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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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丰富企业破产制度工具箱 优化小微企业司法流程
证券时报· 2025-09-17 23:11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核心内容 - 企业破产法施行18年后首次大修 修订草案新增和修改160余条 从12章136条扩展至16章216条 [2][6] - 修订贯彻现代化破产法理念 新增立法宗旨"促进市场经营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揭示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退出基本法和风险处置制度工具的双重属性 [2][6] - 重点解决实践突出问题 包括破产程序运用意愿低 程序执行难 管理人制度不健全 重整制度作用未充分发挥 以及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退出困难等问题 [2][6] 修订草案主要特点 - 贯彻现代化破产法理念 建立破产工作协调机制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6] - 顺应国际破产法发展趋势 增加经营管理层在破产临界期的特殊义务 重整新融资优先权 小微企业破产特别程序及跨境破产合作制度 [7] - 预留发展空间与衔接接口 有限开放个人破产 采用准用性或委任性规则为其他法律衔接预留接口 [8] 金融机构破产专章 - 首次设立"金融机构破产"专章 针对金融机构公共性 涉众性和风险外溢性特征作出差异化安排 [10] - 扩展金融机构适用范围 新增信托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 非银行支付机构等 并以"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为兜底 [10] - 规定前期风险处置投入资金可参照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行业保障基金可取得相同清偿顺位 [11] - 建立行政处置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机制 金融管理部门可推荐管理人 风险处置后可由接管组 托管组或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12][21] 小微企业破产优化 - 设置"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的特别规定"专章 适用于财产状况清晰 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债权人人数较少的小微企业 [15][16] - 程序简化安排: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指定个人担任管理人 一般不设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申报不受普通期限限制 案件6个月内审结 [16] - 重整由债务人自行管理 3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允许重要出资人保留股权与控制权 [16] -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重整后债务人可申请屏蔽失信信息 引入连带个人债务人债务清理制度 [17] 管理人制度与破产保障基金 - 明确管理人法律地位为破产事务管理主体 独立履职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监督委员会监督 [20] - 完善管理人选任机制 增加严重失信不良记录未修复者为消极资格 金融机构破产时金融管理部门可推荐管理人 [21] - 设立破产保障基金 解决"无产可破"案件费用支付问题 用于支付基本报酬和必要费用 [21] 防止"逃废债"措施 - 新增临时保全措施 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中止执行措施 法院需及时裁定 [23] - 强化债务人有关人员责任 完善信息披露与报告义务 连带个人债务人不得有高消费或非必要消费行为 [23] - 要求真实 准确 完整申报及披露个人及家庭财产信息 [23] 实施现状与修订必要性 - 2024年全国因破产注销企业仅占注销企业总数的0.5% 已审结破产案件中重整 和解案件合计占比约4.6% [4] - 现行法存在适用范围狭窄 管理人制度不完善 重整制度缺陷 简易程序缺失 担保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足等短板 [4] - 缺少个人破产制度和统一金融机构破产制度 未考虑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主体破产问题 [4] - 重整制度缺少价值识别机制 行政干预较多 市场化重整不足 战略投资人缺乏激励 强裁制度易被滥用 [5]
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丰富企业破产制度工具箱 优化小微企业司法流程
证券时报网· 2025-09-17 21:40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核心内容 - 施行18年的企业破产法迎来首次全面修订,修订草案于9月8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 - 草案在现行法12章136条基础上扩展至16章216条,实质新增和修改条款超过160条 [4] - 修订旨在解决破产程序运用意愿低、执行难、金融机构退出难等问题,并完善破产申请、管理人、债务人财产及重整等制度 [1][4] 修订草案的主要特点 - 贯彻现代化破产法理念,立法宗旨新增"促进市场经营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4] - 重点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如程序执行薄弱、管理人制度不健全、重整作用未充分发挥等 [4] - 顺应国际趋势,引入重整新融资优先权、小微企业破产特别程序及跨境破产合作制度 [5] - 为未来制度发展预留接口,有限开放个人破产,并对专业性强的领域采用准用性规则 [5] 金融机构破产专章 - 首次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针对金融机构的公共性、涉众性和风险外溢性作出差异化安排 [6] - 扩展适用范围,新增信托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等 [6] - 规定前期风险处置中为维持机构继续经营所投入的资金可参照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7] - 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行业保障基金在偿付后的追偿权可取得相同清偿顺位 [7] 小微企业破产程序优化 - 设置"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的特别规定"专章,为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小微企业提供快捷路径 [10] - 程序可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指定个人管理人,一般不设债权人委员会,案件应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审结 [11] - 小微企业重整原则上由债务人自行管理,须在三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11] 破产申请激励与约束机制 - 规定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时,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及时启动重整或和解程序 [12] - 引入信用修复机制,重整后债务人可申请屏蔽失信信息,缓解"破产污名化" [12] - 突破性引入连带个人债务人债务清理制度,允许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股东清理债务 [12] 管理人制度与破产保障基金 - 完善管理人制度,明确其法律地位为破产事务的管理主体,依法独立履职 [15] - 提出设立"破产保障基金",以解决"无产可破"案件中破产费用无从支付的问题 [16] - 基金可用于支付管理人基本报酬和必要费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启动和推进 [16] 防止"逃废债"措施 - 新增临时保全措施,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申请法院在受理前采取财产保全或中止执行措施 [17] - 规定连带个人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不得有高消费行为,必须真实申报财产信息 [18] - 强化债务人有关人员的责任,完善信息披露与报告义务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