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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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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30 16:44
稳外贸税收政策核心内容 - 政策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零售出口企业 [1] - 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2] - 政策旨在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1] 适用主体资格 - 适用主体为在综试区内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 [1] - 企业需自建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出口业务 [3] - 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3]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条件 - 企业须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详细信息 [7] - 出口货物须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7] - 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且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 [7]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 - 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2] -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叠加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 - 符合规定的免税收入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2] 其他相关税务处理 - 企业支付租金未取得发票时 对方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可以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8] -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 [8] - 误收多缴退抵税适用于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情形 [9] - 入库减免退抵税适用于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减免但已缴纳税款的情形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