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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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投资型寿险独立账户基金属性的规范因应
搜狐财经· 2025-12-18 10:01
文章核心观点 - 投资型寿险(如投资连结保险、变额年金)的“独立账户”在法律上具有证券投资基金属性,其法律关系超出了传统《保险法》的调整范畴,应被界定为一种信托关系 [2][7] - 投资型寿险合同是保险关系与基金信托关系的“合同联立”,而非混合合同,这为分别适用《保险法》和《证券法》等规范提供了理论基础 [9] - 为保护投保人/投资者的权益,对投资型寿险及其独立账户的法律监管应摆脱“非保险即证券”的传统定性框架,建议在《保险法》中设置准用性条款,并扩大解释《证券法》中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将其纳入规范 [12][13][14] 投资型寿险与独立账户的基本特征 - 投资型寿险兼具“提供死亡或生存保障”、“专设独立账户”、“投保人完全承担独立账户投资风险”三要素,其保险给付金和现金价值不固定,呈现投资属性 [2][4] - 独立账户的资金来自投保人保费,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该账户,保险人定期从中扣除死亡风险保险费及管理费等,大部分资金直接参与资本市场投资 [4] - 独立账户需由保险人单独设立、管理、核算和运作,账户资金具有独立性,不与其他险种资金混合,且在保险人破产时不参与破产清算,实现了资产隔离 [7] 独立账户的基金与信托属性论证 - 独立账户在运作模式上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高度相似:1) 资金集合用于投资目的;2) 由专业机构(保险人)进行间接投资;3) 投资者(投保人)享有收益并承担全部风险 [5][6] - 独立账户符合信托本质要素:账户资金独立,实现资产隔离;财产所有权与利益分离,保险人为投保人利益管理资金,实质上构成一种契约型、开放型、公募型证券投资基金 [7] 法律关系的解释与制度安排 - 投资型寿险中的保险关系与独立账户的理财关系能够相互区别,二者构成具有依存关系的“合同联立”,即独立账户的成立、生效、终止依附于保险条款的效力状态 [9] - 比较法上,美国和日本均通过不同方式将投资型寿险纳入证券法(直接融资)规范范畴,核心目的是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 [10][11] - 美国在VALIC案中,基于投保人直接参与经营成果分配并承担投资风险,以及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肯定了将变额年金纳入《证券法》调整范畴的必要性 [11] 监管与立法改进建议 - 基于监管路径依赖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现实,规范回应更适合安排在《保险法》中设置准用性条款,以遵循《证券法》等信息披露要求并降低规则冲突成本 [13] - 应对现行《证券法》第二条中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扩大解释,或将其作为实质证券“投资合同”的本土化用语,以将投资型寿险等理财产品纳入,进而参照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 [14] - 针对独立账户的风险,规范应侧重:1) 将适当性义务从监管规则提升为法定义务,以防范销售欺诈风险 [16];2) 遵循基金属性,类推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信息披露义务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风险 [18];3) 基于信托关系,类推适用《信托法》的受信义务及《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托管人的约束,以防范受托人风险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