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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建筑服务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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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09 09:35
跨地区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规则 -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但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提供服务不适用此办法 [3] -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应预缴税款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计算,例如含税收入100万元扣除分包款60万元后预缴0.73万元 [5][8][9] -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或小规模纳税人,应预缴税款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计算,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10万元(季度未超30万元)可免于预缴 [6][9][10]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预缴特殊政策 - 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且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适用3%预征率的项目可减按1%预征率预缴,计算公式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 [10] -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则无需预缴增值税,与开具发票种类(专票或普票)无关 [19][21] - 小规模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建筑项目时,需将所有项目的季度总销售额合并计算来判断是否超过30万元及是否需要预缴,不同预缴地的项目则分别判断 [20] 增值税预缴操作要点 - 计算预缴税款时可扣除的分包款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包括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或2016年5月1日后开具且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和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11] -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时,可结转至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13] - 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并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15] 跨地区建筑服务附加税费预缴 -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在预缴增值税的同时,需以预缴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预缴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附加税费 [16] - 例如,某企业预缴增值税0.73万元,若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为7%,则需预缴附加税费0.73 x (7%+3%+2%) = 0.09万元 [16] 跨地区建筑服务企业所得税预缴 -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18] - 例如,某项目部取得不含税收入100÷(1+9%)万元,则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为100÷(1+9%)x 0.2% = 0.18万元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