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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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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探索小微企业破产机制
第一财经· 2026-02-24 14:01
破产审判整体情况与宏观影响 - 2025年全国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审查案件44936件,同比增长7.31% [1] - 受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3.69万件,同比增长18.00%,审结3.19万件,同比增长5.07% [1] - 通过破产审判累计化解债务约4万亿元、盘活存量资产1.16万亿元、稳住就业岗位超12万个 [1] 案件地域分布与重点领域 - 江苏、浙江、广东三省收案量占全国61.94%,成为破产审判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核心阵地 [1] - 各级法院稳妥推进房地产、金融、地方平台公司等重点领域风险处置 [1] - 重庆破产法庭审结的金科系重整案化解债务1470亿元,成为大型房地产企业司法拯救的成功典范 [1] 审判原则与模式创新 - 各地法院严格秉持“出清与挽救并举”原则,依法推动落后产能有序退出,促推地方经济转型升级 [1] - 各地法院创新运用“司法重整+产业升级”模式,精准挽救有发展潜力的困境企业 [1] 府院协调机制与制度建设 - 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为案件办理提供依据 [2] - 浙江、江苏、山东、上海、四川、北京等地在省级府院协调机制框架下,就援助资金、金融、涉税事务等方面形成了一揽子制度成果 [2] - 其他省市在积极推动府院协调由“个案协调机制”向“机制联动”转变 [2] - 广东高院系统梳理100件需政府部门支持的疑难案件清单,联动30个部门,涉及企业救治的43个具体事项 [2] 服务机构探索与个人破产进展 - 继深圳等地设立专门的破产事务管理署后,多地法院探索联合多方力量构建专门的重组服务中心 [3] - 江苏法院在昆山设立全国首家事业单位性质的企业破产重整服务中心后,全省又陆续设立9家功能相似的服务中心 [3] - 山东、浙江、深圳、厦门等地稳慎开展个人破产、自然人债务清理工作 [3] - 北京、黑龙江、江苏、湖北等地积极探索小微企业破产制度机制 [3] 法律修订与未来工作方向 - 企业破产法迎来自2007年实施以后的首度修订,修订草案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 [3] - 修订重点内容包括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制破产程序、引入破产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股东可清理债务等 [3] - 下一步将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做好破产法修订配套司法准备 [3]
新闻调查丨18年后首次全面修订 破产法如何改写“多输困局”?
央视网· 2025-12-28 06:25
法律修订进程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今年9月首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1] - 这是该法律自2007年施行以来,时隔18年的首次全面修订[1] 法律影响范围 - 该法律修订看似与普通人关联不大,但其实际影响范围值得深入探讨[1]
18年后首次全面修订 破产法如何改写“多输困局”?
央视新闻· 2025-12-28 03:39
企业破产法修订背景与意义 - 2024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这是该法自2007年施行18年后的首次全面修订 [1] 企业破产实践案例:湖州早教机构 - 2024年10月7日,湖州一家早教机构突然闭店,导致消费者预付费课程无法兑现,例如方先生花费8000多元购买的60节课程 [1] - 该机构鼎盛时期会员多达2000余名,闭店原因为受新冠疫情重创,无法线上授课,复工后客户断崖式减少,运营成本难以负担 [1][3] - 消费者起诉后,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事务中心于2024年3月完成破产立案,经管理人核查,企业资产为零,需偿还23名债权人总金额约35万元的债务 [5][7] - 最终通过协商,企业主个人承担60%债务,分八期偿还,消费者方先生原8000多元课程损失了3000元,但矛盾得以化解,企业主得以重新出发 [9] 个人破产制度探索:深圳实践 - 深圳破产法庭成立于2019年,旨在为困境企业和个人提供法治救济途径,其统计显示申请个人破产者中约七成因生产经营负债 [12] - 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为连续参保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等原因丧失偿债能力时提供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程序 [15] - 截至2025年,深圳破产法庭通过全流程反欺诈机制,已劝退约四分之一存侥幸心理的申请人,并驳回多起瞒报财产的申请 [19] 庭外重组与同步化债机制 - 企业经营者李伟(化名)案例显示,其个人与企业债务深度绑定,深圳破产法庭法官认为其债务危机处于早期,适合采用庭外重组方式同步化解 [20] - 2025年5月,李伟及企业向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提出庭外重组申请,但初期因债权人消极而进展困难,特别是某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催收 [20][22] - 2024年5月,深圳市福田企业重组服务中心成立,由政府搭台、市场主导、司法护航,最终协调四家债权机构为李伟的贷款进行了展期 [24][26]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亮点 - 本次修法草案将庭外重组机制列入法条,确定为“申请重整前的协商制度” [22] - 草案亮点包括庭外重组、预重整、府院协调、个人破产、合并破产、中小微企业破产快审等,这些均与深圳多年的探索实践经验相关 [28]
对话中国政法大学陈夏红:个人破产制度呼唤国家统一立法
第一财经· 2025-10-11 14:31
企业破产法修订与个人破产制度进展 -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拟将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债务问题 为个人破产入法开了有限口子[1] - 修订草案的解决方案是将涉企连带责任自然人纳入企业破产程序 明确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股东可依本法清理债务[3] - 此方案被专家视为在个人破产法难以全面推动情况下的创造性制度安排 但本质未对自然人负债问题作明确回应 且规定的连带债务人只涉及股东 不涉及"董监高"[3] 地方个人破产试点实践 - 个人破产地方实践持续增加 厦门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我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法规 深圳已试点个人破产 浙江 江苏等多地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1] - 地方试点存在两种路径:深圳 厦门借助经济特区立法权构建系统个人破产制度 其他地方法院基于现行法律框架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6] - 专家对个人破产制度地方化持审慎态度 认为地方法院自行制定规则不够妥当 地方规则差异可能诱导"破产移民" 给投资者带来不稳定预期[6][7] 个人破产制度发展的挑战与共识 - 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认同感不够强 普遍担忧债务人通过程序"逃废债" 尤其在我国社会整体诚信状况有待提升的背景下[2][5] - 缺乏个人破产上位法依据是试点工作最大问题 浙江 江苏主要运用民事执行程序进行债务清理 债务人不享有法定豁免权 受一致表决机制约束导致方案通过率低[9] - 专家普遍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是国家破产法领域最大短板 最理想方案是在企业破产法修订后 国家尽快将个人破产法制定列入立法规划[8][9] 制度完善的关键环节 - 打消社会顾虑的关键是加强防范个人破产程序被滥用 目前惩戒措施存在明显短板 如虚假破产罪不适用于个人破产 且难以启动刑事司法程序[10] - 需要加强完善惩戒体系 强化检查监督 构建高效运作的破产刑事司法体系以应对公众合理担忧[10]
破产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债券市场违约处置法制化程度迎来重大升级
联合资信· 2025-09-29 14:35
报告行业投资评级 未提及 报告的核心观点 - 2025年9月8日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标志我国市场经济基础性法律制度重大升级,从法律层面为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对提升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有重要意义 [4] - 修订草案从多维度深刻影响债券市场运行环境和发展前景,为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有望提升市场透明度、效率和公平性 [9][24] 根据相关目录分别进行总结 破产法修订草案主要变化 - 修订草案共16章216条,在现行企业破产法基础上新增4章,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正处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后续或调整但整体方向和框架清晰 [5] - 修订思路为从“司法主导”到“府院联动”、从“被动清算”到“积极预防与拯救”、从“普遍适用”到“差异化处理” [5] - 主要变化包括立法目的与政府角色、重整制度、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处置与清偿顺序、破产申请与财产保全、上市公司破产特别规定、信息披露制度、合并破产、金融机构破产、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特别规定、跨国破产的司法合作等方面 [5][6][8] 对债券市场的影响分析 优化破产诉讼违约处置方式,市场出清机制更顺畅 - 破产诉讼成我国公募违约债券市场主要违约处置方式,2015 - 2024年破产重整处置主体数量多,和解和清算方式较少 [10] - 修订草案优化破产程序,解决启动难、周期长问题,完善重整程序,建立信用修复制度,短期或加速部分企业破产,长期有助于畅通市场出清渠道 [12][13] 投资者保护力度增强,提振债券市场信心 - 修订草案多项举措强化债权人保护,设置规则约束“逃废债”行为,赋予债权人对重大财产处分决定权,有助于提振市场信心 [15][16] 从法律层面确立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市场化、法制化破产程序 - 修订草案将信息披露提升至法律层面,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和参与权,有助于监督破产程序、维护公平性,为债券市场破产处置细则提供法律框架 [17][19][20] 促进债券市场信用风险定价与风险评估能力提升 - 修订草案影响普通无担保债券清偿率,增加回收率评估复杂性,提升信用债定价与风险评估复杂性,也有助于市场对不同企业债券进行差异化风险定价 [21] 对特定债券品种影响分化,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 高收益债券市场或迎发展机遇,跨境债券国际化水平提升,金融债风险处置有明确框架,城投债需关注化债政策落地,可转债破产清偿顺序待实践探索 [22][23] 小结 - 企业破产法修订为债券市场奠定健全法制基础,推动高质量发展,但需在细化规则、加强执法、完善配套等方面努力,关注实际变化效果 [24]
畅通退出机制 让“劣币”尽快出清,“良币”充分发展
消费日报网· 2025-09-23 10:43
企业破产法修订背景与必要性 - 现行《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施行,已历时18年,在推动经营主体有序退出、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 - 随着经济形态演变和产业格局调整,旧有法律框架存在启动难、周期长、成本高、覆盖面窄等一系列问题,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1] - 实践中“僵尸企业”长年占据资源难以出清,压制新兴产业发展空间并拉低经济整体效率,亟需通过法律修订弥补短板 [1] 修订对市场经济与竞争环境的意义 - 健全的退出机制是公平竞争的必要条件,市场应是“进得来、出得去”的良性循环,修订法律是释放市场活力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2] - 缺乏畅通退出渠道将导致失败企业无法及时出清,劣质资产持续沉淀,侵蚀优质企业成长空间,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2] - 修订破产法将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加速“僵尸企业”出清以释放沉淀资源,为新兴产业腾出发展空间 [3] 修订关注的重点与挑战 - 企业破产程序耗时数年,加重司法资源负担并使债权人、投资人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解决中小微企业低成本、便捷进入破产程序的问题 [2] - 经济数字化、平台化发展使得新业态企业(如互联网平台、金融创新机构)在遭遇经营困境时缺乏相应法律途径,因其资产形态与债务结构与传统企业不同 [2] - 破产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平衡多方利益,既要维护债权人、投资者权益避免恶意逃废债,也要兼顾职工安置、社会稳定与公共利益 [3]
企业破产法首次修订:新增四章节,个人破产入法有突破
第一财经· 2025-09-22 23:35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核心内容 - 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八年后首次迎来大规模修订 草案共16章216条 在现行法律12章136条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 [3] - 修订聚焦市场出清能力偏低 债务清理缓慢等突出问题 旨在推动经营主体有序退出和优化资源配置 [3] - 草案新增小微企业破产特别规定 合并破产 金融机构破产 跨国破产司法合作四大章节 填补立法空白 [3][6] 小微企业破产程序特别规定 - 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制简化程序 允许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般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以提升审判效率和降低破产成本 [6] - 适用条件为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 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债权人人数较少的小型微型企业 但具体判断标准和企业范围尚未明确 [6] - 专家建议将商个人纳入适格主体 借鉴美国等国家经验 将个体工商户 个体电商等纳入小微企业破产重整程序 [7] 合并破产制度新增 - 增加合并破产专章 规范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标准 管辖 程序和处理原则 统一各地冲突的规范性文件 [6][7] - 规定不符合实质合并破产条件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可由法院进行协调审理 实现全面规范 [8] 破产工作协调机制 - 草案在总则部分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破产工作协调机制 确定牵头部门统筹协调行政事务 [10] - 确立破产府院协调机制的法定地位 解决法律交叉衔接不畅和职工就业 社会稳定等衍生问题 [10] - 信用修复规定重整计划批准后债务人可申请屏蔽失信信息 执行完毕后可解除相关惩戒措施 [11] 破产预警与预防机制 - 草案首次提出国家支持建立健全债务人破产预警机制 加强债务风险监测和信息共享 [12] - 专家指出预警机制非强制性 建议改为强制性制度并制定具体细则 明确风险触发后政府措施 [12][13] - 明确困境企业董事和高管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状况恶化 但缺乏相应责任配套规定 [13] 预重整制度引入 - 草案在重整章节引入预重整机制 对重整前协商作出制度安排 统一规范地方散乱实践 [13][15] - 目前未明确法院或地方政府在预重整阶段的介入身份和功能定位 可能仍存争议 [15] 个人破产有限放开 - 草案明确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股东可依本法清理债务 为个人破产开有限口子 [4][16] - 专家认为这是破产立法的突破 但规则区分不清晰 缺乏豁免财产等必要制度 [16] - 建议分阶段清理个人债务 先解决商人破产问题 再解决消费者破产问题 [17]
企业破产法首次修订:新增四章节,个人破产入法有突破
第一财经· 2025-09-22 20:02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概览 - 草案共16章216条,在现行企业破产法12章136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 [1][2] 修订背景与目标 - 企业破产法在实施十八年后迎来首次修订,旨在解决当前经济中市场出清能力偏低、债务清理慢和“破产难”等问题 [2] - 修订聚焦突出问题,以推动经营主体有序退出、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 [2] 新增程序与制度 - 增加四个全新章节,包括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的特别规定、合并破产、金融机构破产、跨国破产的司法合作 [4][6] - 为小微企业破产程序作出特别规定,如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般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以提升效率并降低成本 [4] - 增加合并破产制度,为规范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程序增设专章,规定了合并破产的标准、管辖、程序等 [6] 破产工作协调与信用修复 - 草案在“总则”部分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破产工作协调机制,以解决破产衍生社会问题 [7] - 在信用修复方面,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债务人可申请信用修复,有关部门应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并中止失信惩戒措施 [8] 破产前预警与拯救机制 - 草案首次提出“国家支持建立健全债务人破产预警机制”,以加强对债务风险的监测、预警和提示 [10] - 明确了破产企业在面临破产情形时,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企业状况继续恶化的责任 [11] - 草案对申请重整前以重整为目的的协商作出制度安排,引入了预重整机制 [11][12] 对个人破产的有限回应 - 草案明确,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股东可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为“个人破产”开了一个有限的口子 [3][13][14] - 此次修订被视为分步推进个人破产立法的思路,先解决商人破产问题,再解决消费者破产问题 [15]
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丰富企业破产制度工具箱 优化小微企业司法流程
证券时报· 2025-09-17 23:11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核心内容 - 企业破产法施行18年后首次大修 修订草案新增和修改160余条 从12章136条扩展至16章216条 [2][6] - 修订贯彻现代化破产法理念 新增立法宗旨"促进市场经营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揭示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退出基本法和风险处置制度工具的双重属性 [2][6] - 重点解决实践突出问题 包括破产程序运用意愿低 程序执行难 管理人制度不健全 重整制度作用未充分发挥 以及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退出困难等问题 [2][6] 修订草案主要特点 - 贯彻现代化破产法理念 建立破产工作协调机制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6] - 顺应国际破产法发展趋势 增加经营管理层在破产临界期的特殊义务 重整新融资优先权 小微企业破产特别程序及跨境破产合作制度 [7] - 预留发展空间与衔接接口 有限开放个人破产 采用准用性或委任性规则为其他法律衔接预留接口 [8] 金融机构破产专章 - 首次设立"金融机构破产"专章 针对金融机构公共性 涉众性和风险外溢性特征作出差异化安排 [10] - 扩展金融机构适用范围 新增信托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 非银行支付机构等 并以"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为兜底 [10] - 规定前期风险处置投入资金可参照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行业保障基金可取得相同清偿顺位 [11] - 建立行政处置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机制 金融管理部门可推荐管理人 风险处置后可由接管组 托管组或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12][21] 小微企业破产优化 - 设置"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的特别规定"专章 适用于财产状况清晰 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债权人人数较少的小微企业 [15][16] - 程序简化安排: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指定个人担任管理人 一般不设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申报不受普通期限限制 案件6个月内审结 [16] - 重整由债务人自行管理 3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允许重要出资人保留股权与控制权 [16] -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重整后债务人可申请屏蔽失信信息 引入连带个人债务人债务清理制度 [17] 管理人制度与破产保障基金 - 明确管理人法律地位为破产事务管理主体 独立履职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监督委员会监督 [20] - 完善管理人选任机制 增加严重失信不良记录未修复者为消极资格 金融机构破产时金融管理部门可推荐管理人 [21] - 设立破产保障基金 解决"无产可破"案件费用支付问题 用于支付基本报酬和必要费用 [21] 防止"逃废债"措施 - 新增临时保全措施 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中止执行措施 法院需及时裁定 [23] - 强化债务人有关人员责任 完善信息披露与报告义务 连带个人债务人不得有高消费或非必要消费行为 [23] - 要求真实 准确 完整申报及披露个人及家庭财产信息 [23] 实施现状与修订必要性 - 2024年全国因破产注销企业仅占注销企业总数的0.5% 已审结破产案件中重整 和解案件合计占比约4.6% [4] - 现行法存在适用范围狭窄 管理人制度不完善 重整制度缺陷 简易程序缺失 担保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足等短板 [4] - 缺少个人破产制度和统一金融机构破产制度 未考虑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主体破产问题 [4] - 重整制度缺少价值识别机制 行政干预较多 市场化重整不足 战略投资人缺乏激励 强裁制度易被滥用 [5]
新华社权威快报丨我国拟修订企业破产法 补齐市场退出机制短板
新华网· 2025-09-08 10:40
法案修订背景与必要性 - 现行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施行 在推动经营主体有序退出、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5] - 现行法律已不适应实践发展 迫切需要修改 [5] 修订草案核心信息 -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于2025年9月8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3] - 草案遵循市场规律 聚焦突出问题 稳步推进改革 加强法律协调 [3] - 草案共16章216条 在现行法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 作了比较全面的修改 [5] 立法进程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全国人大财经委提请审议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