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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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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取款170万遭抢致重伤事件:农行回应与责任争议
观察者网· 2025-12-05 19:45
事件概述 - 2024年7月2日,客户倪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中牟白沙支行取现170万元后,于银行门口遭遇持自制枪支抢劫,在与歹徒缠斗近二十分钟后,面部受重伤,左眼永久失明,构成重伤二级及八级伤残 [1] -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案发当日下午被抓获,并于2025年2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倪先生各项损失共计7.3万余元,远低于倪先生提出的38万元索赔额 [3] - 银行监控显示,事发地点因停放车辆形成视觉盲区,网点保安及工作人员未能第一时间察觉,工作人员在约6分钟后(11时54分)发现异常并拨打110和120电话,警方和救护车于三分钟后抵达 [3] 客户主张与银行回应 - 客户倪先生认为,其提前预约了大额取款,银行应当保障其在上车落锁前的安全,且事发时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未采取报警或制止等措施,仅在门口观望,银行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1][6] - 中国农业银行中牟白沙支行回应称高度重视该事件,已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相关负责人多次探望慰问客户,支持客户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并表示将持续强化网点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能力 [1][2] - 倪先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事发后曾有银行领导与他联系,但一直在推诿,后面就失去了联系 [2] 行业规范与安全保障义务 - 此案暴露的核心行业现状是,对于大额取现客户,银行是否必须以及如何提供安全护送,缺乏全国性的强制统一规范 [5] - 从多家银行客服获悉,总行层面通常无硬性规定,实际操作取决于网点自身安排、安保人力乃至工作人员的临场判断,造成了安全服务标准的碎片化 [5] - 有律师专家表示,银行作为经营场所,对场所内及周边一定范围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未尽到义务造成储户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 - 该抢劫事件发生在银行门口,属于银行可控制的范围,且客户刚从银行取出大额现金,银行对其安全有一定的注意义务,若保安和工作人员确实在目睹抢劫后未采取任何行动,则银行方面具有过错 [5] 社会关注与监管介入 - 此案引发了社会对银行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大额取款客户保护机制等问题的热议 [1][6] - 当地银保监局已介入协调此事,但尚未形成最终结论 [1][2] - 有媒体以客户身份致电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热线,咨询储户支取超百万现金时网点是否应提供安保服务,工作人员回应称总行规定中对此事尚无指引,具体可能需要结合具体网点的人手和安保情况来定 [2]
山西吕梁57名储户银行大厅损失千万本金后续:当地已成立调查组
新京报· 2025-11-03 19:49
事件概述 - 2019年至2020年间,57名储户在山西省柳林县某银行营业厅内,通过非银行职员购买理财产品,导致本金损失总额达1180万元 [1] - 该事件已发生5年,储户本金至今未能追回,柳林县政府已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 [1] 违规销售过程 - 三名非银行职员在银行营业厅内,使用储户手机通过银行APP操作,将资金转账至不同的商业公司以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 [1] - 商业银行按规定不得允许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进行产品宣传推介或销售等活动,此次事件明显违反该规定 [1] 监管调查结论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吕梁监管分局调查认定,涉案三人并非银行员工,且无证据表明其以银行名义活动或所售产品与银行有关联 [1] 法律责任界定 - 法律专家指出,银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未尽审慎经营义务与储户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 - 储户可以“安全保障义务侵权”为由起诉银行,但面临举证困难和维权挑战的局面 [2]