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征税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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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经“二线”进内地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新浪财经· 2026-01-27 01:57
海南自贸港税收政策热点问题解读 - 核心观点:海南省税务局针对海南自贸港税收政策中的高频咨询进行解答,明确了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管理、“零关税”享惠主体资格、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的税收安排以及涉及特殊贸易措施货物的处理规则,旨在厘清政策细节,指导企业合规享惠 [1] 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管理 - 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5年7月18日发布的财关税〔2025〕13号文件规定,目录包括通知附件中的进口应征税商品以及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货物 [1] - 封关运作后,享受免税的商品税目将从当前的1900种大幅扩大至6600多种 [2] - 目录将根据税制改革、海南省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等因素,由相关部门进行全面评估后及时进行调整 [2] “零关税”政策享惠主体 - “零关税”政策的享惠主体主要包括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 - 享惠主体还包括海南自贸港内的事业单位 [3] - 此外,经科技部、教育部会同民政部或省级相应主管部门核定的、在海南自贸港登记的科技类和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属于享惠主体 [3] 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的税收安排 - 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时,享惠主体需向海关办理手续,并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4] - 若货物在“一线”进口或岛内流通环节已缴纳或补缴了进口税收,则在“二线”环节不再重复补缴相应税收 [4] - 在岛内流通环节已缴纳国内环节增值税的,经“二线”进入内地时不再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 [5] - 完成全部进口税收缴纳或补缴的货物,进入内地后将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并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5] 涉及特殊贸易措施货物的处理 - 涉及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等“四类措施”的“零关税”货物,在“一线”进口、“二线”进入内地及岛内流通时,均需按规定执行相应的“四类措施” [6] - 对于已执行“四类措施”的货物,不进行重复执行 [6] - 若“零关税”货物本身不属于“四类措施”货物,但其加工制成品属于,则其制成品在“二线”进入内地及岛内流通时,需按正常规定缴纳税费并执行“四类措施” [6] - “零关税”货物在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后,其加工制成品将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不再执行“四类措施”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