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建筑服务增值税风险防范

搜索文档
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风险防范小贴士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10 18:03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 点 蓝字 关注 "蓝色柳林财税室" 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 增值 税风险 防范 税收政策 一、政策内容 1.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 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二、政策依据 涉税风险点 01 非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未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未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 如何防范风险 明确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确定预缴税款地点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若建筑服务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若建 筑服务地与机构所在地属于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应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 例如:某建筑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