][5][11][12][13] 科技创新与创投市场背景 - 尽管国家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并出台多项支持政策 但创投市场实际效果不理想 投资规模已回落至2016年前后水平[3][5] - 2021年后全球创投市场进入调整期 美英市场在2024年出现回暖 中国市场仍处于下行通道[5] - 创投基金资金来源结构发生深刻变化 国有及财政性资金出资占比从2020年的超50%进一步上升到2023年的近60% 个人及企业投资者新增出资显著下降[5] - 清华大学编制的科创金融指数显示 科技资源投入 科技成果产出和创新环境持续优化 但创投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在减弱[5] 美国创投税收制度特点 - 制度设计将创投基金视为穿透实体 应税项目税收特征可直接传递至最终纳税人 税收信息可统筹计算并与投资者收入水平挂钩[6] - 亏损处理方面 盈亏直接穿透至个人投资者 净亏损可无年限限制转至后续年度抵扣 企业投资者可全额抵消其他资本利得并无限制结转[6] - 投早投小方面 通过QSBS计划提供税收优惠 持有合格小企业股权超过五年免征所得税 近期《大而美法案》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 符合标准的早期投资持有三年减免50% 四年减免75% 五年以上完全免税[7] - 业绩报酬和管理费允许合理扣除且不存在重复纳税 税务特性可穿透至上层投资者实现统筹减免[7] - 主要特点包括税收法定 规则清晰 环境透明可预期 个人直接投资与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投资税务处理规则一致 适用资本利得税 税率最高档为20% 低于工资薪金最高税率35%[8] 英国创投税收制度特点 - 税制与美国相似 股息收入与个人收入挂钩分为三档税率 资本利得税同样采用三档累进 税率最高档为20% 法人税率为25%[8][9] - 资本利得税以实际实现收益为前提 印花税主要针对管理费征收[8] - 设立了四个支持创业投资的税收计划 包括针对天使投资者的SEIS和EIS 针对创投基金的VCT 以及支持公益性投资的SITR计划[8] - SEIS计划支持种子期创业企业 投资当年可获得投资额50%的所得税减免 持有三年后免征资本利得税 优惠投资额上限10万英镑/年[9] - EIS与VCT标准基本一致 EIS针对个人直接投资 VCT面向创投基金 优惠措施包括30%投资额抵扣工资薪金所得税 持有三年后免税等[9] 中国创投税收制度现状与问题 - 当前税收制度主要依据2000年91号文 将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视为经营性普通合伙企业 税务性质定为经营所得而非股权投资 导致税收规则与业务规则不匹配[11] - 主要问题包括征税规则层级较低 以税务部门通知为主缺乏稳定性 临时性规定有效期短 与创投长期投资特性矛盾[11] - 投资载体穿透不彻底 个人直接投资与通过创投基金投资适用不同税务处理 不同基金投资收益与亏损不能互抵 企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中的亏损不能抵扣上层盈利[11] - 股权转让税负过高 个人合伙人按经营所得计税最高税率达35% 显著高于美英的20% 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税率为20% 但存在管理费与业绩报酬不能抵扣 亏损不能结转等限制[11] - 投早投小政策执行效果不佳 虽然设有70%投资额抵扣优惠 但多数机构不了解政策 申请流程复杂 实际享受优惠案例有限[12] 优化创投税收制度的建议 - 建议制定针对创投基金的专项税收制度 明确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投资载体的穿透特征 确认其股权转让适用财产转让税目[13] - 允许税收优惠政策"穿透"至第二层 让创业投资母基金等法人合伙人的上层投资者也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13] - 放宽被投项目损失确认条件 在研究"实质损失"确认条件基础上 放宽现有按被投资项目"清算"认定损失的规定[13] - 进一步加大对投资者投向种子期 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14] - 出台针对长期投资的阶梯式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长期投资 例如持有期超过5年免征30%所得税 超过10年免征50%所得税[15] - 简化投资者需要提交的材料种类及相关申请程序 推行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在接受融资时到税务部门预备案以提高政策可执行性[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