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直播打赏法律定性
icon
搜索文档
网络直播打赏法律困境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
格隆汇· 2025-09-15 18:23
行业规模与背景 - 截至2024年12月中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8.33亿占网民总数的75.2% [1] - 网络直播行业在互联网新经济形态下迅速崛起成为数字经济的典型业态 [1] 法律定性探讨 - 直播打赏行为法律性质被探讨核心争议在于其属于有对价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还是无对价的赠与行为 [1] - 部分学者认为直播打赏是具有互惠属性的价值交换行为主播提供劳务服务和情绪价值用户通过打赏获得专属服务及情感满足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 [2] - 直播打赏被多数既有判例确认为一种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 [3] - 用户在直播平台的充值行为应被认定为预付款行为而打赏则被视为新型服务模式下的消费行为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