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原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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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原状分配的争议问题及其化解路径
搜狐财经· 2025-11-10 20:08
私募股权基金原状分配的核心争议与背景 - 私募基金退出浪潮成为投资市场主旋律,底层资产原状分配方式因能短期实现项目终结与风险压降而受到关注 [3] - 现有政策如《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和证监会试点工作已为原状分配提供路径指引,但具体操作规范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3][4] 关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 底层资产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原状分配是基于基金合同的分配关系,不应受公司法转让规则干扰;另一种观点认为其本质仍是股权流转,其他股东应享有优先购买权 [5] - 第二种观点更具合理性,因基金合同仅约束投资者和管理人,不能阻却其他股东的法定权利,且优先购买权旨在保护公司人合性,规避此权利将导致股东身份不稳定和公司决策失序 [6][7] - 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中,价格应参照市场惯例以公允价值为原则,采用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估值技术确定;支付方式和期限应考虑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支付完毕全部对价 [8][9] - 为保障原状分配顺利推进,建议在投资文件中明确约定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10] 标的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问题 - 原状分配后若股东人数超出《公司法》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人,股份有限公司200人),将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11][12] - 解决方案包括调整分配方案,即向部分投资者分配全部股权并由其向其他投资者支付分配价款,但价款金额确定可能产生分歧 [12] - 另一解决方案是搭建持股平台(如SPV、资管计划)将股权汇集至单一主体,但需综合考虑税收负担和项目情况 [13] 关于私募股权基金曾享有的特殊股东权利 - 标的股权受让人能否承继回购权、业绩补偿权、一票否决权等特殊股东权利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可随股权转让一并转移;另一种观点认为需由受让人另行与其他股东达成合意 [14] - 受让人并不当然承继特殊股东权利,因合同具有相对性,股权转让不等同于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15] - 对于股东协议项下的债权类权利(如回购权、业绩补偿权),在原状分配时可适用《民法典》债权转让规定,无需债务人同意 [16] - 对于非债权类权利(如委派董事权、一票否决权),其转让需征求义务人同意,否则可能造成公司治理失序 [17][18] 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的特殊问题 - 2023年新修订《公司法》认可公司章程可对股份转让作出限制,但限制不得禁止或变相禁止股份自由流转,且程度不能高于有限责任公司 [20] - 若原状分配资产为限售股,将因《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规定而难以过户,可考虑通过司法强制执行方式完成登记,且受让方需遵守原股东的相关承诺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