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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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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最新执行口径(一至二)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26 22:33
资源税应税产品界定与适用税目 - 用于工程凹模的砂土、柏油、石灰等,不属于开发应税资源,不缴纳资源税 [5] - 开采的凝析油,以及从开采的原油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均按照原油税目征收资源税 [5] - 从开采的天然气中分离出的油气田混合轻烃,按照天然气税目征收资源税 [5] - 以尾矿为原料对特定矿物组分进行再选回收利用,按该特定矿物组分对应税目征收资源税;以尾矿为原料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5] - 开采后仅经破碎、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或筛选分类的煤炭(如筛选煤、低热值煤),按煤原矿征收资源税;经洗选、干选、风选等工艺生产的精煤、中煤、煤泥等,按煤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5] - 轻稀土原矿经洗选等初加工产出的矿岩型稀土精矿(如氟碳铈矿精矿、独居石精矿),按轻稀土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5] - 离子型稀土原矿通过离子交换等工艺生产的稀土料液、碳酸稀土、草酸稀土,及通过灼烧、氧化等工艺生产的混合稀土氧化物,按中重稀土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5] - 盐湖卤水、盐井卤水通过蒸发结晶、沉淀、萃取、离子交换、膜分离等物理工艺生产的氯化盐、硫酸盐、硝酸盐等,按盐类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5] 资源税计税依据与销售额确定 - 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产品,或将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免征增值税的非应税产品,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 [6] - 销售额中准予扣除的运杂费用和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均不含增值税税额 [6] - 将外购与自产应税产品混合销售并混合洗选加工,应分别核算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并按规定扣减;无法分别核算的,按混合销售扣减 [6] - 仅混合销售或仅混合洗选加工,可在购进外购应税产品的当期一次性计算扣减;当期不足扣减可结转下期 [6] - 向关联单位销售应税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其向非关联单位销售同类产品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调整应税产品销售额 [6] - 向关联企业销售原矿并由其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原矿销售额明显低于关联企业对外销售选矿产品销售额扣除合理加工成本利润后的金额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按后者确定原矿销售额 [7] - 正当理由包括: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法定中长期交易价格及价格干预措施;关联单位为保障成本利润在合理区间加价销售;关联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中包含垫付费用;经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正当理由 [8] 资源税减免税计算与管理 - 按产量占比法核算免税、减税项目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当期免税、减税项目应税产品销售额(销售数量) = 当期应税产品总销售额(销售数量) × (当期免税、减税项目应税产品产量 ÷ 当期应税产品总产量) [12] - 当期应税产品总销售额指扣除运杂费和扣减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后的销售额;总销售数量指扣减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后的销售数量 [12] - 将免税、减税项目应税产品自用于应缴资源税情形而无销售额,按平均销售价格法核算:当期免税、减税项目应税产品销售额 = 当期免税、减税项目应税产品自用量 × 当期纳税人应税产品平均销售价格 [13] - 开采或生产同一应税产品符合两项及以上减征优惠政策,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13] - 销售免税、减税项目应税产品,需留存销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等合法有效凭据;按产量占比法或平均销售价格法确定销售额或数量,需留存免税、减税应税产品产量台账等资料 [14] - 申报享受衰竭期矿山优惠,需留存《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等材料 [14] - 衰竭期矿山判定标准可由纳税人选择按剩余可开采储量或剩余开采年限确定,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14] - 按剩余可开采储量作为判定标准的矿山,享受税收优惠的累计销售数量不得超过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 [14] - 矿山原设计可开采储量不明确的,衰竭期以剩余开采年限为准;按剩余开采年限作为判定标准的矿山,享受税收优惠的累计时长不得超过五年 [15] - 油气田和水气矿山衰竭期判定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15] - 申报享受煤炭充填开采优惠,需留存《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煤炭资源充填开采利用方案、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第三方技术评估报告、充填开采台账等资料 [15] - 充填开采工作面已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实际计量称重数量作为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数量;未安装的,按当期注入充填物体积和充采比计算置换数量 [15]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采取直接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无论产品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日 [16] -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当日;未签合同或合同未定付款日期的,为发出应税产品当日 [16] - 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当日 [17] 政策背景与执行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1月24日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10] - 公告主要从9个方面明确了执行口径,包括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部分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目和征税对象、特殊情形下应税产品的计税依据等 [11] -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并将其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是指将应税产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产品并构成其实体 [9] - 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9]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12 10:01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2] -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若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当日 [2] -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当日 若合同未约定则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 [2] - 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 [2] -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 [2] 2026年1月山西省办税日历 - 1日至20日需申报缴纳的税费包括增值税 消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企业所得税 水资源税 印花税 环境保护税 个人所得税 文化事业建设费 工会经费以及车船税代收代缴 [10] - 1日至25日需申报缴纳单位社会保险费 [10] - 1日至31日期间 自然人需申报缴纳2026年度车船税 [10] 营业账簿印花税申报 - 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实行按年计征 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13] -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下的“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 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采集及合并申报”进行印花税申报 [13][14]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填写 - 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职工薪酬相关行次中 “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需填报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累计金额 包括工资薪金 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 工会经费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住房公积金 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等 [15] - 在同一申报表中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需填报“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的累计金额 [16][17] 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 - 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提供了“悦悦”在线问办功能 纳税人在业务办理中遇到难题时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该功能寻求帮助 [8] - 纳税人缴费人可优先选择电子税务局或电子税务局APP网上办理业务 若线上功能无法满足需求 可通过“悦悦”人工远程问办服务提交资料远程办理 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 [18][19] - 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实名认证后 纳税人可扫描二维码加入山西税务微信企业号以获取税费知识和在线提交诉求 [20]
个税手续费退付开始啦!这样办超简单操作步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10 10:21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退付手续费操作流程 -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2] - 点击左侧菜单“退付手续费核对”,系统自动弹出确认信息提示框,点击“我知道了”后,系统自动带出单户核对清册[3] - 勾选单户核对清册,点击“下一步”[5] - 查看并确认结报单,查看申请退付手续费金额,选择“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信息[6]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规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十条,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11]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九条,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11]: - 采取直接收款结算方式的,无论产品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2] -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12] - 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12] -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日[12] - 委托代销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日[12] 印花税借款合同免税政策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税目税率表,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15]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二条,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16] - 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公式“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计算[16]
【12366热点速递】近期关于综合类常见问题热点答疑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03 09:44
如何查询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 可通过税务机关核发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作为证明凭据 [1] - 在新电子税务局办理登记后,可在当天通过【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下载打印登记表 [1] - 公众可通过新电子税务局登录页面的【公众服务】-【公众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进行查询 [2] - 企业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后,可通过【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纳税人信息查询】-【资格信息查询】模块查询自身资格 [2] 发票作废与冲红规定 -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成品油专用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冲红,相关业务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红字发票开具】办理 [4] - 开具当月的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需收回所有联次并按作废处理 [6] - 开具当月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符合作废条件时,按作废处理 [6] - 作废条件包括:收到退回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购买方未抵扣或未做用途确认 [8] - 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发生销售部分退回及销售折让,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6] - 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也遵循上述作废与冲红规定 [7] 发票额度调整申请进度查询 - 企业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后,可通过【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界面查看已申请记录及审核状态 [8] - 也可通过【我要查询】-【涉税信息查询】-【涉税事项进度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进行查询 [8]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12] - 采取直接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无论产品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若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12] -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日;未签合同或合同未定付款日期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 [12] - 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 [13] -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日 [13] - 委托代销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的当日 [13]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 - 政策适用于出口货物(包括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等视同出口行为)以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 [16] - 适用主体为符合出口退(免)税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8] -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 [19] - 相应的出口退税率同步调整: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及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19] -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出口日期或发票开具时间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0]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吗?怎么操作?操作步骤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8 09:34
继续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关证书当年可按3600元定额扣除[2] - 同一年度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享受扣除即最高扣除3600元不同年度获得不同证书可多次享受[3] -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包含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同一年度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存在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叠加享受[3] 可扣除职业资格证书范围 - 可享受扣除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最新2021年版目录包含72项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13项[4] 个人所得税App操作流程 -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入专项附加扣除页面选择继续教育扣除年度选择2025年[9][11] - 填写并确认基本信息继续教育类型选择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填写继续教育信息上传证明材料[13] - 根据个人情况选择申报方式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提交后可查看或修改填报记录[16]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当日[25] -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无论产品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当日[26] -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当日未签合同或合同未定付款日期的为发出应税产品当日[26] -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当日[26] -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当日[26] - 委托代销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代销清单当日[26] 纳税缴费信用复评与修复 - 对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申请复评[29] - 首次办理税费事宜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未参加评价的满12个月纳入信用管理后可申请复评[30] - 在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前对评价指标扣分或判级有异议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申请复核[30] - 失信行为已记入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评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32] - 失信行为尚未记入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申请税务机关在年度评价时根据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33]
【收藏】三个问答带你了解二手车交易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4 09:26
二手车交易红字发票开具流程 - 当销售方为自然人或未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且购买方未入账确认时,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向开票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即可开具,无需对方确认 [2] - 当销售方为自然人或未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且购买方已入账确认时,需由购买方或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另一方确认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 [2] - 当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且购买方未入账确认时,由销售方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 [2] - 当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且购买方已入账确认时,购销双方均可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 [2] - 当二手车交易市场作为开票方为实际交易的购销双方开具红字发票时,若购买方未入账确认,市场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即可开具,无需确认;若购买方已入账确认,则双方均可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由市场开具 [2] - 当二手车交易市场销售自己名下的二手车,同时作为开票方和销售方时,其处理流程等同于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的情形 [2] - 当二手车交易市场购进二手车,同时作为开票方和购买方代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若销售方为自然人或未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由市场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开具 [3] - 当二手车交易市场作为购买方代开发票且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时,若市场未入账确认,由销售方填开并提交《确认单》后由市场开具红字发票 [3] - 当二手车交易市场作为购买方代开发票且销售方为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时,若市场已入账确认,双方均可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由市场开具红字发票 [3]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7] - 采取直接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无论产品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若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8] -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 [8] - 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 [8] -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日 [8] - 委托代销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日 [8] “首违不罚”政策与纳税信用评价 - 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13] - “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13][14] - 举例说明:A公司首次因会计疏忽逾期3天申报增值税,收到提醒后当天补报,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税务机关适用“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处罚,该行为不影响A公司的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15]
养老服务税收优惠合规指南:找准范围,注意期限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4 09:26
养老服务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要点 - 核心观点:国家为应对老龄化社会,持续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不同类型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支持行业发展 [2]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 优惠内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3] - 享受范围: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或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机构 [3] - 养老服务定义:指为收住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4] -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5]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税收优惠 - 优惠内容: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相关费用 [6][7][10] - 享受范围:社区指城市和农村社区;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提供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7] - 享受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8]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8]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税收优惠 - 优惠内容:对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此类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 - 享受范围:老年服务机构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10] -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11] 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 优惠内容: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11] - 享受范围: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1] -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11] 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税收优惠 - 优惠内容: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养老,免征契税 [11] - 享受范围: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 [11]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政策 - 核心内容: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19] - 适用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所列事项、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内改正三个条件 [19] - 政策示例:A公司首次逾期3天申报增值税,经提醒后当天补报,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适用“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处罚,且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21]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 - 基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24] - 具体执行口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不同结算方式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具体规定,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凭据当日;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为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当日;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当日;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当日;委托代销的为收到代销清单当日 [25]
@纳税人,到年底了发票开票额度不够用怎么办?这么办!丨留言回声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2-23 16:40
发票总额度调整机制 - 发票总额度可通过四种方式动态确定: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 [1] - 月初赋额调整指信息系统每月初自动对纳税人的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 [1] - 赋额临时调整指纳税信用良好的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当月发票总额度的一定比例时,系统自动临时调增一次当月总额度 [1] - 赋额定期调整指信息系统自动对纳税人当月发票总额度进行调整 [3] - 人工赋额调整指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变化申请调整,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异常后进行调整 [5] 赋额临时调整实例 - A公司8月初初始额度为750万元,8月20日实际使用额度达600万元(达到一定比例),系统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临时增加当月总额度至900万元 [2] - 若A公司8月20日实际使用额度为580万元未触发调整,但在8月21日因开具一份200万元发票使累计金额达780万元(达到一定比例),系统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临时增加当月总额度至900万元 [2] 赋额定期调整实例 - B公司2023年7月初初始额度为750万元,根据其2023年7月至12月实际经营及额度使用情况,信息系统于2024年1月初将其当月发票总额度调整至850万元 [4] 人工赋额调整实例 - C公司2024年7月初额度为750万元,系统临时调增至900万元后仍无法满足需求,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增至1200万元,税务机关确认无异常后予以调增 [6] - 当月发票额度不足时,纳税人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在【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模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提额 [7] 增值税申报期内额度使用规则 - 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申报前,纳税人可按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总额度的范围开具发票 [9] - 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纳税人可按当月剩余发票额度开具发票 [9] 按月申报纳税人额度使用实例 - D公司为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4年7月总额度750万元,7月31日剩余额度350万元 [10] - 8月1日系统计算其8月总额度为750万元,若D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申报并比对通过,则申报前(8月11日9时前)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7月剩余额度350万元 < 8月总额度750万元) [10] - 若8月1日至11日9时实际使用20万元,则完成申报后剩余发票额度为730万元(750万元 - 20万元) [10] - 若8月1日系统将D公司8月总额度自动调整为250万元,则申报前(8月11日9时前)可使用额度为250万元(7月剩余额度350万元 > 8月总额度250万元) [10] - 若此期间实际使用20万元,则完成申报后剩余发票额度为230万元(250万元 - 20万元) [11] 按季申报纳税人额度使用实例 - E公司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8月总额度10万元,8月31日剩余额度5万元 [12] - 9月1日系统将9月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因9月无需完成8月所属期申报,9月1日后可使用额度为10万元(即9月总额度) [12] - 9月1日至30日实际使用8万元,剩余额度2万元 [12] - 10月1日系统将10月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若E公司于10月6日9时完成第三季度所属期申报并比对通过,则申报前(10月6日9时前)可使用额度为2万元(9月剩余额度2万元 < 10月总额度10万元) [12] - 若10月1日至6日9时实际使用2万元,则完成申报后剩余发票额度为8万元(10万元 - 2万元) [12] 首违不罚政策 - 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经营主体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17] - “首违不罚”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首次发生清单所列事项、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责令限期内改正 [17] - 举例:A公司因会计疏忽晚3天申报增值税,但无税收违法记录,收到提醒后当天补报,违法行为轻微且无危害,税务机关按“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处罚,该逾期行为不影响其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18][19] 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21] -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采取直接收款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当日,未签订合同或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日;委托代销应税产品的,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日 [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