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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关联交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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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最新执行口径(一至二)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26 22:33
资源税应税产品界定与适用税目 - 用于工程凹模的砂土、柏油、石灰等,不属于开发应税资源,不缴纳资源税 [5] - 开采的凝析油,以及从开采的原油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均按照原油税目征收资源税 [5] - 从开采的天然气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按照天然气税目征收资源税 [5] - 以尾矿为原料对特定矿物组分进行再选回收利用,按该特定矿物组分对应税目征收资源税;以尾矿为原料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5] - 开采后仅经破碎、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或筛选分类的煤炭(如筛选煤、低热值煤),按煤原矿征收资源税;经洗选、干选、风选等工艺生产的精煤、中煤、煤泥等,按煤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5] - 轻稀土原矿经洗选等初加工产出的矿岩型稀土精矿(如氟碳铈矿精矿、独居石精矿),按轻稀土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5] - 离子型稀土原矿通过离子交换等工艺生产的稀土料液、碳酸稀土、草酸稀土,及通过灼烧、氧化等工艺生产的混合稀土氧化物,按中重稀土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5] - 盐湖卤水、盐井卤水通过蒸发结晶、沉淀、萃取、离子交换、膜分离等物理工艺生产的氯化盐、硫酸盐、硝酸盐等,按盐类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5] 资源税计税依据与销售额确定 - 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产品,或将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免征增值税的非应税产品,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 [6] - 销售额中准予扣除的运杂费用和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均不含增值税税额 [6] - 将外购与自产应税产品混合销售并混合洗选加工,应分别核算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并按规定扣减;无法分别核算的,按混合销售扣减 [6] - 仅混合销售或仅混合洗选加工,可在购进外购应税产品的当期一次性计算扣减;当期不足扣减可结转下期 [6] - 向关联单位销售应税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其向非关联单位销售同类产品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调整应税产品销售额 [6] - 向关联企业销售原矿并由其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原矿销售额明显低于关联企业对外销售选矿产品销售额扣除合理加工成本利润后的金额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按后者确定原矿销售额 [7] - 正当理由包括: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法定中长期交易价格及价格干预措施;关联单位为保障成本利润在合理区间加价销售;关联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中包含垫付费用;经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正当理由 [8] 资源税减免税计算与管理 - 按产量占比法核算免税、减税项目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当期免税、减税项目应税产品销售额(销售数量) = 当期应税产品总销售额(销售数量) × (当期免税、减税项目应税产品产量 ÷ 当期应税产品总产量) [12] - 当期应税产品总销售额指扣除运杂费和扣减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后的销售额;总销售数量指扣减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后的销售数量 [12] - 将免税、减税项目应税产品自用于应缴资源税情形而无销售额,按平均销售价格法核算:当期免税、减税项目应税产品销售额 = 当期免税、减税项目应税产品自用量 × 当期纳税人应税产品平均销售价格 [13] - 开采或生产同一应税产品符合两项及以上减征优惠政策,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13] - 销售免税、减税项目应税产品,需留存销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等合法有效凭据;按产量占比法或平均销售价格法确定销售额或数量,需留存免税、减税应税产品产量台账等资料 [14] - 申报享受衰竭期矿山优惠,需留存《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等材料 [14] - 衰竭期矿山判定标准可由纳税人选择按剩余可开采储量或剩余开采年限确定,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14] - 按剩余可开采储量作为判定标准的矿山,享受税收优惠的累计销售数量不得超过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 [14] - 矿山原设计可开采储量不明确的,衰竭期以剩余开采年限为准;按剩余开采年限作为判定标准的矿山,享受税收优惠的累计时长不得超过五年 [15] - 油气田和水气矿山衰竭期判定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15] - 申报享受煤炭充填开采优惠,需留存《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煤炭资源充填开采利用方案、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第三方技术评估报告、充填开采台账等资料 [15] - 充填开采工作面已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实际计量称重数量作为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数量;未安装的,按当期注入充填物体积和充采比计算置换数量 [15]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采取直接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无论产品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日 [16] -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当日;未签合同或合同未定付款日期的,为发出应税产品当日 [16] - 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当日 [17] 政策背景与执行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1月24日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10] - 公告主要从9个方面明确了执行口径,包括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部分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目和征税对象、特殊情形下应税产品的计税依据等 [11] -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并将其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是指将应税产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产品并构成其实体 [9] - 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