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发电企业集中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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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关于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市场报价的通知
新华财经· 2025-12-11 15:50
政策核心内容 - 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发布通知 旨在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的市场报价行为 [1] - 政策适用于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和连续结算试运行地区的电力中长期及现货电能量交易 [1] 集中报价的定义与适用范围 - 集中报价特指多个已完成市场注册的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在同一固定场所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报价行为 [1] - 适用对象不包括分布式新能源及“沙戈荒”大基地等新能源项目 [1] 参与主体的资格与规模限制 - 参与集中报价的新能源发电企业 其集中后的总装机规模原则上不应超过所在省(区、市)电力市场单个最大燃煤发电厂的装机规模(不含特高压输电通道配套电源)[1] - 原则上仅允许同一集团(同一母公司、同一控股股东、同一实际控制人等)内、位于同一省(区、市)的新能源发电企业进行集中报价 [1] - 明确禁止跨集团、跨省(区、市)的集中报价行为 [1] 市场公平与反垄断规定 -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商品关系的垄断协议 [1] - 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认定 可能对市场公平竞争产生影响或其他不适合开展集中报价的 不得集中报价 [2] 管理与运营框架 - 集中报价工作采取申请公示备案管理 [1] - 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集中报价 不改变其独立市场地位、调度管理关系、交易结算关系 [1] - 新能源发电企业进行集中报价 不得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2]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重要通知!
中国能源报· 2025-12-11 15:13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新规,旨在优化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的市场报价行为,以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并助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1][2] - 新规的核心是限制集中报价的规模和范围,防止市场垄断,确保公平竞争,并建立了从申请、运行到监管的全流程管理体系[3][6][7] 基本原则 - 集中报价特指多个已完成市场注册的集中式新能源发电企业在同一固定场所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行为,主要适用于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和连续结算试运行地区的交易[3] - 参与集中报价的企业,其集中后的总装机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所在省电力市场单个最大燃煤发电厂的装机规模[1][3] - 仅允许同一集团(同一母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内、同一省(区、市)的新能源发电企业进行集中报价,明确禁止跨集团、跨省(区、市)的集中报价行为[1][3] -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变更商品关系的垄断协议[1][3] - 集中报价采取申请公示备案管理,且不改变参与企业的独立市场地位、调度管理及交易结算关系[3] - 经相关部门认定可能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或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不得进行集中报价[3] 明确工作流程 - 企业申请参与集中报价需共同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规模、报价场所、公平竞争承诺书及所属集团证明等[4] - 电力交易机构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建立关联关系并报相关部门备案[4] - 若参与企业的装机规模、报价场所等发生较大变化,相关主体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或重新申请,电力交易机构受理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披露[4] - 企业可申请退出集中报价,单一主体退出不影响剩余企业的关联关系,所有主体退出则取消关联关系[4] -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建立并管理集中报价动态清单,未履行申请程序的企业不得进行集中报价[5] - 除项目业主更换、破产清算、场站退役等特定原因外,原则上企业3个月内只能申请退出1次[5] 规范报价行为 - 各经营主体原则上仍以注册主体进行报价,参与集中报价的企业及其固定场所,需在人员、资产和财务等方面与集团内其他发售电业务严格隔离[6] - 参与集中报价的企业之间需合法合规明确权责义务,并对集中报价行为负责,相关纠纷由各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6] - 企业退出集中报价后,仍需对退出前已参与的集中报价行为负责,若因自身原因变更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或存在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可进行追溯处理[6] 做好风险防控及监管 - 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需强化自律管理,电力交易机构应健全监测和风险防控机制,并基于电源结构、机制电量规模等情况制定集中报价价格预警区间及管控措施[7] - 价格预警区间触发条件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设定,并依据触发情况执行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市场监控分析报告[7] - 参与集中报价的企业需按年度向政府部门及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报价行为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年度申报价格和电量、出清价格和电量以及市场收益情况[7] - 对利用集中报价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的企业,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理,强制取消其集中报价关联关系,整改完成前不得再次申请[7] - 监管部门将共同对集中报价行为进行监管,并加快完善电力市场数字化监管指标体系,将集中报价纳入数字化监管范围[8] -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集中报价第三方评估,并根据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前m名份额指数(Top-m)等监测指标优化调整相关机制[8] 加强工作组织 -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地方能源主管部门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同时强化对集中报价行为的监管[9] - 电网企业、调度机构、交易机构等单位需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协同,密切监测评估试行情况,及时优化完善措施,有效防范各类发电企业滥用市场力[9] -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将根据新能源发展等情况适时修订调整相关内容[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