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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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事故隐患,把握“三个正确理解”
中国化工报· 2025-12-05 17:36
文章核心观点 - 危险化学品和化工行业需构建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长效机制,关键在于正确理解隐患定义、类型变化及“动态清零”的实施路径,而非简单追求静态清零目标 [1] 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演变 - 早期定义以整改难易程度为标准,将需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排除的隐患定义为重大事故隐患 [2] - 业界后来认识到以整改难易程度分级科学性不足,2019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将事故隐患定义为对安全风险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存在缺陷或缺失 [2] - 《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明确,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执行不到位即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此共识已在安全生产实践中应用 [3] 重大事故隐患的数量与类型变化 - 自2017年《判定标准》试行以来,企均重大事故隐患数量逐年下降,从2018年的3.2项降至2022年的0.9项,2025年进一步降至0.8项 [4] - 硬件类重大事故隐患数量因专项整治而逐年下降,整改后易于实现相对稳固的“静态”清零 [5] - 最常见的五类重大事故隐患约占总数一半以上,涉及管理制度执行、安全设施设置、危险品储存及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等,这些隐患动态存在、屡查屡犯 [5][6] 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的实施路径 - 企业需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主要负责人需定期带队检查(高危行业每月至少1次),并完善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7] - 企业应建立专家及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排查的长效机制,对导致重大隐患长期存在的行为参照事故调查严肃追责 [7] - 政府需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立相关部门审核把关销号机制,确保闭环整改 [7] - 监管需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实现全渠道隐患信息汇总共享,并实行清单制动态管理 [8] - 建议监管部门依法对多次违规企业提请关闭并吊销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行业禁入,以震慑屡查屡犯行为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