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信托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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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股权信托登记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财富与资管
 清华金融评论· 2025-10-18 18:24
 股权信托登记制度的现状与挑战 - 我国信托财产规模逾29万亿元,但财产权信托占比长期偏低,信托财产登记配套制度缺位是结构性问题的原因之一[4] - 股权信托登记涉及《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等多重法律领域的交叉与协调,已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4] - 股权信托是实务用词而非法定概念,其核心法律结构体现为委托人将股权或资金作为信托财产转移至受托人进行管理或处分[8] - 现行股权登记体系呈现机构分散化特点,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公众公司股份由中国结算集中登记,但非发起人股东的股权变动信息存在缺失与更新延迟[9] -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目前的登记功能难以满足股权类信托财产的登记需求,其职能更多侧重于业务登记规范与行业监督管理,且登记信息受保密规定约束,削弱了公示效力与公信力[9]   登记制度缺失导致的司法风险 - 因股权信托缺乏法定概念支撑、登记效力未明确,司法裁判常出现冲突,核心风险集中于信托公司作为名义股东的责任承担问题[10] - 在(2011)浙民提字第110号案中,法院裁定信托公司在注册资本金范围内对委托人的抽逃资金行为承担连带责任[11] - 在(2016)最高法民终475号案中,因股权外观无法体现为信托财产,法院优先适用《公司法》,工商登记的效力覆盖了《股权转让合同》内容,信托财产独立性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11] - 在(2017)京民终601号案中,法院裁定信托公司应以自有财产承担委托人未完成缴纳出资时的补充赔偿责任,驳回了以信托财产为限的抗辩[11] - 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直接加剧信托公司经营风险,导致受托人难以通过法定程序证明股权属于信托财产,无法阻断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的责任混同[13]   股权信托登记制度的试点与完善路径 - 北京与杭州开展的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强调通过机构协同与信息互通,实现对股权信托财产的规范登记和有效公示[14] - 2025年4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联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布《关于做好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京金发〔2025〕40号)[14] - 2025年6月20日,杭州市民政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股权慈善信托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25〕48号),明确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的登记规则[14] - 北京试点适用范围限定于北京辖内信托公司及在北京市行政区域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信托公司属地北京且股权登记地亦为北京[15] - 北京试点聚焦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单一类型试点,明确排除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及股份公司股权,因有限责任公司占市场主体总量94.62%[16] - 杭州试点构建了慈善信托导向的多元化财产形态,财产类型可以是100%股权,也可能是股权和其他资产混合设立慈善信托,鼓励采用杭州注册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流通股票设立或追加股权慈善信托[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