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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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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研新材: 北京市汉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5-06-25 00:50
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1][2] - 公司于2025年6月6日通过《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渠道发布会议通知,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关键信息,通知期限符合法定要求 [3] - 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4日9:00在公司大会议室召开,同步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网络投票时间覆盖交易时段9:15-11:30 [3][4] 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 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资格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核查确认,公司5名在任董事、3名在任监事全部出席,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4] -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代表列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4] 表决程序与结果 - 议案表决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方式,由股东代表、监事及律师共同监票,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5] - 两项董事任命议案通过率分别为98.9035%(283,325,866票)和99.1584%(284,056,082票),反对票占比最高为62.1462%(3,957,714票) [5] -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结果合法有效 [5][6] 法律意见结论 - 律师事务所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出席资格、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