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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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金李:信托财产登记让更多家庭和企业触手可及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2-27 11:46
行业制度变革与关键年份 - 2025年是信托行业制度变革的关键之年 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在北京 上海等多地持续落地推进 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也迎来多项突破 [1][12] - 随着配套制度完善 信托正从一项专业金融工具 转型为承载养老保障 资产盘活与财富传承等多重功能的金融载体 [1][12] - 随着资管新规深入实施 传统的信托通道类业务难以为继 转向服务型的普惠信托虽单笔利润变薄 但服务群体广 需求黏性高 能倒逼信托机构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推动行业走上可持续发展轨道 [1][12] 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应用与价值 - 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成功落地 意味着“不动产”可以变成流动的“养老资源” 将极大丰富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供给 [3][14] - 该制度首先解决“信任”难题 不动产信托登记确立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房产在法律上独立于养老机构 即使机构经营不善 房产依然属于信托财产以保障老人权益 [3][14] - 其次实现“权益变现” 老人无需出售房屋所有权 仅将房产委托给信托即可获得稳定现金流用于支付养老费用 提升养老品质 [3][14] - 最后促进“代际和谐” 不动产信托可灵活设置受益人和分配规则 老人在世时享有收益 身故后指定剩余权益归属 减少家庭纠纷 [4][15] 不动产信托在盘活存量资产方面的潜力 - 天津试点将“盘活存量资产”作为核心场景 抓住了当前经济转型的痛点 具有示范意义 [5][15] - 不动产信托可构建“资产防火墙”实现风险隔离 通过登记将资产所有权转移至信托名下 实现与原企业信用的物理隔离 提升资产信用评级 为后续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创造前提 [5][15] - 不动产信托可引入专业运营机构提升运营效率 利用市场化手段提升租金收益和资产价值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5][15] - 信托制度为存量资产提供标准化持有载体 能有效对接社保 保险等长期资金 降低融资成本 让流动性差的硬资产变成可交易的金融产品 服务于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6][16] 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突破与价值 - 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迎来多项突破 全国首单案例在北京落地 杭州也启动了全国首个股权慈善信托登记试点 [7][17] - 股权信托登记为民营企业家提供“定心丸” 破解传承难题 明确了股权作为信托财产的法律地位 实现所有权 经营权与受益权的有效分离 保障企业控制权稳定 [7][17] - 股权信托登记有助于推动信托业回归“受人之托 代人理财”本源 引导信托公司从传统信贷融资通道业务转向以财产管理 财富传承为核心的服务信托业务 [8][18] - 杭州的股权慈善信托试点将私人财富转化为社会公益力量 体现了信托制度的社会价值 [8][18] 建立全国统一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挑战 - 各地试点为建立全国统一制度积累了宝贵实践经验 通过具体案例验证了可行性 提供了差异化样本 [9][19] - 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面临三方面挑战 一是法律协调层面 信托法缺乏配套实体法支撑 需解决与民法典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 [9][19] - 二是部门协同层面 信托财产形态多样分属不同行政部门管理 建立统一制度需打破部门壁垒 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 [9][19] - 三是税务配套层面 缺乏统一登记制度导致税务机关难以认可信托财产转移的非交易属性 易造成重复征税 [9][19] 信托税负痛点与破解关键 - 破解信托税负痛点的关键在于确立“税收中性”原则 从制度层面解决“非交易过户”的税务认定难题 [10][20] - 目前信托财产在转移环节往往被视同一般性资产交易 征收增值税 所得税甚至土地增值税 “装入即征税”模式忽略了信托财产未发生实质性权属变更的本质 导致高昂的“入场费” [10][20] - 建议重构税收时点 明确信托设立时的财产转移属于“非交易过户” 予以免税或递延纳税 将征税节点后移至信托收益分配或信托终止 资产变现之时 [10][20] - 建议在现有不动产 股权信托登记试点地区同步探索信托税收优惠试点 通过“登记+税收”双轮驱动降低设立信托的制度性成本 [10][20] 普惠型信托的发展趋势与行业影响 - 包括家庭服务信托在内的普惠型信托产品大幅降低了参与门槛 让更多中等收入家庭有机会接触信托服务 门槛降至百万级甚至更低 [11][21] - 信托“飞入寻常百姓家”是行业回归本源 服务实体经济的必由之路 也是普惠金融深化的体现 为普通家庭提供法律层面的“财产保险” 具有重要民生价值 [11][21] - 普惠型信托的推广有助于引导大众从单纯的“买产品”转向“做规划” 培养长期主义和家庭资产配置的正确理念 [22][22] - 对于信托业而言 普惠信托是高质量发展的“新赛道” 服务群体广 需求黏性高 能倒逼信托机构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22]
专访全国政协委员金李:信托财产登记让更多家庭和企业触手可及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2-26 12:41
信托行业制度变革与转型 - 2025年是信托行业制度变革的关键之年,不动产与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持续落地推进 [1] - 信托正从一项专业金融工具,转型为承载养老保障、资产盘活与财富传承等多重功能的金融载体 [1] - 随着资管新规深入实施,传统信托通道类业务难以为继,行业转向服务型普惠信托,以推动可持续发展 [1][11] 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意义与影响 - 不动产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成功落地,意味着“不动产”可以变成流动的“养老资源” [2] - 解决“以房养老”的信任难题:信托财产独立性确保房产独立于养老机构,即使机构经营不善,房产依然用于保障老人权益 [2] - 实现“权益变现”:老人无需出售房屋所有权,通过信托架构即可获得稳定现金流用于支付养老费用 [2] - 促进“代际和谐”:可灵活设置受益人和分配规则,既保障老人晚年尊严,又避免房产继承引发的家庭矛盾 [3] 不动产信托在盘活存量资产方面的潜力 - 天津试点将“盘活存量资产”作为核心场景,针对国有存量厂房、商业楼宇等,具有示范意义 [5] - 构建“资产防火墙”实现风险隔离:通过登记将资产所有权转移至信托名下,实现与原企业信用的物理隔离,提升资产信用评级,为后续资产证券化融资创造条件 [5] - 引入专业运营机构提升运营效率:信托架构可引入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利用市场化手段提升租金收益和资产价值,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5] - 打通“投融管退”闭环激活长期资本:信托制度为存量资产提供标准化持有载体,能有效对接社保、保险等长期资金,降低融资成本,让流动性差的硬资产变成可交易的金融产品 [6][7] 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的突破与价值 - 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迎来多项突破,如北京落地全国首单案例,杭州启动全国首个股权慈善信托登记试点 [8] - 为民营企业家提供“定心丸”破解传承难题:登记明确了股权作为信托财产的法律地位,实现所有权、经营权与受益权有效分离,通过灵活分配规则保障后代生活并避免企业分崩离析 [8] - 推动信托业回归本源重塑行业生态:引导信托公司从传统信贷融资通道业务,转向以财产管理、财富传承为核心的服务信托业务,股权慈善信托试点更将私人财富转化为社会公益力量 [8] 建立全国统一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挑战 - 各地试点为建立全国统一制度积累了宝贵实践经验,验证了可行性并提供了差异化样本 [9] - 面临法律协调挑战:信托法仅原则性规定登记生效,缺乏配套实体法支撑,需解决与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有效衔接及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冲突 [9] - 面临部门协同挑战:信托财产形态多样且分属不同行政部门管理,建立统一制度需打破部门壁垒,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 [9] - 面临税务配套挑战:缺乏统一登记制度导致税务机关难以认可信托财产转移的非交易属性,易引发重复征税 [9] 破解信托税负痛点的关键 - 关键在于确立“税收中性”原则,从制度层面解决“非交易过户”的税务认定难题 [10] - 当前“装入即征税”模式将信托财产转移视同一般资产交易,征收多项税费,忽略了未发生实质性权属变更的本质 [10] - 建议重构税收时点:明确信托设立时的财产转移属于“非交易过户”,予以免税或递延纳税,将征税节点后移至信托收益分配或资产变现之时 [10] - 建议推动试点先行:在现有登记试点地区同步探索信托税收优惠试点,通过“登记+税收”双轮驱动降低制度性成本 [10] 普惠型信托的发展趋势与行业影响 - 家庭服务信托等普惠型产品大幅降低参与门槛至百万级甚至更低,让信托“飞入寻常百姓家” [11] - 为中等收入家庭提供法律层面的“财产保险”,在婚姻风险、债务隔离等突发状况下具有重要民生价值 [11] - 有助于引导大众从单纯“买产品”转向“做规划”,培养长期主义和家庭资产配置的正确理念 [11] - 对信托业而言是高质量发展的“新赛道”,服务型普惠信托服务群体广、需求黏性高,能倒逼机构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11]
云南信托参与科技金融研究课题:获批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
金融界· 2026-02-12 10:29
课题获批与启动 - 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牵头,云南信托作为合作单位申报的《北京科技金融研究》课题获批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 [1] - 2026年1月9日,课题开题研讨会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成功举办,会议由北京市国际金融学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风险研究院联合主办 [1] - 研讨会汇聚了来自高校、金融机构、科研院所的十余位专家学者,校领导及北京市社科联学会管理部领导出席并发表讲话 [1] 课题研究内容与目标 - 课题以北京建设国际科创中心的战略定位为出发点,深入剖析科技金融发展的现状与挑战 [5] - 重点研究金融资源如何通过创新网络溢出效应赋能产业升级,以及如何破解“北京孵化、外地成长”等现实难题 [5] - 课题将通过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对北京科技金融发展水平、创新网络溢出效应和产业空间共聚情况进行测度和分析 [5] - 研究成果旨在为打造“金融—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全链条协同的科技金融体系提供决策参考 [5] - 研究成果将为北京制定科技金融政策、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5] 信托行业在科技金融中的角色 - 云南信托研究发展部负责人表示,科技金融是推动科技创新、助力产业升级的重要引擎 [3] - 信托公司凭借灵活的制度优势和多元化的服务手段,在科技金融领域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3] - 股权信托、知识产权信托等信托工具可以为科技金融提供新的解决思路 [3] - 课题研究结合了北京科技类企业的特点和特有问题,聚焦辖内科技企业的金融解决方案 [3] - 云南信托未来将继续探索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新模式、新路径,为推动科技金融发展、服务国家战略、探索行业转型路径贡献信托智慧 [5]
薛京:未来30年,将有80万亿家族企业财富面临传承
新浪财经· 2025-12-20 11:43
行业现状与挑战 - 未来30年中国将有80万亿私人财富面临传承 主要为家族企业财富 [2][6] - 74%的民营企业和家族企业尚未完成传承规划 [2][6] - 传承规划缺失导致家族企业在传承过程中出现内外动荡 引发股权价值、家族声望与资产的双重损失 [2][6] 核心解决方案:股权信托 - 股权信托被视作破解家族传承困局的核心工具 能够系统解决家族财富股权传承的六大支柱问题 [2][7] 股权信托的六大功能支柱 - 在顶层架构设计上 实现所有权集中、控制权科学传承与受益权合理分配的有机统一 平衡血亲与姻亲、婚内与婚外子女等多方利益 [2][7] - 在资产配置层面 家族企业利润可在信托架构内进行全球资产配置与市场化投资 规避个人持股模式下的高额税负 [2][7] - 通过引入外部金融机构机制 有效打破一代离世后的控制权僵局 避免家务事演变为治理危机 [2][7] - 实现家族治理、信托治理与企业治理的协同衔接 以管理清单明确各方权责 [2][7] - 借助慈善信托培养家族二代、三代的价值观与实践能力 助力家族精神传承 [2][8] - 设置灵活的退出机制 允许家族后人脱离企业发展其他事业 实现“进可攻、退可守”的传承格局 [3][9]
【锋行链盟】港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信托设立流程
搜狐财经· 2025-12-11 00:17
设立流程 - 前期准备需明确设立目的,包括财富传承、风险隔离、税务优化和集中管理等,并需结合控股股东是否保留控制权的需求进行设计 [5] - 需评估法律与监管限制,包括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要求持股超5%需披露权益,控股股东变动需申报,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披露实际控制人及股权结构,若控股股东为内地主体还需符合外汇管制及境外投资规定 [5] - 信托结构设计涉及选择信托类型,港股常见全权信托或固定权益信托,为保持控制权可能采用保留权力信托,但需注意被认定为虚假信托的风险 [5] - 信托结构需确定参与方,包括委托人(控股股东)、受托人(通常为持牌信托公司)、受益人(可为委托人及其家族成员)以及可选保护人,并需处理股权转让至受托人名下及通过信托契约约定投票权行使方式 [5] - 核心法律文件为信托契约,需明确信托目的、财产范围、受托人权限与义务、受益人资格与分配条件、信托期限及终止条款等 [5] - 需准备配套文件,包括股份转让协议以完成股权过户,以及可能的一致行动协议 [5] - 设立流程包括监管申报与信息披露,根据SFO第XV部,信托设立导致股权结构变化需在3个交易日内向联交所及上市公司提交权益披露表,并更新中央结算系统记录 [4][5] - 若信托影响控股股东地位,上市公司需发布通函说明信托结构及对控制权的影响 [5] - 若控股股东为内地居民或企业,需完成外汇登记及境外投资备案等跨境备案手续 [6] - 股份过户与登记需完成股份转让的法律手续,包括签署转让文书、支付印花税,并在香港公司注册处办理股东名册变更,使受托人成为新股东 [7] - 后续管理与维护要求受托人定期向受益人报告信托运作情况,若信托条款调整需签署补充协议并更新法律文件,并需关注监管动态及时调整 [7] 核心要点 - 控制权稳定性是联交所关注重点,信托设立后需确保受托人按委托人指示行使投票权,信托不导致控股股东丧失对董事会的控制,并避免因股权分散被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 [6][7] - 信息披露必须全面,包括信托的存在、结构、对股权的影响,禁止选择性披露或隐瞒 [6] - 税务合规方面,香港本地对股份转让需缴纳印花税,税率为转让价或市值的0.2%,买卖双方各付一半,无资本利得税和遗产税,跨境税务需注意受益人若为内地居民可能触发个人所得税,若信托设在低税地需防范CRS信息交换风险,并需防范香港税务局对虚假信托的反避税审查 [7] - 受托人须为持牌信托公司,需履行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可约定免责条款但不得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 [7] - 受益人安排需明确受益人范围、分配顺序,设置争议解决机制,并可考虑朝代信托实现长期传承 [7] - 法律有效性需避免虚假信托,确保委托人真正转移财产所有权,信托目的需合法,若控股股东为法人需确保股权转让符合公司章程及内地《公司法》规定 [7]
粤财信托魏薇:服务信托仍是蓝海 期待以细水长流的方式陪伴客户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1-28 12:56
行业转型驱动力 - 监管政策导向明确,新版业务“三分类”体系中资产服务信托的重要性显著提升 [1] - 市场环境变化促使家庭客户主动寻找稳定专业的财富管理工具,对信托工具需求更迫切 [2] - 发挥信托的隔离作用,为客户提供风险隔离与财富传承工具是回归本源的核心 [2] 服务信托发展前景 - 服务信托被视为一片蓝海,行业内生动力和客户需求变化推动其进入新发展周期 [1] - 随着制度完善,当前的试点探索未来将实现遍地开花 [2] 不动产信托实践与特色 - 广东试点允许对未达交付条件的不动产进行预登记,先行设立信托以提前搭建架构并延后部分税负 [3] - 试点未限制必须是辖内注册的信托公司展业,所有在广州设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同业均可支持业务发展 [3] - 预登记转为正式转移登记时,可与遗嘱信托结合,在继承人确认后按信托合同办理转移登记 [3] 不动产信托盈利模式 - 盈利不必只来自不动产本身,客户将核心不动产放入信托是对公司的巨大信任,可探讨更多应用场景 [3] - 随着规模扩大,不动产信托业务本身会形成稳定的管理费收入 [4] 股权信托业务模式 - 股权信托收入结构不止于设立费与管理费,其最终目的是通过分红更好地传承给受益人 [5] - 长期运行中股权分红不断沉淀在信托计划内,通过合理资产配置实现保值增值并形成持续管理费收入 [5] - 若分红资金配置信托公司自身产品,还将产生另一重产品管理费 [5] 客户服务与能力建设 - 扩大触达客户能力可先服务好同业和渠道,积累专业储备并提升服务能力 [5] - 服务好“一代”客户后,可逐步延展至二代教育、慈善安排、家族治理等业务领域 [5]
通州区区长助理林巍:财富传承市场积极增长 服务信托蓄势待发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1-27 16:53
财富传承市场总体特征 - 财富传承市场展现出强劲的逆周期增长势头,与传统财富管理业务面临的挑战相比,以财产保护和有序传承为核心的新型需求正逆势上升 [1] - 市场潜力巨大,潜在规模可达约4500亿元,与传统资产管理行业规模相当,源于服务居民家庭约600万亿元的总财富 [2] - 市场处于法律、税务、金融深度融合的快速成长期,综合性服务模式尚未成熟,意味着巨大的成长潜力和发展空间 [2] - 市场具有独特的抗下行特性,波动主要与人口结构、代际财富转移相关,与经济周期关联度较低,随着第一代创富者进入传承窗口期,相关规划已成为刚性需求 [2] 不动产信托试点进展与价值 - 不动产信托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取得热烈反响,自北京率先启动后,上海、广州、厦门、天津、江苏等地迅速跟进,试点落地节奏不断加快 [3] - 不动产信托主要指家庭将不动产财产装入信托以实现保护与传承,其推广使信托工具真正走向普惠,以房产为主要财产形式的普通家庭得以使用该服务 [4] - 案例显示,通过将价值约数百万的房产装入信托,可为特殊需要家庭成员提供持续生活保障,有效解决财产归属与风险隔离问题 [3] - 在残障子女照护、独居老人养老等场景中展现出巨大民生价值,通州区开展的"特殊需要信托走进社区"系列活动已举办20场,获得居民高度评价 [4] 股权信托及其他服务信托发展 - 股权信托作为服务信托的重要方向正蓄势待发,服务对象主要聚焦于民营企业家群体,通过将股权资产装入信托有助于优化企业治理结构,保障长期稳定经营 [4] - 股权信托对稳经济、保就业具有积极意义,并能沉淀耐心资本,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近年来一些知名企业的传承案例警示市场股权安排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4] - 通州区同步推进"传承法律服务走进银行"活动,促进法律服务与金融资源的对接,为企业家提供专业支持 [4] 未来发展挑战与机遇 - 当前面临的主要挑战是信托税收制度有待完善,在财产装入、持有和处置环节可能存在税负问题 [5] - 各方正积极努力破解难题,通州区探索通过慈善信托提供支持,《信托法》修订工作提上日程有望从法律层面明确信托主体地位,税务部门也已启动相关课题研究 [6] - 金融、法律、税务等相关行业应加强协作,共同构建有韧性、可持续的财富传承市场体系,这对保障社会财富有序传承、促进经济长期稳定与社会和谐具有深远意义 [6]
北京通州区区长助理林巍: 建设以财富传承为特色的全球财富管理中心
中国经营报· 2025-11-26 19:02
文章核心观点 - 北京市通州区正通过聚焦财富传承这一细分领域,特别是发展不动产信托和股权信托,并构建配套的政务环境与产业生态,以差异化路径建设全球财富管理中心,旨在形成经验辐射、业务汇聚和规模效应 [1][3][7][8] 城市财富管理中心竞争格局 - 中国多个一、二线城市(如北京、上海、广东、杭州、青岛)均在争夺财富管理中心的龙头地位,将其视为地方经济的新增长点 [1][2] - 国内财富管理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相比国外成熟市场发展空间广阔 [2] 通州区发展财富管理的差异化路径 - 通州区在金融机构数量和经济规模上不具备显著优势,因此选择避开传统的财富保值增值(资产管理)红海,将发展重点放在财富传承及与之紧密关联的养老财富服务上,以构建自身特色 [3] - 财富传承服务面向约600万亿元的社会总财富,假设每20年完成一轮传承,则每年约有30万亿元财富需要服务,其年服务业增加值潜力约4500亿元,与资产管理行业(规模约100万亿元,年服务业增加值约5000亿元)相当,市场潜力巨大 [4] 财富传承的市场抓手与工具 - 财富传承与宏观经济周期关联度较低,具有抗周期属性,且随着改革开放初期积累财富的人群(现年76至86岁)进入高龄,传承需求正从规划转为现实刚需 [5][6] - 信托是财富传承的主要工具,通州区重点发展两类信托:1)不动产信托,用于解决特殊需要家庭(如自闭症患者家庭)和空巢老人的财产保护与养老问题;2)股权信托,服务于企业家群体的企业所有权与家庭财富有序传承 [6][7] 通州区建设财富管理中心的具体举措与成效 - 通州区提出财富管理中心需具备三大特征:经验辐射效应、业务汇聚效应和规模效应 [7] - 在不动产信托领域,通州区通过成功案例(“通州案例”)启动了“特殊需要信托走进社区”(“通州行动”)系列宣讲活动,由政府牵头,联合信托机构、律所等市场主体深入社区,已累计举办20场活动,平均每周1至2场,初步形成经验辐射效应并活跃了本地信托产业生态 [7] - 通州区计划进一步拓展股权信托业务,通过提供专业化、便利化的政务服务,吸引全国企业家来此设立股权信托持股平台,以增强业务汇聚与规模效应 [7] - 政府致力于打造适合信托产业发展的长期、专业、扎实的政务环境与产业生态,这被视为通州区建设全球财富管理中心的核心比较优势和底气 [8]
南方财经编委王芳艳:低利率环境正在改变财富管理行业的前行方向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5-11-22 20:33
行业宏观背景 - 中国财富管理市场已具备相当规模并整体保持增长态势 [1][3] - 低利率环境持续演进正从根本上改变行业发展逻辑与前行的方向 [1][3] - 低利率带来的影响已渗透行业肌理推动行业经历深刻变革 [1][3] 行业转型与应对 - 行业正经历深刻变革转型之路不平坦面临多重压力考验 [1][4] - 低利率时代是行业转型升级的契机推动行业告别粗放式增长迈向更成熟更专业更具价值的发展阶段 [4] - 从业机构通过丰富产品形态优化收益结构来适配市场需求 [3] 产品创新与资产配置 - 在信托领域不动产信托与股权信托的实践不断深化凭借专业运作实现资产价值的稳定提升 [3] - 黄金已从短期战术工具升级为长期战略底仓其独特的避险属性为资产组合提供坚实保障 [3] - 不动产信托股权信托和黄金成为多元配置的重要选择 [3] 未来竞争核心 - 未来财富管理行业竞争的核心是投研实力加服务体验加技术支撑的综合比拼 [1][4] - 行业必须始终坚守以客户为中心的初心用专业与诚信赢得客户的长期信任 [1][4] - 行业需要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竞争与客户价值创造的新阶段 [5]
我国股权信托登记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财富与资管
清华金融评论· 2025-10-18 18:24
股权信托登记制度的现状与挑战 - 我国信托财产规模逾29万亿元,但财产权信托占比长期偏低,信托财产登记配套制度缺位是结构性问题的原因之一[4] - 股权信托登记涉及《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等多重法律领域的交叉与协调,已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4] - 股权信托是实务用词而非法定概念,其核心法律结构体现为委托人将股权或资金作为信托财产转移至受托人进行管理或处分[8] - 现行股权登记体系呈现机构分散化特点,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公众公司股份由中国结算集中登记,但非发起人股东的股权变动信息存在缺失与更新延迟[9] -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目前的登记功能难以满足股权类信托财产的登记需求,其职能更多侧重于业务登记规范与行业监督管理,且登记信息受保密规定约束,削弱了公示效力与公信力[9] 登记制度缺失导致的司法风险 - 因股权信托缺乏法定概念支撑、登记效力未明确,司法裁判常出现冲突,核心风险集中于信托公司作为名义股东的责任承担问题[10] - 在(2011)浙民提字第110号案中,法院裁定信托公司在注册资本金范围内对委托人的抽逃资金行为承担连带责任[11] - 在(2016)最高法民终475号案中,因股权外观无法体现为信托财产,法院优先适用《公司法》,工商登记的效力覆盖了《股权转让合同》内容,信托财产独立性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11] - 在(2017)京民终601号案中,法院裁定信托公司应以自有财产承担委托人未完成缴纳出资时的补充赔偿责任,驳回了以信托财产为限的抗辩[11] - 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直接加剧信托公司经营风险,导致受托人难以通过法定程序证明股权属于信托财产,无法阻断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的责任混同[13] 股权信托登记制度的试点与完善路径 - 北京与杭州开展的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强调通过机构协同与信息互通,实现对股权信托财产的规范登记和有效公示[14] - 2025年4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联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布《关于做好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工作的通知(试行)》(京金发〔2025〕40号)[14] - 2025年6月20日,杭州市民政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股权慈善信托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25〕48号),明确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的登记规则[14] - 北京试点适用范围限定于北京辖内信托公司及在北京市行政区域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信托公司属地北京且股权登记地亦为北京[15] - 北京试点聚焦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单一类型试点,明确排除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及股份公司股权,因有限责任公司占市场主体总量94.62%[16] - 杭州试点构建了慈善信托导向的多元化财产形态,财产类型可以是100%股权,也可能是股权和其他资产混合设立慈善信托,鼓励采用杭州注册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流通股票设立或追加股权慈善信托[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