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道路交通安全刑事裁判规则
icon
搜索文档
最高法首次明确辅助驾驶情形下刑事责任认定
财经网· 2026-02-13 17:15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13日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第48批,指导性案例268-272号),旨在解决审判实践中的争议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并发挥司法裁判的警示、教育、引领功能 [1] 编选背景与案例库建设 - 2025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实现“双下降”,全国法院受理的交通肇事犯罪一审案件4.3万余件,同比下降超过3%,危险驾驶犯罪一审案件23万余件,同比下降近16% [2] - 实践中仍存在传统及伴随新技术、新业态发展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例如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定案中的使用,以及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系统是否影响犯罪构成等 [2] - 截至2026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已收录案例超过5300件,其中包含交通肇事刑事案例30余件、危险驾驶刑事案例60余件,为案件办理和社会公众理解规范提供参考 [3] 指导性案例核心裁判规则 - **毒驾肇事定罪量刑**:指导性案例268号明确,明知吸毒会产生严重不良反应仍驾车高速行驶并连续冲撞,表明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故意心态,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并依法从严惩处,罪行极其严重的可适用死刑 [5][12] - **事故责任实质认定**:指导性案例269号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因逃逸负全责或主责的,法院应结合全案证据审查事故原因及因果关系,逃逸行为对引发或扩大事故无原因力的,不作为认定刑法意义上事故责任的依据 [6][21] - **醉驾血样提取行为性质**:指导性案例270号明确,公安机关根据呼气检测结果等认为涉嫌犯罪,在刑事立案前为收集固定证据提取血液样本的行为系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7][30] - **辅助驾驶下的刑事责任**:指导性案例271号明确,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功能后仍负有安全责任,利用非法配件逃避监测即使不在主驾位实际操控,也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法律责任 [8][39] -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共犯范围**:指导性案例272号明确,采取欺骗、怂恿等方法教唆他人醉驾且情节恶劣的,应以危险驾驶罪共犯论处;仅以“不会被查处”等言语进行鼓励且情节一般的,可不作为共犯论处 [9][47] 代表性案例详情 - **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指导性案例268号)**:被告人严某聪吸毒后驾车,在广东省茂名市S280线某路段先撞击致一人死亡,逃逸约950米后又连续冲撞,速度高达99公里/小时,致另外三人死亡及多车毁损(其中一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80,570元),最终被核准死刑 [13][14][20] - **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指导性案例269号)**:被告人刘某江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与孙某平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发生剐蹭致乘客死亡后逃逸,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江因多项违法及逃逸负全责,但法院审查认定事故主因系孙某平违法超车,刘某江逃逸行为对事故无原因力,故判决无罪 [22][24][28] - **成某明危险驾驶案(指导性案例270号)**:被告人成某明在北京市东城区停车场醉驾剐蹭他车,呼气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191毫克/100毫升,血检鉴定结果为241.3毫克/100毫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其就采血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因属刑事侦查行为被驳回 [31][32][36] - **王某群危险驾驶案(指导性案例271号)**:被告人王某群在浙江省杭州市饮酒后,使用私自安装的“智驾神器”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在车辆处于2级辅助驾驶状态下移至副驾驶位睡觉,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且其在两年内曾因酒驾受行政处罚,故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40][41][45] - **艾某等危险驾驶案(指导性案例272号)**:被告人聂某环、方某程、梁某雨为替另案被告人李某“制造”立功表现,通过欺骗、怂恿方式教唆本无犯意的艾某在高速公路醉驾,艾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9.2毫克/100毫升,教唆者被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共犯论处并判处实刑,艾某被判缓刑,李某的“揭发”不构成立功且其亦构成共犯 [48][49][53][54]
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最高法首次明确辅助驾驶刑事责任认定
中国经营报· 2026-02-13 15:57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 旨在解决审判实践中的争议问题 明确类案裁判规则 统一法律适用 并发挥司法裁判的警示、教育、引领功能 [1] - 本批指导性案例共5件 包括1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1件交通肇事案 3件危险驾驶案 [1] 明确的主要裁判规则 - 明确毒驾肇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规则 [1] - 明确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中事故责任的实质认定规则 [1] - 明确醉酒驾驶案件中公安机关提取血液样本行为的性质认定规则 [1] - 明确激活辅助驾驶功能情形下驾驶人的刑事责任认定规则 [1] - 明确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共犯的成立范围 [1] 关于辅助驾驶功能的具体裁判要点 - 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 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 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 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 [2] - 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 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 即使其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 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