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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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中国政法大学陈夏红:个人破产制度呼唤国家统一立法
第一财经· 2025-10-11 14:31
企业破产法修订对个人破产的小切口突破,是反复考量、妥协后的选择。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继续"破冰"中。 于上月公开征求意见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拟将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债务问题,虽然 没能完全引入个人破产制度,但为个人破产入法开了有限的小口子。而在11月1日,我国第二部个人破 产地方法规也将在厦门正式实施。个人破产的地方实践,在深圳试点个人破产,浙江、江苏等多地探索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之后,又将添新例。 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在发布的多个重要文件中强调了健全破产制度工作,各界对建立健全个人破产 制度的呼声也越发强烈。 2018年10月24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人民法院解 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2019年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五 五"改革纲要将"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确定为司法改革重要任务之一,并部署开 展个人破产审判试点工作。同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 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则提出,"探索建 ...
破产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债券市场违约处置法制化程度迎来重大升级
联合资信· 2025-09-29 14:35
报告行业投资评级 未提及 报告的核心观点 - 2025年9月8日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标志我国市场经济基础性法律制度重大升级,从法律层面为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对提升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有重要意义 [4] - 修订草案从多维度深刻影响债券市场运行环境和发展前景,为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有望提升市场透明度、效率和公平性 [9][24] 根据相关目录分别进行总结 破产法修订草案主要变化 - 修订草案共16章216条,在现行企业破产法基础上新增4章,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正处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后续或调整但整体方向和框架清晰 [5] - 修订思路为从“司法主导”到“府院联动”、从“被动清算”到“积极预防与拯救”、从“普遍适用”到“差异化处理” [5] - 主要变化包括立法目的与政府角色、重整制度、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处置与清偿顺序、破产申请与财产保全、上市公司破产特别规定、信息披露制度、合并破产、金融机构破产、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特别规定、跨国破产的司法合作等方面 [5][6][8] 对债券市场的影响分析 优化破产诉讼违约处置方式,市场出清机制更顺畅 - 破产诉讼成我国公募违约债券市场主要违约处置方式,2015 - 2024年破产重整处置主体数量多,和解和清算方式较少 [10] - 修订草案优化破产程序,解决启动难、周期长问题,完善重整程序,建立信用修复制度,短期或加速部分企业破产,长期有助于畅通市场出清渠道 [12][13] 投资者保护力度增强,提振债券市场信心 - 修订草案多项举措强化债权人保护,设置规则约束“逃废债”行为,赋予债权人对重大财产处分决定权,有助于提振市场信心 [15][16] 从法律层面确立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市场化、法制化破产程序 - 修订草案将信息披露提升至法律层面,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和参与权,有助于监督破产程序、维护公平性,为债券市场破产处置细则提供法律框架 [17][19][20] 促进债券市场信用风险定价与风险评估能力提升 - 修订草案影响普通无担保债券清偿率,增加回收率评估复杂性,提升信用债定价与风险评估复杂性,也有助于市场对不同企业债券进行差异化风险定价 [21] 对特定债券品种影响分化,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 高收益债券市场或迎发展机遇,跨境债券国际化水平提升,金融债风险处置有明确框架,城投债需关注化债政策落地,可转债破产清偿顺序待实践探索 [22][23] 小结 - 企业破产法修订为债券市场奠定健全法制基础,推动高质量发展,但需在细化规则、加强执法、完善配套等方面努力,关注实际变化效果 [24]
畅通退出机制 让“劣币”尽快出清,“良币”充分发展
消费日报网· 2025-09-23 10:43
企业破产法修订背景与必要性 - 现行《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施行,已历时18年,在推动经营主体有序退出、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 - 随着经济形态演变和产业格局调整,旧有法律框架存在启动难、周期长、成本高、覆盖面窄等一系列问题,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1] - 实践中“僵尸企业”长年占据资源难以出清,压制新兴产业发展空间并拉低经济整体效率,亟需通过法律修订弥补短板 [1] 修订对市场经济与竞争环境的意义 - 健全的退出机制是公平竞争的必要条件,市场应是“进得来、出得去”的良性循环,修订法律是释放市场活力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2] - 缺乏畅通退出渠道将导致失败企业无法及时出清,劣质资产持续沉淀,侵蚀优质企业成长空间,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2] - 修订破产法将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加速“僵尸企业”出清以释放沉淀资源,为新兴产业腾出发展空间 [3] 修订关注的重点与挑战 - 企业破产程序耗时数年,加重司法资源负担并使债权人、投资人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解决中小微企业低成本、便捷进入破产程序的问题 [2] - 经济数字化、平台化发展使得新业态企业(如互联网平台、金融创新机构)在遭遇经营困境时缺乏相应法律途径,因其资产形态与债务结构与传统企业不同 [2] - 破产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平衡多方利益,既要维护债权人、投资者权益避免恶意逃废债,也要兼顾职工安置、社会稳定与公共利益 [3]
企业破产法首次修订:新增四章节,个人破产入法有突破
第一财经· 2025-09-22 23:35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核心内容 - 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八年后首次迎来大规模修订 草案共16章216条 在现行法律12章136条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 [3] - 修订聚焦市场出清能力偏低 债务清理缓慢等突出问题 旨在推动经营主体有序退出和优化资源配置 [3] - 草案新增小微企业破产特别规定 合并破产 金融机构破产 跨国破产司法合作四大章节 填补立法空白 [3][6] 小微企业破产程序特别规定 - 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制简化程序 允许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般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以提升审判效率和降低破产成本 [6] - 适用条件为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 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债权人人数较少的小型微型企业 但具体判断标准和企业范围尚未明确 [6] - 专家建议将商个人纳入适格主体 借鉴美国等国家经验 将个体工商户 个体电商等纳入小微企业破产重整程序 [7] 合并破产制度新增 - 增加合并破产专章 规范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标准 管辖 程序和处理原则 统一各地冲突的规范性文件 [6][7] - 规定不符合实质合并破产条件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可由法院进行协调审理 实现全面规范 [8] 破产工作协调机制 - 草案在总则部分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破产工作协调机制 确定牵头部门统筹协调行政事务 [10] - 确立破产府院协调机制的法定地位 解决法律交叉衔接不畅和职工就业 社会稳定等衍生问题 [10] - 信用修复规定重整计划批准后债务人可申请屏蔽失信信息 执行完毕后可解除相关惩戒措施 [11] 破产预警与预防机制 - 草案首次提出国家支持建立健全债务人破产预警机制 加强债务风险监测和信息共享 [12] - 专家指出预警机制非强制性 建议改为强制性制度并制定具体细则 明确风险触发后政府措施 [12][13] - 明确困境企业董事和高管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状况恶化 但缺乏相应责任配套规定 [13] 预重整制度引入 - 草案在重整章节引入预重整机制 对重整前协商作出制度安排 统一规范地方散乱实践 [13][15] - 目前未明确法院或地方政府在预重整阶段的介入身份和功能定位 可能仍存争议 [15] 个人破产有限放开 - 草案明确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股东可依本法清理债务 为个人破产开有限口子 [4][16] - 专家认为这是破产立法的突破 但规则区分不清晰 缺乏豁免财产等必要制度 [16] - 建议分阶段清理个人债务 先解决商人破产问题 再解决消费者破产问题 [17]
企业破产法首次修订:新增四章节,个人破产入法有突破
第一财经· 2025-09-22 20:02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概览 - 草案共16章216条,在现行企业破产法12章136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 [1][2] 修订背景与目标 - 企业破产法在实施十八年后迎来首次修订,旨在解决当前经济中市场出清能力偏低、债务清理慢和“破产难”等问题 [2] - 修订聚焦突出问题,以推动经营主体有序退出、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 [2] 新增程序与制度 - 增加四个全新章节,包括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的特别规定、合并破产、金融机构破产、跨国破产的司法合作 [4][6] - 为小微企业破产程序作出特别规定,如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般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以提升效率并降低成本 [4] - 增加合并破产制度,为规范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程序增设专章,规定了合并破产的标准、管辖、程序等 [6] 破产工作协调与信用修复 - 草案在“总则”部分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破产工作协调机制,以解决破产衍生社会问题 [7] - 在信用修复方面,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债务人可申请信用修复,有关部门应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并中止失信惩戒措施 [8] 破产前预警与拯救机制 - 草案首次提出“国家支持建立健全债务人破产预警机制”,以加强对债务风险的监测、预警和提示 [10] - 明确了破产企业在面临破产情形时,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企业状况继续恶化的责任 [11] - 草案对申请重整前以重整为目的的协商作出制度安排,引入了预重整机制 [11][12] 对个人破产的有限回应 - 草案明确,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股东可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为“个人破产”开了一个有限的口子 [3][13][14] - 此次修订被视为分步推进个人破产立法的思路,先解决商人破产问题,再解决消费者破产问题 [15]
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 丰富破产制度工具箱 优化司法流程解退出难题
证券时报网· 2025-09-19 07:12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核心内容 - 企业破产法施行18年后迎来首次大修 修订草案在现行法律12章136条基础上扩展至16章216条 实质新增和修改超过160条 [1][2] - 修订旨在解决运用破产程序意愿低 程序执行难 金融机构退出难等实践问题 完善破产申请受理 管理人 债务人财产及重整等制度 [1][2] - 修订贯彻现代化破产法理念 将破产法定位为市场经济退出基本法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制度工具 [1] 金融机构破产专章 - 首次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 针对金融机构公共性 涉众性和风险外溢性特征作出差异化安排 [3] - 扩展适用范围 在原有商业银行 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基础上 新增信托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 非银行支付机构等 并以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为兜底 [3] - 设置特殊债权清偿规则 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行业保障基金在偿付后的追偿权或债权可取得与被偿付主体相同清偿顺位 以最大限度保护金融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 [4] 小微企业破产特别程序 - 设立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特别规定专章 适用于财产状况清晰 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债权人人数较少的小型微型企业 [6] - 程序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指定个人担任管理人 一般不设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申报不受普通期限限制 案件应在受理后6个月内审结 [6] - 小微企业重整原则上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并须在3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突出程序简便 快速和灵活性 [6] 破产程序优化与配套机制 - 建立破产工作协调与预警机制 引入庭外重整协商制度 优化破产程序规则以缩短案件整体周期 [6] - 需做好行政处置与司法破产衔接 与正在制定的金融稳定法协调 并联动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商业银行法等金融单行法 [5] - 操作层面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平台 明确司法与行政机关职责分工 推动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制度以促进司法与行政机制深度融合 [5]
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丰富破产制度工具箱 优化司法流程解退出难题
证券时报· 2025-09-19 01:58
修订草案核心概览 -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超过160条 从12章136条扩展至16章216条 [1][2] - 修订旨在解决运用破产程序意愿低、程序执行难、金融机构退出难等实践难题 并完善破产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以及重整等制度 [1][2] - 修订贯彻现代化破产法理念 将其定位为市场经济退出基本法及防范化解处置重大风险的重要制度工具 [1] 金融机构破产专章 - 草案首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 针对金融机构的公共性、涉众性和风险外溢性特征作出差异化安排 [3] - 扩展适用范围 在原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础上 新增信托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等 并以“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为兜底 [3] - 设置特殊债权清偿规则 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行业保障基金在偿付后的追偿权或债权可取得与被偿付主体相同的清偿顺位 以最大限度保护金融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 [4] 小微企业破产程序 - 草案增设“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的特别规定”专章 为小微企业构建破产司法流程的绿色通道 [6] - 特别程序适用于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权人人数较少的小型微型企业 案件可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并指定个人担任管理人 [6] - 程序突出简便快速 债权申报不受普通期限限制 案件应在受理后6个月内审结 小微企业重整原则上由债务人自行管理并须在3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6] 程序优化与制度创新 - 草案通过建立破产工作协调与预警机制、引入庭外重整协商制度等系统性措施优化破产程序效率 [6] - 有限度地打开个人破产窗口 允许连带个人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进行债务清理 体现稳中求进的修订思路 [2] - 新设合并破产章节 丰富了破产制度的工具箱 [2]
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丰富企业破产制度工具箱 优化小微企业司法流程
证券时报· 2025-09-17 23:11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核心内容 - 企业破产法施行18年后首次大修 修订草案新增和修改160余条 从12章136条扩展至16章216条 [2][6] - 修订贯彻现代化破产法理念 新增立法宗旨"促进市场经营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揭示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退出基本法和风险处置制度工具的双重属性 [2][6] - 重点解决实践突出问题 包括破产程序运用意愿低 程序执行难 管理人制度不健全 重整制度作用未充分发挥 以及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退出困难等问题 [2][6] 修订草案主要特点 - 贯彻现代化破产法理念 建立破产工作协调机制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6] - 顺应国际破产法发展趋势 增加经营管理层在破产临界期的特殊义务 重整新融资优先权 小微企业破产特别程序及跨境破产合作制度 [7] - 预留发展空间与衔接接口 有限开放个人破产 采用准用性或委任性规则为其他法律衔接预留接口 [8] 金融机构破产专章 - 首次设立"金融机构破产"专章 针对金融机构公共性 涉众性和风险外溢性特征作出差异化安排 [10] - 扩展金融机构适用范围 新增信托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 非银行支付机构等 并以"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为兜底 [10] - 规定前期风险处置投入资金可参照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行业保障基金可取得相同清偿顺位 [11] - 建立行政处置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机制 金融管理部门可推荐管理人 风险处置后可由接管组 托管组或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12][21] 小微企业破产优化 - 设置"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的特别规定"专章 适用于财产状况清晰 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债权人人数较少的小微企业 [15][16] - 程序简化安排: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指定个人担任管理人 一般不设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申报不受普通期限限制 案件6个月内审结 [16] - 重整由债务人自行管理 3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允许重要出资人保留股权与控制权 [16] -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重整后债务人可申请屏蔽失信信息 引入连带个人债务人债务清理制度 [17] 管理人制度与破产保障基金 - 明确管理人法律地位为破产事务管理主体 独立履职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监督委员会监督 [20] - 完善管理人选任机制 增加严重失信不良记录未修复者为消极资格 金融机构破产时金融管理部门可推荐管理人 [21] - 设立破产保障基金 解决"无产可破"案件费用支付问题 用于支付基本报酬和必要费用 [21] 防止"逃废债"措施 - 新增临时保全措施 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中止执行措施 法院需及时裁定 [23] - 强化债务人有关人员责任 完善信息披露与报告义务 连带个人债务人不得有高消费或非必要消费行为 [23] - 要求真实 准确 完整申报及披露个人及家庭财产信息 [23] 实施现状与修订必要性 - 2024年全国因破产注销企业仅占注销企业总数的0.5% 已审结破产案件中重整 和解案件合计占比约4.6% [4] - 现行法存在适用范围狭窄 管理人制度不完善 重整制度缺陷 简易程序缺失 担保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足等短板 [4] - 缺少个人破产制度和统一金融机构破产制度 未考虑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主体破产问题 [4] - 重整制度缺少价值识别机制 行政干预较多 市场化重整不足 战略投资人缺乏激励 强裁制度易被滥用 [5]
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丰富企业破产制度工具箱 优化小微企业司法流程
证券时报网· 2025-09-17 21:40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核心内容 - 施行18年的企业破产法迎来首次全面修订,修订草案于9月8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 - 草案在现行法12章136条基础上扩展至16章216条,实质新增和修改条款超过160条 [4] - 修订旨在解决破产程序运用意愿低、执行难、金融机构退出难等问题,并完善破产申请、管理人、债务人财产及重整等制度 [1][4] 修订草案的主要特点 - 贯彻现代化破产法理念,立法宗旨新增"促进市场经营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4] - 重点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如程序执行薄弱、管理人制度不健全、重整作用未充分发挥等 [4] - 顺应国际趋势,引入重整新融资优先权、小微企业破产特别程序及跨境破产合作制度 [5] - 为未来制度发展预留接口,有限开放个人破产,并对专业性强的领域采用准用性规则 [5] 金融机构破产专章 - 首次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针对金融机构的公共性、涉众性和风险外溢性作出差异化安排 [6] - 扩展适用范围,新增信托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等 [6] - 规定前期风险处置中为维持机构继续经营所投入的资金可参照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7] - 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行业保障基金在偿付后的追偿权可取得相同清偿顺位 [7] 小微企业破产程序优化 - 设置"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的特别规定"专章,为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小微企业提供快捷路径 [10] - 程序可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指定个人管理人,一般不设债权人委员会,案件应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审结 [11] - 小微企业重整原则上由债务人自行管理,须在三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11] 破产申请激励与约束机制 - 规定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时,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及时启动重整或和解程序 [12] - 引入信用修复机制,重整后债务人可申请屏蔽失信信息,缓解"破产污名化" [12] - 突破性引入连带个人债务人债务清理制度,允许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股东清理债务 [12] 管理人制度与破产保障基金 - 完善管理人制度,明确其法律地位为破产事务的管理主体,依法独立履职 [15] - 提出设立"破产保障基金",以解决"无产可破"案件中破产费用无从支付的问题 [16] - 基金可用于支付管理人基本报酬和必要费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启动和推进 [16] 防止"逃废债"措施 - 新增临时保全措施,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申请法院在受理前采取财产保全或中止执行措施 [17] - 规定连带个人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不得有高消费行为,必须真实申报财产信息 [18] - 强化债务人有关人员的责任,完善信息披露与报告义务 [18]
新华社权威快报丨我国拟修订企业破产法 补齐市场退出机制短板
新华网· 2025-09-08 10:40
法案修订背景与必要性 - 现行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施行 在推动经营主体有序退出、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5] - 现行法律已不适应实践发展 迫切需要修改 [5] 修订草案核心信息 -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于2025年9月8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3] - 草案遵循市场规律 聚焦突出问题 稳步推进改革 加强法律协调 [3] - 草案共16章216条 在现行法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 作了比较全面的修改 [5] 立法进程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全国人大财经委提请审议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