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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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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四年,券商执业声誉迎修订!这一情形可豁免记入负面
券商中国· 2026-03-28 07:34
《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修订要点 - 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24年3月27日晚间修订并施行《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这是该办法运行近四年后的首次调整 [1] 修订背景与目的 - 修订旨在落实相关监管精神,总结近四年的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实践经验 [2] - 旨在构建市场化的自律约束、道德约束、诚信约束、声誉约束机制,服务注册制改革 [4] 主要修订内容 - **落实先行赔付机制**:明确通过先行赔付机制有效减轻或消除对投资者违法损害的,相关处罚信息可免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1][3] - **完善诚信信息来源**:根据实践,将来源于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的信息调整为会员自行报送,并将过渡期安排转化为正式要求 [3] - **完善诚信信息内容**:明确将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的行为纳入违法失信信息范畴 [3] 执业声誉信息构成 - **表彰奖励信息**:包括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决定等 [5] - **违法失信信息**:包括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和监管措施;行业组织的纪律处分;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因证券期货犯罪被判处刑罚;以贿赂等手段干扰监管执法;以及协会作出的自律管理措施等 [6] 信息管理与使用 - 协会会员可通过执业声誉信息库查询本机构及工作人员的执业声誉信息,从业人员可查询本人信息 [6]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出查询目的使用、泄露信息,不得用于非法目的或营利 [6]
证券业“征信系统”将迎首次调整!这一操作可豁免“入库”
券商中国· 2025-07-10 07:26
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修订 核心观点 - 中证协对《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进行首次修订 旨在完善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机制 [1] - 修订重点包括将干扰监管执法的行贿行为纳入违法失信范畴 并明确先行赔付机制可豁免相关处罚信息 [2][3] - 修订内容落实证监会关于受贿行贿一起查及先行赔付工作要求 同时优化诚信信息来源机制 [3][4][5] 修订主要内容 违法失信范畴扩展 - 新增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干扰监管执法的行为 无论是否受到处罚 只要被纪律检查或行政监察机构认定即纳入违法失信信息 [3] 先行赔付豁免机制 - 证券公司通过先行赔付主动减轻投资者损害的 可申请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4] - 适用场景为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造成投资者损失 券商与受损投资者达成先行赔付协议 [4] 诚信信息管理优化 - 将原来源于证监会诚信档案的信息调整为证券机构自行报送 过渡期安排转为正式要求 [5] 执业声誉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 - 机构信息包括名称等身份识别要素 个人信息涵盖姓名、职务、登记编号等 [7] 诚信信息 - 表彰奖励信息需来自省部级以上单位或全国性行业组织 [8] - 违法失信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纪律处分及刑事判决等 [8] 其他执业声誉信息 - 其他正面/负面信息需经中证协主要负责人审批或会长办公会审议后入库 [9] 信息公开与查询 - 基本信息、表彰奖励及违法失信信息数量原则上在中证协网站公开 机构及个人可按规定查询 [10]
证券业声誉信息管理迎新规
中国证券报· 2025-07-08 04:52
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修订 核心观点 -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进行首次修订 旨在完善执业声誉信息管理机制 落实监管精神 [1] - 修订重点包括将干扰监管执法的行贿行为纳入违法失信范畴 并鼓励券商通过先行赔付机制主动承担欺诈发行责任 [1][2] 先行赔付机制调整 - 券商主动赔付欺诈发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并有效减轻损害的可申请豁免相关处罚信息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1] - 新规为券商提供明确的"豁免通道" 鼓励机构主动化解风险 避免"声誉污点"记录 [1][2] - 规则将主动赔付与券商声誉挂钩 倒逼风控前置 促使尽调、核查等环节更审慎 [2] 违法失信范畴扩展 - 修订稿明确将"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干扰监管执法"的行为纳入违法失信信息范畴 无论是否受到处罚 [2] - 涉事机构及个人将面临全行业联合惩戒 体现监管部门通过声誉资本定价机制净化市场生态的意图 [3] 信息报送机制调整 - 原来源于证监会诚信档案的部分信息改为由会员券商自行报送 过渡期试行后正式写入管理办法 [3]
券商对欺诈发行主动赔付,可申请豁免“声誉污点”记录!证券业重要文件迎修订
搜狐财经· 2025-07-07 16:29
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修订 - 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就修订后的《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向全行业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是《办法》运行三年后的重要调整 [1] - 修订核心变化之一是明确写入条款:若券商因发行人欺诈发行或虚假陈述主动与受损投资者达成先行赔付协议 可申请不将相关行政处罚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此举为券商提供"豁免通道" [1] - 修订将券商主动赔付行为纳入声誉评价 倒逼其在项目尽调和持续督导中更审慎履职 从源头降低欺诈风险 同时优化投资者救济效率 缩短诉讼周期 提升市场信心 [1] 监管红线与诚信机制调整 - 修订将"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干扰监管执法"的行为明确纳入违法失信信息范畴 无论是否受行政处罚 只要被纪检监察机构认定即记入执业声誉记录 红线划定更为严苛 [2] - 中证协完善诚信信息来源机制 将原本依赖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的方式调整为会员自行报送 该试行安排现正式写入管理办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