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示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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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馥莉上诉被香港法院驳回
第一财经· 2025-09-28 09:01
案件最新裁决 - 香港高等法院于9月26日驳回宗馥莉的上诉请求,维持冻结汇丰银行账户内18亿美元资产的保全命令,但暂缓执行对账户信息的披露命令[3] - 裁决意味着在杭州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判决前,上述资产将继续处于保全状态,该项裁决在预期之内,对案件实体问题没有实质性影响[3] - 如果宗馥莉方面决定不向上诉法院重新申请上诉许可,应尽快书面通知法院,届时对披露命令的临时暂缓将被解除[6] 上诉理由与法院回应 - 宗馥莉方面于8月15日提出5项上诉理由,包括保全令法律门槛适用错误、原告未先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信托有效性存在重要缺陷、冻结资产属过度保全、披露命令范围过宽[6] -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对5项理由进行逐一回应,最终驳回上诉许可申请,但决定临时暂缓执行披露命令[6] - 法官的回应基于3份关键证据文件:宗庆后无日期标注的《手写指示》、宗庆后签署的《委托书》、宗馥莉与三子女签署的《协议》[9] 信托有效性的法律探讨 - 法官在香港衡平法下对明示信托和推定信托的态度进一步明确,从法律探讨层面肯定了信托有效性[3][9] - 信托是否设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方的意图,需通过客观解释《委托书》并结合《手写指示》,以及解释《协议》并结合《委托书》和《手写指示》来认定[9] - 法官认为结合背景对《协议》进行恰当解释,可以认定其中存在有待审理的严肃议题,表明该协议创设了信托,但核心复杂问题应由内地法院裁定[9][13] 关键证据文件的争议点 - 宗馥莉方面认为《委托书》并未设立信托,因宗馥莉在2024年2月2日前已是建浩公司登记股东,且《委托书》显示宗庆后有意在未来作出赠予,而赠予不可强制执行[12] - 三子女律师提出Quistclose信托安排,即信托资产专款专用,用不了需归还[12] - 关键证据文件中存在多个未决机制,如18亿美元之外资金缺口的处理、3个信托间的优先顺序和比例分配规则,以及本金归属未明确规定等问题,法官将其总结为文件解释问题[13]
宗馥莉上诉被香港法院驳回,杭州法院判决前汇丰账户内18亿美元资产“动不得”
第一财经· 2025-09-28 00:24
案件最新裁决 - 香港高等法院于9月26日驳回宗馥莉的上诉请求,维持8月1日作出的冻结汇丰银行账户内18亿美元资产的保全命令,但暂缓执行对账户信息的披露命令[1] - 这意味着在杭州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判决前,相关资产将继续处于保全状态,裁决结果在法律界人士预期之内,对案件实体问题无实质性影响[1][2] - 如果宗馥莉方面决定不向上诉法院重新申请上诉许可,应尽快书面通知法院,届时对披露命令的临时暂缓将被解除[3] 上诉理由与法院回应 - 宗馥莉方面于8月15日提出上诉许可申请,并列出五项上诉理由,包括保全令法律门槛适用错误、原告未先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信托有效性存在重要缺陷、冻结资产属过度保全、披露命令范围过宽等[3] -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在一份长达31页的判案书中对五项上诉理由逐一进行了回应[1][3] - 法官驳回了宗馥莉的上诉许可申请,但决定临时暂缓执行披露命令,暂不要求其披露汇丰账户的最新余额及资产流向等信息[3] 信托有效性的法律探讨 - 上诉理由中最核心的是关于信托有效性的争议,宗馥莉方面认为根本不存在一个有效设立的信托[4] - 法官的回应主要基于三份关键证据文件:一份宗庆后的无日期《手写指示》、一份宗庆后签署的《委托书》、以及宗馥莉与三子女签署的一份《协议》[5] - 法官强调,信托是否设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方的意图,该意图需通过客观解释《委托书》并结合《手写指示》,以及解释《协议》并结合其他文件来认定[5] - 法官明确指出,信托有效性的核心复杂实体问题应由内地法院裁定,香港法院的探讨对案件本身没有影响[1][5][6] 关键证据文件的解释争议 - 关于《委托书》是否设立信托,宗馥莉方面提出,因其在2024年2月2日前已是建浩公司登记股东,故从法律角度不能就公司股份和资产设立信托,并认为《委托书》仅表明宗庆后有意未来进行赠予[7] - 法官认为《委托书》是否创设了明示信托是一个"事实敏感问题",必须结合背景来解释,并有待内地法院认定[7] - 关于《协议》能否创设推定信托,法官认为通过结合背景对《协议》进行恰当解释,可以认定其中存在表明信托创设的待审理严肃议题[7][8] - 对于文件中关于三子女权益不确定性的质疑,法官将其总结为文件解释问题,并结合历史判例指出,实际困难不会使信托无效,一份尽管缺乏细节但完整的协议仍是可执行的[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