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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虚假报告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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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市场监管总局征求意见
每日经济新闻· 2025-08-26 19:29
政策背景与目的 - 市场监管总局起草《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1] - 检验检测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1] - 制定《意见》旨在统一和规范监管执法,强化严重违法机构退出机制,确保过罚相当、形成有效震慑 [1] 情节严重判定标准 - 明确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法律法规等已有“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适用其规定,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意见》 [1] - 列举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五种情形: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年内因出具虚假报告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再次出具虚假报告;出具虚假报告10份以上,或在儿童用品、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出具虚假报告2份以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影响或引发严重社会影响;其他依法依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2] 处罚措施 - 对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从重处罚 [2] - 在食品检验、医疗器械检验等特定领域出具虚假报告的机构,一经查实,无论情节轻重,均应依法撤销、吊销或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资格或证书,并在处以罚款时适用从重处罚原则 [2] - 对在《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需“情节严重”方取消检验资格的领域出具虚假报告,符合本《意见》所列情形的,应认定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并依法撤销、吊销或取消其资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