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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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拟新增纠纷多元化解规定 完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管理
证券时报· 2026-03-20 21:57
文章核心观点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旨在通过整合优化制度机制、强化源头治理与纠纷多元化解、加强对不法代理维权等行为的打击,以完善金融消费投诉处理体系,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 [1][2][3] 制度机制修订 - 将分散在“组织管理”和“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章节的内容进行整合优化,并新增强调消费投诉的源头化解决,要求机构开展风险排查,对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升级为投诉 [1] - 对于下级机构化解难度大、处理效果不佳、矛盾久拖不决的投诉,要求及时提级处理 [1] - 在考核评价层面,提出应综合运用正向激励和负面约束手段,合理分配指标占比和权重,不得简单以消费投诉数量作为考核指标,而现行规定仅要求在相关考核中设置合理权重 [1] 消费纠纷多元化解 - 设置“消费纠纷多元化解”专章,旨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多元化解决机制,鼓励双方通过自行和解或调解解决纠纷 [2] - 鼓励机构积极参加调解组织的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建立“小额补偿、小额理赔”机制,以促进消费纠纷化解 [2] - 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将多元化解作为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经验,并在2025年底联合最高人民法院遴选出一批典型性、示范性案例,旨在高效化解纠纷的同时普及金融与法律知识,从源头预防减少纠纷 [2] 针对不法代理维权等行为的安排 - 明确对于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诉人或其代理人,银行保险机构可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 强化投诉人的真实义务与法律责任,明确对于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机构可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 取消对银行业、保险业等细分行业机构的单独处罚规定,统一处罚措施:出现相关禁止情形后,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