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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检测: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0 16:16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核心要点 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资产运营风险,依据《民法典》《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 [1] - 担保范围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及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 [2][3] -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签署任何担保法律文件 [4] 担保原则与风险控制 - 董事及高管需审慎控制担保债务风险,违规担保需承担连带责任 [5] - 担保需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严格核查被担保方资信及偿债能力 [6][7] - 为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担保时需对方提供反担保,控股子公司担保需其他股东按比例提供同等担保 [7][8] 担保额度管理 - 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以下的子公司可分类预计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9] - 合营/联营企业担保额度预计需满足非关联方、股东按比例提供反担保等条件 [10] - 担保额度可在合营/联营企业间调剂,但累计调剂额不超过预计总额50%且需满足净资产比例等限制 [11][12] 担保对象审查 - 担保对象需为互保单位、重要业务关联方或控股子公司等,且需具备偿债能力 [13] - 董事会需审查债务人资信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财务报告、反担保条件及诉讼情况等 [14][15] - 存在财务造假、经营恶化、反担保不足等情形时不得提供担保 [16][17] 审批程序 - 股东会为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按《公司章程》权限审批,超权限需提交股东会 [18][19] - 担保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0] - 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总额超净资产50%、被担保方负债率超70%等情形需股东会审议 [21][22] 合同与执行管理 - 担保需订立书面合同,内容需符合《民法典》要求,包含债权种类、担保范围等要素 [26][27] - 合同签署需经董事会/股东会授权,未经授权不得签订 [29] - 财务部负责担保手续办理、被担保方跟踪及档案管理,需定期核对担保时效 [32][33][34] 风险监控与披露 - 需持续关注被担保方财务状况,发现偿债能力恶化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5][36] - 被担保方违约或破产时需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报董事会 [37][38] - 担保信息需按《上市规则》披露,包括担保总额、占净资产比例及被担保方违约情况 [43][45] 责任追究 - 违规担保或怠于履职造成损失的责任人需承担赔偿及行政处分 [47][50] - 控股股东关联方违约导致担保责任时,董事会需采取诉讼等追偿措施 [48] 附则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董事会拥有解释权 [54][55]
开普检测: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5-08-10 16:16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类证券募集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1] - 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时需遵守本制度规定[1] 募集资金使用基本原则 - 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投向,使用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主营业务方向[2]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或证券买卖业务公司,金融类企业除外[2][8] - 公司需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解释实际进度与计划差异[2]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超募资金也需存入专户[4] - 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大额支取通知(超5000万元或净额20%)、银行对账单抄送等条款[4][5] - 三方协议终止后需1个月内重新签订并公告[6] 募集资金使用流程 - 资金支出需经财务负责人审核、董事长审批,超董事会权限需股东会批准[7] - 募投项目实施部门需定期报送进度,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8] -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为:补充项目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需在6个月内制定计划[8]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不足计划50%时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9] - 变更投向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履行论证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14][26] - 变更后资金原则上投向主营业务,新项目需进行可行性分析[15][30]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补流需通过专户操作,单次期限不超12个月,不得影响原投资计划[10][11] - 现金管理仅限安全性高的产品(如结构性存款),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质押[12][13] - 补流到期前需归还至专户,无法按期归还需公告说明原因[12] 监督与信息披露 - 会计部门需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内审部门每季度检查[18]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核查,发现异常需督促整改并报告交易所[18][19] -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时需对募集资金使用出具鉴证报告[17] 制度生效与修订 -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董事会负责解释[20] - 董事会可根据法律法规变化修订制度,报股东会批准[20]
双塔食品投资成立生财科技公司
企查查· 2025-08-01 08:15
公司成立信息 - 烟台双塔生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高庆业,注册资本100万元,登记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2] - 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福莱山街道金沙江路131号普晟大厦7楼712 [2] - 公司由双塔食品(002481)全资子公司烟台双塔臻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等共同持股 [1][2] 公司经营范围 - 主要经营范围包括: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农副产品销售等 [2] - 许可项目包括:食品销售、食用菌菌种生产、食用菌菌种经营 [1][2] - 其他业务涵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普通货物仓储服务等 [2] 公司股权结构 - 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00%股权,认缴出资额500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40年5月11日 [2] - 公司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MAEPH6Y5-1,工商注册号为370635200636628,纳税人识别号为91370600MAEPH6Y51A [2] - 公司营业期限为2025年6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 [2] - 公司所属行业为其他质检技术服务(M7459) [2]
电科院: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4 00:26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1] - 董事会需持续监督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及使用,董事及高管需确保资金安全且不得擅自变更用途[1] - 财务部需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并报告审计委员会[1] 募集资金存放要求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禁止存放非募集资金或挪作他用[2][7] - 多次融资需分设专户,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3][7] - 三方协议需包含专户资金支取超5000万元或净额20%时的通知条款,银行需按月提供对账单[3] - 控股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时需纳入三方协议签署方,协议终止后1个月内需重新签订[3][4]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需严格按招股说明书承诺用途使用,禁止用于理财、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活动[4][10] - 募投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原因,超1年未实施或投入不足计划50%需重新论证[5][12]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净额5%可豁免审议程序,超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批准[6][8][14]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需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8][9]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行为视为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10][11] - 实施地点变更或全资子公司间主体调整不视为改变用途,仅需董事会决议[11]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股份回购,使用计划需明确披露回报率等信息[10][19] 监督与信息披露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披露专项报告直至资金使用完毕[12][13] - 年度审计时需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出具鉴证报告,异常结论需整改披露[13][14]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使用,发现异常需向监管机构报告[15] - 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督导与审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13][15]
电科院: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4 00:26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旨在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允性,依据包括《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1] - 关联交易基本原则包括:书面协议签订、关联方回避表决、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符合诚实信用及真实公允原则[1][2] 关联人及关联关系定义 - 关联法人包括直接/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持股5%以上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实质认定的特殊关系方[1][4] - 关联自然人涵盖持股5%以上自然人、公司董事/高管、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及实质认定的特殊关系自然人[1][5] - 过去12个月内曾具备关联人资格或未来12个月内将具备关联人资格的主体视同关联人[6] 关联交易类型与范围 - 关联交易涵盖资源或义务转移事项,包括资产买卖、对外投资、财务资助、担保、租赁、管理合同等共18类[2][3][8] - 日常关联交易涉及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劳务提供等经营性活动,需明确定价原则、总量确定方法等条款[8][9][19]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 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或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3][4] - 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常需披露审计/评估报告[4]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同一标的的交易需累计计算审议标准[4][11] 表决回避规则 - 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董事会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且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时提交股东会[5][6] - 关联股东需回避股东会表决,其持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6] 特殊关联交易规定 - 禁止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关联参股公司其他股东同比例资助除外,此类资助需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7] - 为关联方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控股股东等需提供反担保[7] - 部分交易可豁免股东会审议,如公开招标、单方面获益交易、国家定价交易等[10][21] 制度执行与附则 - 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需及时报送关联人名单,公司负责登记管理[11][23]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解释,未尽事项参照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11][24][27][28]
电科院: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4 00:26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核心观点 -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旨在规范审计工作、提升审计质量、保障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2] - 内部审计涵盖内部控制有效性、财务信息真实性、经营活动效率等评价活动 [2] - 董事会承担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的主要责任,重要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 [4] 审计机构设置与人员要求 -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由3名非高管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比过半且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 [5] - 设立独立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 [6][8] - 审计人员需具备审计/会计等专业知识,执行回避制度且档案保存期不少于10年 [11][12][21] 审计职责与工作重点 - 审计委员会职责包括监督制度实施、审阅年度计划、协调外部审计关系等 [13] - 审计部需每季度报告工作进展,重点检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大额资金往来等高风险事项 [14][16][25] - 对控股子公司实施定期检查,要求报送董事会决议、财务报表等关键文件 [29] 内部控制评价与整改 - 每年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涵盖缺陷认定、整改措施及有效性结论 [22][26] - 发现重大缺陷需立即报告董事会,并督促责任部门制定整改计划 [15][24] - 披露年报时需同步公开内控评价报告及审计报告,异常情况需专项说明 [27][28] 监督与问责机制 - 建立审计人员考核机制,审计委员会参与负责人绩效评估 [30] - 对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可建议处分或追究经济责任,涉嫌犯罪则移送司法 [31][32] - 审计人员违规将面临处分,包括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等行为 [32]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订需遵循相同程序 [34] - 董事会拥有最终解释权,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33][35]
电科院: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4 00:26
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制定,涵盖所有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1][2]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管、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等七类主体,需主动配合公司履行披露义务[1][3] - 重大信息界定标准包括交易类事项、财务指标变动、诉讼仲裁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核心事项[3][14] 信息披露内容与形式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季度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且董事需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财务报告须经审计[23][26] - 临时报告涵盖重大交易(资产总额10%或1000万元)、关联交易(自然人30万元/法人300万元)、担保事项等需即时披露的事项[30][34] - 自愿披露信息需保持真实性、一致性,不得与法定披露内容冲突或进行选择性披露[4][5] 信息披露流程管理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直接责任人,证券部负责日常事务,重大信息需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47][55] - 定期报告编制由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牵头,临时报告披露前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59][61]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签署保密协议,对外宣传文件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防止泄密[70][73] 投资者关系与监管合规 - 业绩说明会需采取网上直播形式,特定对象调研需签署承诺书且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78][81] - 财务信息披露前需执行内控制度,财务负责人对数据真实性承担首要责任[86][87] - 违规披露将追究责任人纪律处分及赔偿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89][91] 制度动态调整机制 - 制度未尽事宜按最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需及时修订保持合规性[92][93] - 数值标准中"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董事会拥有最终解释权[94][95]
电科院: 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04 00:26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投资行为,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1][2] - 公司交易决策需保障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经理层权限有效发挥,权责分明[2] - 交易事项涵盖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财务资助、担保、租入租出资产等12类活动[2] - 日常经营活动如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不适用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范畴[3] 重大投资和交易的决策程序 - **董事会审议标准**:交易涉及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成交金额/利润占比超10%且绝对值达1000万元(净利润/利润超100万元)[3][4] - **股东会审议标准**:上述指标占比提升至50%且绝对值达5000万元(净利润/利润超500万元)[5][6] - 连续12个月内同一类别交易需累计计算审议标准,已履行程序的交易不重复计入[5][7] - 委托理财可预估额度适用审议标准,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任一时点金额不超额度[6] - 对外投资设立企业以协议出资额为计算标准,股权交易导致合并范围变更的需以标的公司全部资产/营收为基准[6] 审计与披露要求 - 股权交易达股东会标准的需披露最近一年又一期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不超过6个月),非现金资产交易需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不超过1年)[7][9] - 购买/出售资产连续12个月累计达总资产30%的,需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披露审计/评估报告[9] - 单方面获利的交易(如受赠现金、债务减免)或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豁免股东会审议[9] 附则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11]
电科院: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6-20 17:45
利润分配方案 - 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获2025年5月15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 以总股本749,094,187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分配3,745,470.93元 [1] - 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送股 [1] 权益分派实施细节 - 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2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27日 [2] - 分派对象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2] - 现金红利将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直接划入资金账户 [2] 税务处理规则 - QFII/RQFII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基金每10股实际派发0.045元 [1] - 个人投资者持股期限≤1个月需补缴税款0.01元/10股,1个月至1年补缴0.005元/10股,超过1年免税 [2] - 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税率征收红利税 [1] 减持价格调整机制 - 首发股东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 - 若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将根据监管规则同步调整 [2] 投资者咨询渠道 - 咨询联系人袁磊,电话0512-68252194,邮箱zqb@eeti.cn [3] - 咨询地址为苏州市吴中越溪前珠路5号 [3]
电科院: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6-11 19:24
公司章程修订核心内容 -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涉及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董事会职权等多方面调整 [1] - 修订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1] - 修订后章程需提交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64] 公司治理结构调整 - 取消监事会设置,改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职权 [1][29] - "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相关条款同步修改 [1] -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变更为总经理,并明确辞任程序 [1][8] - 董事会成员中增设1名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7] 股东权利与义务 - 明确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会计账簿等文件 [5] - 调整股东提案权门槛,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可提出临时提案 [12][13] - 新增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条款,无正当理由解任需赔偿 [30] - 禁止股东短线交易,收益归公司所有,适用范围扩大至关联方 [3][4]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 - 董事会下设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四个专门委员会 [45] - 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职权,成员3名含2名独立董事 [45] - 独立董事职权扩大,可聘请中介机构审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 [42] - 建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关联交易等事项需经其事先认可 [43] 交易与财务规范 - 调整董事会审批交易标准,营业收入门槛从50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 [34] - 明确对外担保限额,累计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10% [2] - 规范财务资助行为,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9] -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最近一年审计报告需为无保留意见方可分红 [58] 信息披露与通知 - 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条件媒体为信息披露平台 [59] - 通知方式增加特快专递、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 [58][59] - 减少注册资本程序优化,允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告 [6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