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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风险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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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R2”之名——部分私募、信托产品风险评级乱象何解
上海证券报· 2025-05-22 03:14
核心观点 - 当前私募和信托行业的产品风险评级体系存在严重缺陷,风险等级(如R2)被部分机构异化为促进销售的工具,导致投资者承受远超预期的损失,行业信任基础受到冲击 [2][3] 风险评级体系的现状与问题 - 理财产品根据风险由低到高划分为R1至R5共5个等级,R1或R2级别产品通常受风险偏好较低的投资者青睐 [2] - 在私募和信托行业,产品风险等级由机构自身或代销方评定,存在“自评自销”模式,本质是将风险定价权交予利益相关方 [2][3] - 部分机构为促进销售,自行调低产品风险等级,甚至出现以“R2”之名行“R5”之实的激进投资操作 [2] - 风险评级标准“千人千面”,缺乏统一的“一把尺子”来衡量,不同机构间评价尺度差异巨大 [3][14] 具体风险事件案例 - **映雪福牛1号私募基金**:该产品于2019年4月17日成立,被评定为R2风险等级的固定收益类产品,存续期5年 [3] - 产品清算报告显示,基金于2024年4月16日终止,基金份额净值仅为0.3532元,基金资产总值1064.3万元,未变现资产达993.04万元,负债总值77.15万元,最终清盘可分配资金为0元 [5] - 仲裁文书显示,该产品持仓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例如“H19华晨5”持仓比例曾达25.05%,“19紫光01”持仓比例曾高达23.16%,远超单只债券不超过总规模10%的限制,并重仓大量地产集团债券,投资风格与R2等级严重不符 [5] - **信托产品兑付危机**:有投资者于2019年买入的R2级信托产品于2024年3月突然停止兑付,本金与兑付比例未知,原因为“资金池”流动性问题及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暴露 [6] - 公开资料显示,此前多家公司“踩雷”的中融信托产品也多为R1或R2等级的“低风险产品” [7] 评级失真的驱动因素 - 销售导向是主因,风险等级低的产品更好卖,尤其在打破刚兑、净值波动加剧的背景下,稳健型理财产品需求激增 [9] - 行业对风险等级的评定仅有粗浅共识,例如投资债券及流动性较好资产的产品评级在R1至R2级之间,这给机构留下了为扩大销售进行“微调”的空间 [9][10] - 实际操作中,有私募将代销机构建议为R5级的股票策略产品合同风险等级改为R4级,并获得代销机构同意 [10] - 信托产品的风险评级界定相对模糊,操作空间非常大,部分机构可能将尾部风险极高的“资金池”产品或信用等级不高的城投产品评定为R2级以吸引投资者 [11] - 存在“说一套做一套”的行为,推介时承诺投资范围与比例限制以保障R2等级可信度,但后续操作为谋取更高收益采取激进策略,打破持仓限制 [12] 评级混乱导致的后果与风险 - 使投资者受到远超其承受能力的伤害,合格投资者可能仅在财富层面达标,投资理念和专业能力尚不成熟,严重依赖产品风险等级进行判断 [13] - 最大的行业风险并非波动本身,而是波动超出了投资者的承受范围,这会消磨投资者信任,冲击资管行业发展基石 [13] - 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在审慎评级理念下评为R3级的债券策略产品,可能因其他机构基于销售考虑评为R2级而失去竞争力 [14] - 当前大多数机构评级很少区分利率债与信用债、长久期与短久期、高评级与低评级城投债、境内债与境外债的风险差异,评级难以体现产品区别 [14] 改进建议与行业动向 - 需各方共同监督,确保风险等级评定客观公平 [15] - 代销机构应强化销售人员专业培训,杜绝“保本”“无风险”等误导性表述,并建立独立的风险评级团队,结合定量指标(波动率、杠杆率)与定性分析综合评定,若与管理人自评有分歧,应以更高风险等级为准 [15] - 资管新规下,亟待“拉平”各资管机构(信托、私募、银行理财、公募等)的风险等级评定标准,使同类等级(如R2)产品的风险处于基本一致的水平 [16] - 机构应构建风险评定的量化多因子评估模型,将杠杆使用率、策略容量衰减系数、黑天鹅事件冲击度等纳入动态评级框架 [16] - 需加强产品运作全过程的风险管控与监督,对于低风险策略产品,投资过程的监督和披露极为重要 [16] - 可探索对R2级产品实行高频信息披露制度,例如按季度披露前十大持仓债券的发行人信用评级、流动性状况等关键数据 [17] - 监管已开始行动,例如上海证监局要求辖区内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评是否建立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是否存在投资结构基本相同但风险等级不同的情况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